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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一: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 持治疗。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称: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焦点问题:
1、医院对丘某适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结果。
2、若医院应承担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分析与结论:
1、在本案中,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所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该这么做却没这么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历首页、护理病历首页都均记载丘某的过敏药物包括青霉素,医院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加速病情的恶化程度。因此,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注意义务,错用了药物,存在过错,且由于患者丘某已经死亡,产生了损害结果。
2、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且对丘某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接着就涉及到了医院应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我认为丘某为高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的医疗过失为丘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因此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扩大的医疗费用。医院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致丘某的病情加重而产生或扩大的医疗费损失、陪护费损失和丧葬费损失的30%。且由于医院的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患者的提前去世,病人家属主观心理接受不了这一事实,故还需赔偿病人家属相应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医学上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在法学上则采取相关因果关系说,“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如果可能性的判断显示A很有可能导致B的发生,而在存在A的情况下确实有B的发生,那么人们会比较有理由相信A就是导致B发生的原因。在本案中,错输药品很有可能导致患者的死亡,在医院错将“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病人体内之后,确实出现了丘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医院的过失导致了患者的加速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定案的当然依据。是否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需要法官对其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医学会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但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医院在此次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虽然丘某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医院违反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论: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纠纷也出现了新的情况。首先,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且由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等,使医院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增多,院方败诉的增多。
其次是赔偿数额增大。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只要有对医院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患者和家属就大肆喧闹,要求赔偿,数额越多越好。再次,处理困难增大:多数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且社会各界一般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应当加以特殊保护,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如何防范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是国家卫生界和各医疗卫生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各级医疗机构和专家学者对此也进行了最多的研究与尝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多个部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大力表彰先进典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努力做到一切为了患者,一切服务患者,一切方便患者。以实际行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发生。第二,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应与时俱进加强医疗技术,加强三基训练,学习先进医疗技术。第三,加强病案管理。病案是医疗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病案中反映的问题往往就是医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病历是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病历,法院会认为医方举证不能,从而认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第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操作规程。当前医院都制定完善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医护人员对于医疗规范应严格执行。第六,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以患者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七,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治疗时多提出几套治疗方案,将每一方案的优缺点、副作用讲清楚,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选择的诊疗手段,让患者参与制定和选择;告知其服务的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限,以及通过积极的救治措施仍可能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意外;凡是患者死亡的均应告知患者家属应当尸体解剖,从而实现医患双方在认识上的一致,避免大多数医患矛盾的发生。
附录: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侵权责任法》第60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案件来源: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e4deebf8fab069dc502201b7.html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2、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时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 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业务。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5、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简答题
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人主观臆造的;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 患者的损害结果。
3、当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非法侵权,遭受损害时,如何寻求救济?
答:第一、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对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 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造成患者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医务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主。
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09年8月21日,陆某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遂到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检查出陆某第11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9年10月6日,陆某又到该市中心医院检查,市中心医院诊断陆某为“胸椎11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陆某认为是由于某种原因市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才造成了自己终身残疾。2010年7月3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院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而被告市胸科医院辩称:陆某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诊过的证据,因此陆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此案例中,陆某举证时有哪些不足?
(2)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3)从此案例中,患方在收集和取得证据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请结合你的工作实际加以说明。
答:(1)此案例中,陆某举证时不足之处;陆某未能提供曾经在市胸科医院接受治疗的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无法确认其损害是否是由于市胸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更无法确定市胸科医院的行为在陆某身体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
(2)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况下适用。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从此案例中,患方在收集和取得证据方面应注意下列问题:1.应争取尽早封存病历。当患者一方怀疑有医疗事故的可能时,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2.要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当患者一方怀疑治疗问题,而且医疗单位有可能否认的,要注意记录当时在场或了解情况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既可以在当时,也可以事后获取他们的证人证言;3.要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如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是由于输血、输液、注射等所导致时,患者一方可以立即要求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
2、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原告称该医院引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人民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被告的过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另,法院审理查明,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公司系有正式注册信息的“皮包公司”。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1)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3)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司有相应的注册信息,医疗在购进心脏起搏器时并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但由于本案中医院无法指明心脏起搏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医院有无医疗过错都应对王先生的损害负责.
公共管理学院
医疗纠纷案例策划书
一、活动简介
我国的医学科学发展越来越先进,医疗技术越来越完善,但因各种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所引发的医疗纠纷仍然时有发生。结合我院的学科特色,为了帮助同学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提高专业素养与技能,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所引发的医疗纠纷,特举办此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活动。
二、活动目的1、全面掌握关于医疗防范和医疗服务方面的基本理论、概念。
2、理解并掌握医疗服务医疗防范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
3、掌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所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4、掌握医疗事故处理与防范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活动主题
四、主办单位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
五、活动时间
六、活动地点
七、活动对象
八、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动员
1、活动前期宣传
活动内容:涉及案例征集,人员招募等
2、参与人员选拔
2、活动准备
1、活动人员培训
活动内容:培训此次参与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人员,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以便更好的完成任务。
3、活动的实施
1、邀请嘉宾、评委
2、进行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活动
活动内容:a、主持人介绍本次活动。
b、活动开始
c、评委老师点评
九、活动总结
1.根据评委老师点评内容进行内部总结。
2.向学生会提交关于活动情况报告、活动评估报告及总结。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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