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夏季安全事故》,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夏季安全事故》。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最近,气温陆续升高,有些学生禁不住酷热,冒险下水游泳。因此,夏季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今天我向大家提出有关防溺水的安全要求:
一、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走河边,沟沿,不走偏僻的道路,回家时要结伴而行;年龄小的一、二年级的学生要在有家人陪伴的前提下回家,并要做好相应的防备,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二、从我做起,严守学校纪律,坚决不玩水。严禁在没有家长或老师的陪同下私自或结伴下水游泳;严禁没有家长陪同下私自到水库、河塘等地嬉水、钓鱼、摸螺或其它危险活动。
三、在加强自我安全意识的同时,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纪律,私自玩水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劝阻、检举揭发。
四、用学会的防溺水知识运用于实际,坚决杜绝溺水事件的发生。遇到有人溺水,不提倡未成年人下水救人,应立即呼救求救。
五、夏季来临,雷雨多发,注意汛期安全。不强行过沟过河,雨天不靠近河流海沟。
但常会发生有人溺水的事故,如果游泳时遇到有人溺水,应当怎样救助呢?遇到有人溺水时,措施一定要得当。
虽然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赞扬,伸出援助之手是你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一定要注意量力而行,不要逞一时鲁莽之勇。作为未成年人,不管你是否会游泳,都不提倡贸然下水救人,应当立即向周边呼救找人求救,或想方法施救,如找长竿、长绳在岸上搭救。如果无他人救助而你又精通水性的话,也可以入水抢救溺水者。但要注意,在入水前要先把多余的衣服脱掉,保证行动灵活舒展。搭救溺水者时应该游到他背后去,用手托住他的胳肢窝,让他仰着,鼻子露出水面,能呼气,不再灌水,不再胡乱挣扎,然后从后方加以拖引,切不可正面迎上。因为溺水者受生存本能驱使,大都会死抱着救援者不放,这样反而使双方都精疲力尽,容易发生危险。溺水者被抢救上岸后,应该进行及时有效的抢救。首先迅速解开衣扣,放松裤带,撬开口腔,清除口鼻内的杂物,还应把舌头拉出,以保证呼吸的畅通。将溺水者腹部向下置于斜坡上或抢救者蹲着的大腿或其他物品上,使其头低脚高,以利于将水流出。然后轻压其胸腹部,将灌入溺水者肚子和肺里的积水排出。
溺水者如果呼吸已经停止,则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在排水的同时应进行人工呼吸,不要只顾排水而忘记做人工呼吸,这样往往会耽误抢救时间。做人工呼吸前应清除溺水者口鼻内的泥沙等污物。采用背压法人工呼吸较好,让溺水者趴在地上,头偏向一侧,一只手伸直,一只手弯着枕在头底下,急救者两腿跪跨在溺水者腰部的两边,张开两个手掌,分别放在其左右两边肋骨下边和腰交界的地方,利用身体前倾的重力下压,压下后即放开两手,这样有规律地一压一放,每分钟20次左右。人工呼吸至少要坚持做3~4小时,不要做几分钟,不见呼吸恢复,就失去了信心。注意急救要有耐心,切不可因心跳和呼吸一时不能恢复而放弃抢救。如果胃和肺里进水少,可选用效果较好的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如果溺水者心跳停止,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还应做体外心脏挤压。
其次,游泳时抽筋怎么办?
