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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超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超市)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持期、出口商等内容。
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设立),购置与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枪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的,食品进货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系统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将食品集中陈列或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1、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2、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4、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5、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3、对销售的商品保质期、有效期进行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严格按照《商品临近保质期规定》执行,属人为因素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4、对在保质期内的商品出现变质、漏气、胀包等现象,要及时下架处理,不得将这些商品销售给顾客,一经发现,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管的责任。
大型超市(卖场)同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只是在隐患的部位、种类上与小型食杂店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型超市(卖场)管理理念较新,商业经验丰富,较受消费者欢迎,但因此而忽略细节管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据统计,近年来工商机关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接到的大型超市(卖场)类申(投)诉数量有所增加,申(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食品变质,新鲜果蔬农药残留量超标,销售过期食品(包括赠品过期),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及QS标志等不全,进口食品无中文标志等。从食品类别看,问题最多的是鲜肉及肉制品,问题较多的是休闲食品。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大型超市(卖场)在食品采购时验收不认真,把关不严格,虽有相关制度,但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1.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进货环节,一些地理位置好、知名度高、客流量大的大型超市(卖场)由于竞争优势相对较大,容易利用这种竞争优势,对供货商实施压价,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另有一些大型超市(卖场)则是过分信任供货商,尤其是对那些合作多年的供货商,在进货时忽视食品质量查验,推卸自身应依法承担的食品检验检测责任,而将食品安全的把关责任完全交给供货商,导致农药残留量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农副产品和生鲜食品流入大型超市(卖场)。
在运输环节,一些大型超市(卖场)的运输设备、临时储存设施不过关,不能满足生鲜食品储存、消毒的基本要求,导致食品变质或过期。
在销售环节,一些大型超市(卖场)的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食品安全需求。当有些食品保鲜期因设备原因缩短时,有的大型超市(卖场)人为涂改生产日期,欺瞒消费者。
在存储环节,一些大型超市(卖场)对相关设施投入不足。商务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销售需冷藏的定型包装食品。冷藏柜温度应当在零下2摄氏度至零下5摄氏度,冷藏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销售需冷冻的定型包装食品。冷冻柜温度应低于零下18摄氏度,冷冻柜应配有温度指示装置。”一些大型超市(卖场)不及时更换已经超期使用而老化的冷藏(冻)柜,冷藏(冻)柜达不到保质温度;将必须在冷冻区存储的.食品存于冷藏区并与其他食品混放,使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冷藏柜内,人为地增加分层,将标准的2层分隔成3层,导致最上层温度无法达到保质温度。
2.在食品包装上错误标注或者含混标注生产日期,使食品保质期模糊。
大型超市(卖场)销售的食品一直以新鲜、即时为特色,国家对食品保质期也有严格规定。但在日常经营中,有一些食品无法在保质期内顺利售出,是大型超市(卖场)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个别不法商家采用了种种手段。
一是在包装上不标注熟食、蛋糕等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故意使标注模糊不清。以改刀熟食卤味食品为例,按照规定,该类食品保质期仅为一天,销售时限应为改刀后的4小时之内,并准确标注改刀时间;对于当天营业结束后尚未售出的改刀熟食卤味食品,必须销毁,并建立相应的进销货台账。但是,有的大型超市(卖场)经常不在改刀熟食卤味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或者只在包装改刀时间打印为“5:30”,使执法人员无法确定为上午“5:30”还是下午“5:30”。个别大型超市(卖场)借秋冬季节天气逐渐转凉、消费者容易疏忽食品保质期之机,将隔夜熟食与当日新鲜熟食混搭销售。
二是将生产日期向后推延,甚至出现生产日期标注为第二天或第三天的食品在当天上架销售的现象。
另外,不少大型超市(卖场)都向消费者销售超市(卖场)自行包装的食品。这本来是超市(卖场)为保证食品质量、增加食品种类而采取的便民措施,但有的经营者借机在自行包装的食品上打歪主意,出现缺斤短两现象。比如在生鲜果蔬及小食品上,大型超市(卖场)销货小票上标的所谓净重其实是商品加上包装的重量。
3.环境卫生管理有死角。
大型超市(卖场)的营业面积大,客流量大,食品的环境卫生很重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成为食品污染源,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比如,有的大型超市(卖场)设有面食点心现制现卖区或者小食品现制现卖区,但环境脏乱,甚至经常有异味四散;对于现制现卖的蛋糕,不采取任何防尘防蝇措施。
很多大型超市(卖场)忽略了对购物篮、购物车的清洗消毒,使大量消费者频繁使用的购物篮、购物车成为细菌源。特别是在病菌活跃期或疾病流行季节,这一问题是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使消费者因食品污染而发病的概率明显增大。
在大型超市(卖场),消费者先选择购买后来又放弃购买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在放弃已经选购的商品时,人往往已经到了大型超市(卖场)的收银台附近。这样,在大型超市(卖场)收银台附近,就会经常出现消费者放弃选购的各种商品,而其中的牛奶、冷冻食品等又对储存环境有特殊要求。有些大型超市(卖场)不督促员工严格遵守规定,致使上述食品无法从常温区及时归放冷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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