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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三篇)

2022-12-11 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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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

林资发〔2000〕3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 浏览次数:314 林资发〔20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

林资发〔20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需委托发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委托单位的发证权限和具体的发证对象、范围。各地委托发证的情况,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发证机关(含被委托发证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人员要认真负责,规范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止错填、漏填、涂改等现象的发生。

四、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发证机关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

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

六、发证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证人员要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证书和名章式样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七、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八、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监督,切实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核发管理采伐证的工作进行评定。对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其它损失的,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给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要实现计算机化,并逐步与国家林业局联网。在计算机联网之前,各省每年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数量要以省为单位分县(区、市、国有林业局)统计汇总,于翌年1月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见附件),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新版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01年1月1日启用,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废止。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抓紧本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印制工作。各发证机关要及时办理好新、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启用和废止的有关手续,妥善保存发证存根,做好已核发的旧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登记造册工作。

十一、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本部门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核发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遵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十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使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文通知。

2000年7月17日

第二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库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库.txt什么叫乐观派?这个。。。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10〕25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2009年我局在2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193个县(含区、市、林场,以下简称各试点单位)开展了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一年多来,各试点单位在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试点方案,克服困难,大胆探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采伐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的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少数地方甚至缺乏改革的信心和动力,存在消极畏难情绪,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具体措施乏力,行动迟缓,发展很不平衡。为加快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措施,只有不断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才能延伸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释放效应”,才能让广大林农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调动起他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建立新型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具体行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经营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业服务中介化的趋势已经形成,与时俱进地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赋予广大森林经营者更充分的林木处置权,建立新型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既是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

(三)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林农权益的重要举措。森林采伐指标审批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审批项目。由于林木采伐指标有限,传统管理方式层级较多,林农申请采伐指标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同时,采伐限额指标分配自由裁量空间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通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服务,实行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推进“阳光政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发生,既可以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又可以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二、系统推进森林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把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有专人抓、有能人管、有经费支撑。各试点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省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帮助各试点单位有针对性地解决采伐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参与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培训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林业干部、业务骨干,使各级林业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掌握试点政策,理解试点方案,熟悉工作程序,提高组织和驾驭改革的能力,确保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试点省也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到试点单位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业务骨干,提高试点单位把握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如期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各试点省和试点单位要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试点方案》抓紧对下步试点工作做出部署。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我局下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0〕166号),深刻领会和整体把握采伐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增强信心,克服因循守旧、观望等待的消极畏难情绪,更不能为维护既得利益阻碍改革,要大胆尝试,创造性地解决改革试点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防止试点工作流于形式或做表面文章,要不断将试点工作推向深入,确保《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扎实开展 “回头看”活动,巩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

(一)明确“回头看”的内容和重点。各试点省要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一次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目的是再发动、再组织,深入推进森林采伐试点工作,使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重点内容就是对照《试点方案》查缺补漏,总结得失,巩固成绩,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狠抓落实;重点就是看试点政策掌握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林农群众满意情况

(二)统筹推进“回头看”和深化试点工作。对在“回头看”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认真加以推广应用,使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群众认可的做法,要尽快总结提炼,吸收到相关政策和规程中,为建立新型的采伐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对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系统研究,将其作为深化试点工作的重点,加以突破。

四、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总结工作

(一)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效的评估工作。各地应根据各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采用定量或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相关专家对改革试点成效进行及时、全面、系统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试点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派工作组赴有关省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实地考核。

(二)及时报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单位要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基础上,形成本省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成果总报告,与各试点单位总结报告一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我局。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第三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5〕21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五、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株数抚育强度原则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六、对因树种选择不当或遭受火灾、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当进行改造。改造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七、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九、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可责令终止采伐。林农分户经营的农田防护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由基层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地指导、监督、检查。

采伐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计对采伐地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农田防护林在更新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务;对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应进行伐前更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采伐农田防护林后,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造林或更新,恢复因救灾采伐损失的农田防护林。

十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作业设计和更新质量检查验收。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十三、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发林权证,明确新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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