游泳是一项体育运动,只不过我们没有正规游泳场所,海沟、河塘、大海等属于危险水域,所以严禁我们私自或结伴到这些地方游泳。倘若有的同学在家长或老师陪同下在安全水域游泳时,我们必须注意安全,应该掌握一些防溺水技能。
抽筋引发溺水事故是常见的游泳问题。游泳时,经常会因为准备活动不充分、疲劳过度、饮食不注意等问题,出现抽筋的情况。发生抽筋时,最重要的是让自己保持清醒镇定的头脑,千万不要乱了手脚。在大声呼救求援的同时,也可以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
游泳时抽筋有多种表现。小到手指头,大到大腿,甚至胃都可能发生抽筋。针对不同部位的抽筋,要以不同的方法来应付。手指抽筋时,可以把手用力地紧握成拳,再用力张开,这样快速而有力地交替握、张,一会儿就可以解脱。当手掌抽筋时,要用另一只手掌猛击抽筋的手掌,同时用力地颤动,几次之后就能恢复正常。上臂抽筋的时候,应该把手紧紧地捏成拳头,并用力地使肘部重复弯曲、伸直的动作。
下肢抽筋时,处理起来要更加注意。如果是脚趾抽筋,需要先深深地吸一口气,使自己仰面朝天浮在水面上,用不抽筋的脚那一侧的手紧紧握住抽筋的脚趾,向身体的方向用力拉动,另一只手紧紧压在抽筋腿的膝盖上,让膝关节绷直了,这样重复几次,便可解脱。小腿抽筋时,也可以照此方法行事。当大腿抽筋的时候,做法就稍为麻烦一些。先深吸一口气,仰面漂浮在水面上,然后把抽筋的大腿和膝关节用力弯曲过来,再用手抱住小腿,用力使它贴近大腿,同时做一些震颤动作,再用力地往前伸直。反复几次,即可见效。
游泳时胃有可能猛地出现痉挛现象,这是胃抽筋了。这时,先长吸一口气,浮在水面上,然后抱住膝盖,把两大腿迅速地弯曲,使之靠近腹部,再向前伸直。连续做几次,可以消除胃抽筋。
此外,抽筋一旦消除,应该马上缓慢地游到岸边去,上岸休息,不可继续在水中逗留,以免发生危险。
同学们,你们是家庭的根本,民族和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你们一定要珍爱生命,努力学习,积极要求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共同担负起历史和时代的重任。让我们行动起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杜绝悲剧的发生。最后,让我们共同宣誓: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谢谢大家!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夏季是高温、雷电、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季节,也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筑牢安全发展根基,现就切实做好全区夏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知安排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高度重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因素,切实把夏季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把忧患放在心中,把责任扛在肩上,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要求传达到位、任务部署到位、隐患排查到位。要组织力量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督查,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区政府安办已成立7个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组,于6月29日前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值守等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并跟踪督导,对重大 隐患整治不力的将进行警示约谈,各单位要坚持自我加压,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履职尽责。
二、认真排查隐患,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各单位要以开展“全国安全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把事故隐患找到查清并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一是在建筑施工方面。各单位要结合在建项目和汛期安全生产特点,从6月初到9月底,在前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基础上,要突出抓好夏季高温及汛期建设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着重抓好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等重点部位汛期防雷电、防风、防坍塌工作。夏季高温期间,要调整作业和休息时间,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避免疲劳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高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通风、散热、降温措施,对年龄大、身体素质差、不适应高温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岗位,配备防暑设施、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作业安全。二是消防安全方面。要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人员控制和疏导措施,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防火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高温天气下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突出对民工共棚、电瓶车集中充电点的检查巡查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值班值守,着力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重点行业、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密切关注高温、雷电、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前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温、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要跟踪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事故,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有力、处置有效,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夏季高温是安全事故多发、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时期。从安全统计资料来看,每年6月至9月是事故的 高峰期。如何在夏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呢?结合生产过程的实际,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应重点注意以下几项: 1.用电的安全
夏季天气炎热,人们穿着单薄且皮肤多汗,相应增加了触电的危险。另外这段时间潮湿多雨,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有所降低。这就使夏季成为电气安全事故的易发季节,抓好电气安全防范显得尤其重要。
2、防暑降温安全
夏季天气炎热,要加强作业场所内的通风,预防中暑事故。在安排上班时间时,务必确保员工充分休息,并错开极易疲劳的时段,确保员工精神饱满。同时要加强对员工作业时精神状态的检查,发现精神不好或状态不佳的员工时,必须及时制止。同时要积极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休息场所,做好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要进行健康检查。要落实中暑病人的应急救援措施,设立急救室,备好必要的急救药品,确保职工生命健康。只有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才能消除季节性的安全隐患。
3、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
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高处作业时的安全带等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穿戴整齐,以防万一。
4、设备与材料安全 对大型设备、机组应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备、高塔等按规范要求防雷接地;遇六级以上大风,各施工人员和高处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注意做好现场排水工作,保证排水畅通;现场各安全设施要加强检查,做好防护工作,特别是对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要定时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防不测。
5、消防安全
落实各项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配备齐全,严格控制明火作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同时对易燃易爆品要加强储存和使用管理工作。
6、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督查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的发生,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个人。
7、做好防汛、排水工作
由于夏季雨水大,各在建工地要及时清理排水沟渠,保持畅通,无堵塞,确保排水管道畅通无阻。确保连续下大雨天气情况下,工地内的雨水能及时外排,各装置区无积水。.做好防大风、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的安全生产和防护工作,要关注气象预报,及时掌握大风、暴雨、酷热等恶劣天气的动向,要做好恶劣天气紧急情况下的事故预想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技术练兵,职工熟练掌握停电及其它事故的处理方案,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做好防 范应急安全工作。
8、加强现场管理
企业要针对夏季气候特点,制定和落实防火、防爆、防晒、防高温、防泄漏、防中毒、防坠落等各项安全措施,做好设备、设施、自动控制仪表系统及物料管线的检测及维护工作,定期开展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9、广泛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活动。
要丰富员工安全知识,加强员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的教育和培训,针对全体员工进行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普及宣传。树立员工“自我安全管理意识”,坚决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保护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针对生产现场危险因素多、危害大的现象,企业必须提高员工穿戴劳保的意识,强制要求所有员工规范穿戴长袖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劳保鞋、防护面罩、呼吸器防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安全意识教育和对现场员工佩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要求所有人员务必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和不违反劳动纪律。
