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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绿化是美化、净化学校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x的根本途径。为加大学校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x,贴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团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学校绿化管理职责人为绿化管理员,学校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学校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职责区域职责到班,构成学校绿化维护网络。
三、学校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室论x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学校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职责,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学校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学校,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学校,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x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学校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x养护管理队伍。养护协议一年订,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供给的花木销售剪额x年底一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学校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除给予批评、通报和必须的纪律处分外,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教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x门动作,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标准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
(2)叶子健壮:①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②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包括5%,以下同)。
(3)枝、干健壮:①无明显枯枝、死权、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②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头活虫以下(包括1头,以下同),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包括5头,以下同);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4)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基本无缺株。
(6)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6次以上,冷地型15次以上;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完整,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权;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二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绿地内无明显的废弃物,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进行突击清理。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较重的人为损坏。对轻微或偶尔发生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无明显地钉栓刻画现象,树下距树2米以内无影响树木养护管理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栏等。
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①叶色基本正常;②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杈:③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④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5、栏杆、园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6、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摊、围墙圈占树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及技术措施和要求
关于提高城市绿化养护经费投资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8]136号)文件中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经费标准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 6.50元的精神,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进一步提高首都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特提出了首都园林绿化养护等级新的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
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
(2)叶子健壮:①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②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包括5%,以下同)。
(3)枝、干健壮: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
②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头活虫以下(包括1头,以下同),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包括5头,以下同);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4)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基本无缺株。
(6)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6次以上,冷地型15次以上;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完整,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明显的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
