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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范文3篇)

2022-08-21 13: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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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人社[2010]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的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

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关于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2〕82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及豫办〔2010〕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用的认定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填报《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豫办〔2010〕3号文附件2)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资。

十、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聘用期间已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6月30日前到龄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在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首次岗位聘任时,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变化的,在职人员兑现工资时,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一、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暂按党委组织部门等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单位)批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配备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时人员的补充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新进人员事宜;无岗位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引进高层次或特殊人才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新进人员均要纳入岗位管理,并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所聘岗位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臵,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因政策性安臵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暂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臵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臵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大连副局级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下普通管理岗位的设臵,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或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五)普通管理岗位聘用中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不超过2:4:4;区市县属事业单位不超过1:3:6;街道办事处(乡镇)属事业单位不超过0.5:3:6.5。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七)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臵比例可略高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标准。

(八)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六、关于具有政工职务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九)政工职务人员是管理岗位人员的组成部分,在岗位设臵时,以单位现有政工职务人员为基数,单独核定结构比例。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岗位的设臵,可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和等级的结构比例确定。即高级政工师可对应专业技术岗位5—7级,政工师对应8—10级,助理政工师对应11—12级,政工员对应13级。

(十)事业单位政工职务人员,也可按•实施办法‣关于岗位转聘的有关规定条件转聘到相应的岗位。

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设置问题

(十一)对安臵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聘到相应岗位,不占该类岗位职数。但在岗位设臵实施时,其职务(级别)已晋升的,应占该类岗位的职数。

八、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十二)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因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臵特设岗位。

九、关于人员编制较少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十三)对于规模小、人员较少、类型相近的事业单位,在按有关规定核定结构比例时可集中进行,也可并入类型相近且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中进行。其中,市属该类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由主管部门统一设臵和管理;区市县直属和所属该类事业单位,由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臵和管理。

十、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问题

(十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核定及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十五)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

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单位岗位数额。

(十六)评选聘用: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 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 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十七)评选聘用程序:

1. 各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聘用条件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聘用人选;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查、评定和核准。 3. 各事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结果聘用。

十一、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十八)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臵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臵的事业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由单位确定,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十二、关于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问题 (十九)首次岗位设臵时,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臵岗位后,原已聘用未能被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人员,若岗位已聘满,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 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以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十

三、关于待岗人员等级确定问题

(二十)事业单位在设臵岗位前,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待岗人员,在首次岗位设臵时应参加岗位聘用,仍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职级确定岗位等级。未聘的待岗人员不占用本单位所聘等级职数。

十四、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二十一)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臵管理后,对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原延长退休时间的人员,须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本意见公布前,本市关于延长退休时间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五、关于三类岗位人员的转岗聘用问题

(二十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聘用。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或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

(二十三)对由工勤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含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十

六、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期间退休人员的定级问题

(二十四)对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按大人发„2006‟43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等有关规定一次性单独调整退休待遇或岗位工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聘岗位(职务)层级的等级内调整;管理人员可在原职务(岗位)的上一等级调整;工勤技能人员可在原技术等级的上一等级调整(需获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上述人员调整退休待遇或岗位工资的时间,应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提前离岗休息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所调整的岗位工资记入本人工资档案中。

十七、关于在岗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二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照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十六)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二十七)已按辽宁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人事局•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辽人发„1986‟47号)规定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岗位(职务)套改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如所聘岗位未发生变动,可继续按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此规定仅适用于执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问题,不涉及机构规格、岗位等级及其他待遇问题);实行岗位设臵管理后聘用到辽人发„1986‟47号文件规定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按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十八)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和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标准。 (二十九)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十)首次岗位设臵管理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的,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人员,自•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2011年4月30日前未完成岗位设臵管理的,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人员,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三十一)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须填写•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登记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十八、关于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十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必须在实行聘用合同制基础上进行。对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应先行转换用人关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再实施岗位设臵管理工作。

(三十三)在实行岗位设臵管理中,岗位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化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变更; 2.对转换岗位类别的,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有关内容。

(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臵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十九、本意见由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第三篇: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

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须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

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4、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

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0、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

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人事局核准;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

26、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

30、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

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岗位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34、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市州、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申报,经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按人事管理权限及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人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事厅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 行。

35、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 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 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 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36、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 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 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 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完成岗 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 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 工资待遇。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37、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由国家实行总量 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

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各 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 性、复杂性,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 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 实处。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 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 案,共同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 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 件自主聘用人员。

39、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实施 意见》、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 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 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同级政 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规定的精神执行。 40、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 应将核准的岗位职数、人员聘用情况填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手册》(另行制定),发生变更异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及时办理变更异动审核手续并登记入册,作为岗位调整、人员聘用的 依据,加强日常动态管理。 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 不断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建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 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1、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防止违反政策 规定的行为发生。对不按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 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 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 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 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2、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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