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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1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2-12-10 00: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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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鲁政办发〔2009〕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 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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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09-07-06 17:14:25来源:青岛日报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月1日起已在山东省正式实施。近日有不少人咨询青岛如何贯彻落实。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获悉,目前青岛市已形成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相关具体实施方案正在酝酿当中,有望近期出台。

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维持各地征地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上调。经测算,全省各城镇(边缘)核心征地区域加权平均价格达到43184元/亩,按核心征地区域平均价位,可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5万元/ 1

亩以上,包括济南、青岛等七市驻地区,共30区;第二层级4.5万元/亩以上,包括10区1县16市;第三层级4万元/亩以上,包括6区13县9市;第四层级3万元/亩以上,包括3区47县5市。

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和青岛实际,青岛市12个区市都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对各区市国土部门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的初步成果进行审查平衡后,形成了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并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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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5-10-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

│类别│地区│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

│-类│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 │

││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威海市环翠区│

├──┼───────────────────────────┤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

││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二类│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

││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

││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

││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

││东营巾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

││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

│三类│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

││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

││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具、广饶县、高唐县│

││博兴县、邹平县│

├──┼───────────────────────────┤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

││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

││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

│四类│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

││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

││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

││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

││县│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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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号)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 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一)耕地

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油、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二)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3(三)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四)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计。

(五)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秧苗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 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一 │ 房屋 │ 乱石基、砖石墙、│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

│ │ │ 钢筋混凝土预制 │ │ 2.旧料归原主 │

│ │ │ 或现浇平屋顶 │220-260元/平方米 │ 3.房屋补偿费用系 │

│ │ │ │ │ 指旧料损失、│

│ │ │ 乱石基、砖石墙、│ │ 拆建人工费用 │

│ │ │ 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60-22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砖垛、坯墙、│ │ │

│ │ │ 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20-160元/平方米 │ │

│ │ │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 │ │ │

│ │ │ 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80-120元/平方米 │ │

│ │ │ 砖垛、苇箔、草顶 │ │ │

│ │ │ 简易房 │ 50-80元/平方米 │ │

│ │ │ 住宅楼 │300-500元/平方米 │ │

│ │ │ 办公营业楼 │400-600元/平方米 │ │

│ 二│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70-80元/m │ 旧料归原主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 60-70元/m │ │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m │ 50-60元/m │ │

│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 30-40元/m │ │

│ 三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60-10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结构 │ 30-5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四│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80-150元/座 │ 包括迁葬工料费 │

│ 五│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40-60元/平方米 │ │

│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20-40元/平方米 │ │

│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10-2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六│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800-1200元/平方米 │ │

│ │ │平坦石拱桥 │ 700-1000元/平方米 │ │

│ │ │ 石拱桥 │ 1200-1700元/平方米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七│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300-500元/m │ │

│ │ │ 石拱涵跨径1-4m │ 500-18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 │ │

│ │ │ 跨径1-2m │ 400-1500元/m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 │ │

│ │ │ 跨径1.5-4m │ 600-1800元/m │ │

│八 │台田石堰│ │ 30-50元/m │ │

│ 九 │ 水渠 │ │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40-60元/立方米│

│ │ │ 石砌水渠、水池 │ 30-50元/立方米 │ │

│ │ │ 砖砌水渠、水池 │ 40-60元/立方米 │ 土方另计 │

│ 十│水 井 │ 手压井 │ 1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

│ │ │ 土井:直径1.2m │ 80-110元/m │ 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2.废、枯井按同类井 │

│ │ 深5-10m直径1.5m │ 1300-3000元/m │ 补偿标准30-50%补偿 │ │ │ 深10-20m直径2.5m │ 3500-4800元/m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 下管井 │ 160-350元/m │ │

│ │ 机井:深20-50m │ 150-200元/m │ │

│ │ 深50-100m │ 200-260元/m │ │

│ │ 深100-250m │ 260-300元/m │

│ │ │ 深250m以下 │ 300-360元/m │ │

│十一│乔木 │ 胸径小于5cm │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

│ │(幼树,松柏树小于cm)│ 移栽费1.5-3元/株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 │ │ 胸径5-10cm │ │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 │

│ │ │(松柏树3-6cm)│ 20-30元/株 │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 │ │ 胸径10-20cm │ │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

│ │(松柏树6-10cm)│ 30-45元/株 │树归原主 │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 │ │ │

│ │ 10cm)以上成材树 │ 45元/株 │ │

│十二│果树 │ 苗木 │ 移栽费1.5-3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

│ │ 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元/株 │梨、桃、杏、核桃、│

│ │ 初果期(区分树种)│ 120-260元/株 │樱桃、柿、枣等树种, │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200-400元/株 │树归原主 │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200-80元/株 │ │

│ │ 葡萄(区分生长期)│ 5-30元/株 │ │

│十三│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2-4元/墩 │每墩出条数 │

│ │ 一年生以上 │ 3-5元/墩 │按10-20根计算 │

│十四│ 电力 │ 低压线路 │ 900-12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 │ │ │ 通讯 │ 通讯广播结路 │ 900-1200元/杆 │损失及拆建工费 │ │ │ 线路 │ │ │ │

│十五│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7000-10000元/门 │ 包括烟囱 │ │8000-30000元/座 │ 包括烘干室 │

老式土窑5│ │

第二篇:鲁政办发〔201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

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各市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落实情况,请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补助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30日印发

第三篇:鲁政办发〔2009〕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1项重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推进改革。2009年年底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2009

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是:

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3.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指导和督促各地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6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省民政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是:

1.7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开展以总额预付为基础的复合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开展部分高值医用材料的统一谈判试点,降低成本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3.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统一管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保监会、编办负责)

4.探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政策措施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二)根据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和招标情况,制定我省统一采购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年底前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四)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实行全覆盖定期质量抽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2.支持37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全面完成463所乡镇卫生院、46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30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3.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4.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是: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募15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00人次、村卫生室服务人员2万人次。(省卫生厅负责)

4.根据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帮扶方案。(省卫生厅负责)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督促各地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完成30%的人群建档工作,0-6岁儿童预防接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0-3岁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3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6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二)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544918人。(省卫生厅负责)

(三)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5.6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对81.3万名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省卫生厅负责)

(四)为2.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或减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残联负责)

(五)结合农村沼气“一池三改”项目,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15.5万座。(省农业厅、卫生厅负责)

(六)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4300份。(省卫生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七)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省财政厅负责)

(八)完成中央补助的59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卫生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是:

1.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2.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省里选择3所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开展医改综合试点工作

选择2-3个县(市)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项改革和区域卫生资源布局调整。(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主题词:卫生 体制 改革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1日印发

网站导读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山东政报] 《山东政报》2009年第17期[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文件] 关于授予张馨等5名同志山东省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的通报[山东政务信息] 山东政务信息2009年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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