当然,夏季生产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上几项只是其中的几个方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我们要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只要我们牢记安全这根弦,切实 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尤其是有针对性的安全保护措施,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5月28日,成都市印发《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方案提出:6月16日起,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开展督查。凡是督查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治污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改。6月1日前,引导全市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制定错峰施工方案,原则上6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开展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作业。6月15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开展督查,对工地名单内违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除工地名单。
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成都“治霾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650”工程,按照四川省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20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2018年空气质量常态化管控的函》(川环发〔2018〕270号)文件精神,强化重点时段(5月至9月)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氮氧化物(简称NOx,下同)污染管控,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当前成都市产业布局、空气质量现状为基础,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群众参与的思路,科学制定VOCs、NOx污染分类整治方案。
(二)主要目标
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持续减轻VOCs、NOx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
1.基本完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专项整治,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2.进一步减少重点行业和移动源NOx排放;3.力争消除臭氧重污染。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排放管控
1.强化工业源VOCs管控。严格落实VOCs(使用固体粉末或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除外)重点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做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含有VOCs的物料应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 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加强对火力发电、玻璃生产、水泥生产行业和20t/h(或14MW)及以上锅炉NOx排放的监管,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6月至8月,对水泥生产线实行错峰停窑,错峰停窑时间不少于30天。(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都江堰市政府、彭州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6月至8月,平板玻璃生产行业需加大喷氧量,保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全线在日产量基础上每日减产不低于10%,NOx排放浓度稳定控制在350mg/m3以下;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享受绿色调度政策,1#生产线(700吨)、2#生产线(900吨)不执行限产,但NOx排放浓度需分别稳定控制在200mg/m3、150mg/m3以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青白江区政府、双流区政府、金堂县政府)6月15日前,相关市级部门加强指导,各区(市)县对全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机械加工装备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涂料、制鞋、印刷包装、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查漏补缺,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形成工业源VOCs管控企业台账(见附件1)。(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巩固既有成果。对无合法手续的企业,实行“两断三清”,并做好“防新增、防反弹”工作,实现“散乱污”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对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产生VOCs的相关生产工艺或装置应按要求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高效处理装置,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设置规范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的,在6月15日内完成整改;对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严格实施相关生产工艺或装置停产整改。整改企业经环保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6月16日起,各区(市)县政府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研究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6月16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开展督查。凡是督查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治污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改,并纳入信用考核。(牵头单位: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二)强化建筑工地VOCs排放管控
2.强化建筑工地管控。加强重点工程涉及VOCs排放工序管控,6月1日前,引导全市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的工地(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画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错峰施工方案,原则上6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开展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作业。
需在6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涉及VOCs排放工序作业的工地,应于6月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并在每日10:00-18:00不得开展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作业(应急施工工程除外),同时使用VOCs含量低的涂料(如水性涂 料等)。(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6月15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开展督查,对工地名单内违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除工地名单;对未在工地名单内违规施工工地,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考核。(牵头部门: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三)强化面源污染、无组织排放管控
3.强化汽修行业VOCs排放管控。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份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份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按要求进行处置,实现达标排放。
一、二类汽修企业以及经营范围含车身维修的三类维修业户钣喷、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业整顿;经营范围不含车身维修的三类维修业户严禁开展钣喷、烘干作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汽修企业,实行“两断三清”。6月30日前,各区(市)县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并将整 治情况报市交委。(牵头单位:市交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7月1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市交委开展专项督察。(牵头部门: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交委)4.强化露天烧烤管控。坚决取缔“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强化监督检查。6月30日前,各区(市)县对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开展专项整治,将整治情况报市城管委,并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7月1日起,由市环保督察办联合市城管委开展专项督查。(牵头部门: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委)5.强化秸秆禁烧工作。5月至9月,各区(市)县要加强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力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每周上报巡查情况至市农委。