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按二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绿地内无明显的废弃物,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进行突击清理。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较重的人为损坏。对轻微或偶尔发生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无明显地钉栓刻画现象,树下距树2米以内无影响树木养护管理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栏等。
三级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
①叶色基本正常;
②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
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杈: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
④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5、栏杆、园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6、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摊、围墙圈占树等。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xx市园林管理处为x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xx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本事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供给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须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贴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绿化贴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米,省道各不少于15米,县(市)道各不少于10米,镇(乡)道各不少于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干线、轻轨交通)和城市立交桥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五)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贴合国家行业标准。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三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方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坚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需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不到本规定第十、第十一条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职责,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绿地、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四)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住宅组团的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七)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八)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各管理职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门前绿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职责。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确需砍伐、迁移树木花草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由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200株以下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经其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交费、审批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需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或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属自我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需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政府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政府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地和由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由团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树木,属团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养护工作的职责单位或职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韶府发[1987]19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西安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
2009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1、为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绿化养护质量,维护绿化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引用并参照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3、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城郊城镇绿地以及西安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
4、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5、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及地被植物、水生植物、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及技术措施。
6、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1、 乔木
主干明显而直立,树体高大的木本植物
2、 灌木
树体矮小,无明显主干或枝干丛生的木本植物。
3、 藤本植物
依靠缠绕或攀附他物而向上生长的木本或草本植物。
4、 草坪
草本植物经人工种植或改造后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
5、 行道树
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6、 地被植物
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7、 绿篱