市农委联合相关市级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6.强化露天焚烧管控。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各区(市)县持续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巡查工作,每周上 报整治情况至市城管委。市城管委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四)强化移动源及油品VOCs、NOx排放管控 7.强化柴油货车管控。6月1日起,将柴油货车所属大户企业和柴油货车聚集地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和区域,各区(市)县每周开展2次对柴油货车的路检和场检,做好检查台账,每月定时报送市环保局。对于问题突出企业,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口岸物流办)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加大对柴油货车、营运车等高排放车辆排放检验过程的抽查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认证(CMA)等相关资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质监局)8.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严格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要求,强化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监督检查。6月1日起,每周开展1次对重点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做好检查台账,每月定时报送市环保局。对于问题突 出企业、工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9.强化车用油品及尿素管控。持续开展车用油品及尿素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劣油品和尿素的行为。6月至9月期间,对销售假劣油品和尿素的加油站,一律依法查处,并实施停业整治。(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10.9月30日前,各区(市)县完成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形成检查台账(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的,一律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11.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高道路通行率,减少怠速状态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12.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成都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协调省大气办支持,适时召开协作小组联席会议,加强成都周边城市空气质量管控,采取强化火力发电、玻璃生产、水泥生产行业和20t/h(或14MW)及以上锅炉NOx排放管控、重点企业限产停产错峰生产、联防露天焚烧等措施,实施区域污染协同减排,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共享机制,防止发生跨区域性污染,共同保障2018年夏季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
13.市大气办负责《成都市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各区(市)县要根据《方案》制定任务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职能职责等,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大气办。(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二)督察保障
14.市环保督察办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督察工作组,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对《方案》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对相关市级部门及区(市)县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约谈问 责。(牵头单位:市环保督察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级有关部门)(三)技术保障
15.市环保和气象部门落实常态化的气象数据交换和会商制度,实现对中心城区和周边空气质量、污染气象条件的预测预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16.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5月至9月,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17.加快设立成都“大气污染防治院士工作站”、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成都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实验室成都基地,借助我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模型和院士站技术力量,科学预测我市空气质量状况,针对性地提出大气臭氧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立专项技术支持团队,开展臭氧污染成因跟踪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补充或强化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8.定期组织各行业VOCs和NOx排放末端治理技术和先进治理理念讨论会,促进同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提升,以先进技术解决企业排污防治难题,正向引导企业有效削减VOCs和NOx排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技术研究,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四)宣传保障
19.通过省、市主要媒介、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官方APP等广泛开展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传统、新兴媒体正向引导公众正确分析环保新闻事件、正确解读天气污染现象,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树立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典型企业;强化宣传引导,曝光一批偷排漏排的违法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倡导公众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和文明节约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五)考核评估
20.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市)县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向市大气办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由市大气办组织专家对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小常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矿井、隧道、涵洞坍塌)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事故认定:
介绍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
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共46条。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不构成犯罪)
1《安全生产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1.1资金投入不到位
1.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与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2.1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1.2.2受到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1.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
1.3.1协议无效,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擅离职守、逃匿、瞒报、谎报、迟报
1.4.1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拘留
2《消防法》
2.1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拘留3 《刑法》
3.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处五年以下,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
3.2安全条件不符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3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事故发生,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处罚法》
4.1 未满14周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1以下6种情况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上一年年收入60%-100%,处事故单位100-500万
5.1.1 谎报或瞒报
5.1.2伪造或故意破话现场
5.1.3转移、隐匿财产,或销毁证据
5.1.4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材料
5.1.5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5.1.6事故发生后逃逸
5.2以下三种情况处主要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
5.2.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5.2.2迟报或漏报的5.2.3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5.3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5.3.1一般事故:企业10-20万,主要负责人:30%收入
5.3.2较大事故:企业20-50万,主要负责人:40%收入
5.3.3 重大事故:企业50-200万,主要负责人:60%收入
5.3.4特别重大事故:企业200-500万,主要负责人:80%收入
在奇台农场辖区范围内:
认定为工亡的赔付:大致65—70万左右。
认定为交通、意外死亡赔付:大致40—45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