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形成的植物墙。
8、 古树名木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9、 修剪
对苗木枝干和根系进行疏剪或短截。
10、 灌溉
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11、 施肥
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施用肥料的措施。
12、 除草
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13、 病虫害防治
对各种植物病害、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
14、 园林植物养护管理
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15、 黄土不裸露
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第三章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一、等级划分原则
根据园林绿化所处的位置重要程度及植物的种类将养护管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养护、二级养护和三级养护3种等级。
城市一类道路、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包括植物和设施)、重要旅游点、造型植物及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划为一级养护;城市二三类道路、旅游点绿化(包括植物和设施)的养护管理划为二级养护;偏远地方、地段的绿化养护划为三级养护。
二、各类绿地、树木、花卉、草坪养护管理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植物的生长习性。
2、符合不同类型绿地的功能和景观要求。
3、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一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到位,达到黄土不裸露。
1、乔木
(1)生长健壮,树冠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整型树木造型美观。
(2)落叶树树叶大而肥厚,针叶树针叶健壮,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叶上无虫粪、虫网;病斑及被啃食叶片每株低于5%。生长季节无枯黄叶株,落叶在10%以下。
(3)枝干健壮,无明显枯枝死杈;枝条粗壮,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明显的人为损坏。
(4)修剪合理,树形完整美观。
(5)根据季节和生长情况适时灌溉排水,保持适当水分。
(6)树木保存率99%以上,及时补栽成活率95%以上。
(7)行道树无缺株;新补植树同原有树种、规格、定干高度一致,有支撑措施;行道树及林荫广场树池保持覆盖植物生长良好和硬质覆盖材料完整。
2、灌木和花卉
(1)灌木长势良好,枝多叶茂,下部不光秃,无枯枝残叶,植株整齐一致。
花卉适时开花,花多色艳。花坛轮廓清晰,无残缺,灌木丛中无垃圾、无病枝枯枝和落叶堆积。
(2)灌木和花卉的修剪做到既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花灌木和草本花卉在花芽分化前进行修剪,避免把花芽剪掉;花谢后及时将残花残枝剪去,常年开花植物要有目的地培养花枝,延长花期。灌木和花
坛整形效果要与周围环境协调,增强园林美化效果。
(3)灌溉
要根据植物的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在雨水缺少的季节,适时灌溉。
(4)施肥
一般在每年春、秋季结合除草松土重点施肥2--3次。花灌木要适当控水,促进花芽分化,花芽分化后要适当追施磷、钾肥,使花多色艳花期长。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埋施或水施等不同方法。埋施可先挖穴或开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不能裸露。
(5)除杂草、松土
要经常除杂草和松土。灌木丛周边松土深度不小于20厘米,并低于周围表土5厘米。除杂松土时要保护根系,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更不能造成黄土裸露。
(6)补植、更换
出现死苗,要在清理当天及时补植,补植回原来的种类并力求规格与原来植株接近,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补植按照种植规范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浇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98%以上。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灌木和花卉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品种要事先征得绿化主管部门的批准。
(7)病虫害防治
精心养护,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
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喷药一般要在晚上进行;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病虫害率控制在5%以下。
(8) 绿篱、色块
生长健壮,枝叶繁茂;修剪及时,整齐一致,轮廓清晰,线条流畅,层次分明,无死株断垄现象。
(9)露地花卉
生长健壮,整齐一致,无病虫害,无残花败叶。适时开花,适时更换,保证景观效果。
3、草坪与地被植物
(1)长势旺盛,叶片健壮,叶色浓绿,无枯黄叶。修剪及时,高度适宜。无病虫害。覆盖率不低于99%,无明显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少于320天,暖季型草不少于260天。坪地平整,无坑洼积水。
(2)修剪
观花地被植物,须在开花后适当压低,或者结合种子采收,适当修剪。草坪要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枯黄叶片要及时清理。草地与路(花)基、色块的分界宽度不超过8厘米;分车绿化带的草坪植物不得超出路基外缘。
(3) 灌溉
要根据草坪植物的生长需要加强淋水和施肥,保证水肥充足,施用肥
料的方法和用量要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匀引起肥伤。在雨水缺少的季节,适时灌溉。
(4)施肥
特别在10--2月份要勤淋水多施肥,适当进行根外追肥,使草坪保持优良的长势度过干旱冬季。
(5) 除草、松土
要及时清除杂草,方法合理彻底。草坪纯度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非目的草种。由于植物生长、受践踏、土壤板结等需要松土的,要采用打孔疏松、覆沙等措施,利于草坪生长。
(6)补植
对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植物应及时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补植要补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补植后加强保养,保证一个月内覆盖率达98%以上。
(7)病虫害防治
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精心养护,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病虫害率控制在5%以下。
4、水生植物
(1)在水生植物群落营造前期和幼苗期,应加强人工维护,去除该
群落中生长的其他品种的水生植物和杂草。
(2)水面上水生植物的覆盖度应小于水面积的30%,漂浮植物或浮水植物应进行围合,固定其位置和范围。因繁殖而密度过大时,应剔除部分老植株。
(3)水生植物应随着立叶或浮叶的生长调节水位。为避免蚊虫孳生或水质恶化,当用水发生混浊时,即必须换水,夏季则须增加换水次数。
(4)观花的沿岸或挺水植物,每年至少应施肥1次。施肥应以腐熟的有机肥为主,应用可分解的纸做袋装肥或用泥做成团施入泥中。
(5)重视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
5、 藤本和攀缘植物
(1)生长健壮;适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低于90%;观花的攀缘植物适时开花,花繁色艳。
(2)藤本植物的修剪应以促进分枝为主,并剪除徒长枝和下垂枝。多年生的藤本植物应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 每年常规修剪1次,每隔2~3年应理藤1次,理顺分布方向,使叶蔓分布均匀、厚度相等,并应依不同类型及生长状况及时牵引。
(3)雨季应做好排水,秋季停止施肥、灌水,冬季及时清除藤蔓、棚架上的积雪。
(4)在墙体、桥体等处的植株,应加强水肥管理和固定措施,确保美化效果。
6、 竹类
(1)生长健壮,枝叶繁茂,竹干疏密有间,无病虫害。
(2)灌溉、施肥
竹类浇水要抓住关键季节,春季出笋前要浇足催笋水,5、6月要浇拔节水,夏季雨水充沛可不浇或少浇,秋季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的可适当喷水。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时间以11-12月为宜。
(3)培土
竹林要每年培土,厚度以5厘米为宜,时间利用冬季。
(4)病虫害防治
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加强抚育管理,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烧毁。
7、古树名木
(1)生长优良,枝繁叶茂;科学管养,精心抚育,保护珍品。
(2)环境条件
不随意改变环境条件,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三米以内,不能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及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
(3)灌溉、施肥
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和不同植物种类适当灌溉,可以在古树名木根部周围开挖环形沟进行灌溉,灌溉时在沟内分次浇透水,使其浸润渗透,然后以土覆盖沟面。或对古树进行叶面喷雾,水中可加少
量叶面速效肥料和微量元素。古树名木的施肥要适时适量,肥料以迟效性有机肥为主。并根据测定的土壤和枝叶的养分含量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施肥。
(4)修剪
对古树名木修剪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严重衰老古树的树冠部分进行重度修剪,修剪衰老和干枯枝条,以缩短树体内营养运输线,提高体内营养液的循环速度,促进健壮的枝条发育。同时,对于有病腐木、过度衰老的枝条以及病虫枝条进行适当修剪,达到树冠通风透光、改善生长发育条件的目的。
(5)病虫害防治
随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精心管养,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树木生长。发生病虫为害,单株受害率控制在3%以下。
(6)创伤修复
古树名木因雷电风雨、人畜危害而受到创伤,造成劈裂、折断、腐枝、溃疡孔洞、剥皮、干枯等,要及时采取清除、剪除、挖除、清除污物等进行消毒和防腐处理。
(7)保护
在古树名木周围建立围栏,防止碰撞以及在树干上乱刻乱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等。
建立档案:统一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
地点、权属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并要求对所有的古树名木建立生长情况档案,每年记录养护和管理措施及生长情况,以供以后养护管理参考。
四、 二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到位,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1、乔木
(1)生长正常,树冠完整,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
(2)枝干正常,枝条粗壮,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无明显的人为损坏。
(3)树木叶色、大小、厚度正常,在一般条件下发生黄叶、焦叶、卷叶、落叶株数低于5%;叶上虫粪、虫网、病斑及被啃食叶片每株低于10%。
(4)修剪基本合理,树形完整。
(5)根据季节和生长情况适时灌溉排水,保持适当水分。
(6)树木保存率95%以上,及时补栽成活率90%以上。
(7)行道树缺株控制在4%以下;新补植树同原有树种、规格、定干高度一致,有支撑措施。
2、灌木和花卉
(1)灌木长势好,叶色正常,株型较丰满。花灌木开花及时,花期内开花不断,基本无枯枝败叶、残花败花。
(2)修剪基本合理。花后适时修剪,促进花芽正常生长;常年开花
植物要有目的地培养花枝,延长花期。
(3)灌溉、施肥
要根据植物的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要适时浇水。一般在每年春、秋季结合除草松土适当施肥。花灌木要适当控水施肥,延长花期。
(4)除杂草、松土
要经常除杂草和松土。深度不小于20厘米的表土疏松、平整,并低于周围表土5厘米。除杂松土时要保护根系,不能造成黄土裸露。
(5)补植
要求及时清理死苗,补植回原来的种类并力求规格与原来植株接近,以保证景观效果。补植按照种植规范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浇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95%以上。
(6)病虫害防治
精心养护,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喷药一般要在晚上进行;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发生病虫为害,危害率控制在10%以下。
(7) 绿篱、色块
生长正常,修剪合理,整齐一致,基本无死株断垄现象。
(8)露地花卉
生长正常,开花适时,基本无病虫害,裸地部分不超过10%。
3、草坪与地被植物
(1)长势中等,叶色青绿,无枯黄叶,基本无病虫害。覆盖率不低于95%,杂草控制在5%以下。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少于280天,暖季型草不少于240天。
(2)修剪
观花地被植物,须在开花后适当压低,或者结合种子采收,适当修剪。要根据草坪生长特性结合季节特点,合理控制草坪刈剪高度。
(3)灌溉、施肥
要根据草坪植物的生长需要淋水和施肥,保证肥水充足,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在雨水缺少的季节,要适时灌溉,特别在10--2月份要勤淋水多施肥,适当进行根外追肥,使草坪保持优良的长势度过干旱冬季。
(4) 除草、松土
要经常清除杂草。草坪纯度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株非目的草种。要采用打孔等措施松土,有利于草坪生长。
(5)补植
对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植物应及时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补植要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补植后加强保养,保证一个月内覆盖率达95%。
(6)病虫害防治
精心养护,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发生病虫为害,危害率控制在10%以下。
4、水生植物
(1)在水生植物群落营造前期和幼苗期,应加强人工维护,去除该群落中生长的其他品种的水生植物和杂草。
(2)水面上水生植物的覆盖度应小于水面积的30%,漂浮植物或浮水植物应进行围合,固定其位置和范围。因繁殖而密度过大时,应剔除部分老植株。
(3)水生植物应随着立叶或浮叶的生长调节水位。为避免蚊虫孳生或水质恶化,当用水发生混浊时,即必须换水,夏季则须增加换水次数。
(4)观花的沿岸或挺水植物,每年至少应施肥1次。施肥应以腐熟的有机肥为主,应用可分解的纸做袋装肥或用泥做成团施入泥中。
(5)重视病虫害防治,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
5、 藤本和攀缘植物
(1)生长正常;适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低于80%;观花的攀缘植物适时开花。
(2)藤本植物的修剪应以促进分枝为主,并剪除徒长枝和下垂枝。多年生的藤本植物应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
(3)雨季应做好排水,秋季停止施肥、灌水,冬季及时清除藤蔓、棚架上的积雪。
(4)在墙体、桥体等处的植株,应加强水肥管理和固定措施,确保美化效果。
6、 竹类
(1)生长正常,竹干疏密有间,无病虫害。
(2)灌溉、施肥
竹类浇水要抓住关键季节,春季出笋前要浇足催笋水,5、6月要浇拔节水,夏季雨水充沛可不浇或少浇,秋季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的可适当喷水。
施肥以有机肥为主,时间以11-12月为宜。
(3)培土
竹林要每年培土,厚度以5厘米为宜,时间利用冬季。
(4)病虫害防治
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加强抚育管理,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烧毁。
五、 三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裸露土地不明显。
1、乔木
(1)生长正常,叶色、大小、厚度正常,在一般条件下发生黄叶、焦叶、卷叶的株数低于10%,叶上虫粪、虫网、病斑及被啃食叶片每株低于15%。
(2)树冠完整,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修剪基本合理。
(3)行道树缺株低于6%,新补植树同原有树种、规格、定干基本高度一致,有支撑措施,保存率达90%。
2、灌木和花卉
(1)生长正常,株型完整,病虫害控制及时;花灌木开花正常,花后修剪合理。
(2)灌溉、施肥
要根据植物的生长及开花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要适时灌溉。冬季和春季要适时浇水,有利植物安全越冬和生长。花灌木要适当控水,保证花期,适时开放。
(3)除杂草、松土
要经常除杂草和松土,除杂松土时要保护根系,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更不能造成黄土裸露。
(4)补植
要求及时清理死苗,补植回原来的种类并力求规格与原来植株接近。补植按照种植规范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浇水等保养措施。
(5)病虫害防治
精心养护,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用化学方法防治时,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
(6) 绿篱、色块
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整齐一致,轮廓清晰,基本无死株断垄现象。
(7)露地花卉
生长正常,开花适时,基本无病虫害和黄土裸露。
3、草坪与地被植物
(1)生长正常,生长量接近平均年生长量叶色正常无枯黄叶。覆盖率不低于90%,杂草控制在10%以下。
(2)修剪
观花地被植物,须在开花后适当压低,或者结合种子采收,适当修剪。草坪要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及时修剪,控制高度,使绿地呈现自然景观效果。
(3)灌溉、施肥
要根据草坪植物的生长需要加强淋水和施肥,保证肥水充足,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匀引起肥伤。在雨水缺少的季节,要适时灌溉。
冬季要适当浇水施肥,使草坪保持较好的长势度过干旱冬季。
(4) 除草、松土
要经常清除杂草,疏松坪地,促进草坪生长
(5)补植
对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植物应及时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
(6)病虫害防治
精心养护,增强植物抗病虫害能力。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用化学方法防治时,药物、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标准。
4、 藤本和攀缘植物
(1)生长正常;适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观花的攀缘植物适时开花。
(2)藤本植物的修剪应以促进分枝为主,并剪除徒长枝和下垂枝。多年生的藤本植物应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藤蔓。
(3)雨季应做好排水,秋季停止施肥、灌水,冬季及时清除藤蔓、棚架上的积雪。
5、 竹类
(1)生长正常竹干疏密有间,无病虫害
(2)灌溉、施肥
竹类浇水要抓住关键季节,春季出笋前要浇足催笋水,5、6月要浇拔节水,夏季雨水充沛可不浇或少浇,秋季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的可适当喷水。
施肥有机肥为主,时间以11-12月为宜。
(3)培土
竹林要每年培土,厚度以5厘米为宜,时间利用冬季。
(4)病虫害防治
要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加强抚育管理,合理砍伐,使林内通
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烧毁。
第四章绿地设施维护及保护
1、设施维护
绿地设施包括喷灌、照明、音响系统和园路、护栏、坐凳、喷泉、雕塑、移动花钵等景观设施。
(1)喷灌设施
保护绿化供水设施,要保持喷洒正常、开关灵活、管道无漏水。
(2)园林照明、音响设施
绿地上的灯光、音响,要经常进行检修,发现线路破损、灯泡烧毁、灯罩破损、音箱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更换,保持设备正常运作。
(3)水池喷泉
保持水面及水池内外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喷泉运作正常。池壁美观,不漏水,设施完好无损;要求及时清除杂物,定时杀蚊子幼虫,定时清洗水池。
(4)护栏
护栏要保持整洁完整,定期清理,不能有倾斜的现象,被损环的要及时修补。遇到节日庆典和大型活动应派专人定时定点进行清洗和维护.
(5)园路
绿地内园路要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要及时清除路面垃圾杂物,修补破损并保持完好。
(6)园林雕塑
园林雕塑要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损,对其上的乱涂、乱画、乱张贴要及时清理干净,以增强园林美化效果。
(7)移动花钵
花钵内的植物生长旺盛,株形优美,叶片、叶色正常,无病虫害,开花植物要及时清理残花和残枝。花钵表面整洁无垃圾和杂物,钵体无乱划、乱画等现象。
2、绿地保护
依法严格执行绿化管理条例,加强人员巡查,规划线内绿地不被侵占,绿地版图完整。保护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不受损害,对任何侵占和破坏行为要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绿化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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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坚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一样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一样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俭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俭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一)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一样地域、不一样地段、不一样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资料,设置避灾场地,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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