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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退药退费管理制度(合集)

2022-12-05 0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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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药房管理制度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证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薄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帐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阵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何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保健食品储存与养护制度

一、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冷藏储存温度为2―10℃,阴凉、凉暗储存指避光,温度不高于20℃,常温储存温度为0―30℃,相对温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保健食品应离好、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例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三、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四、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度监测和管理,如温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五、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售(下架)和处理。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的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业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二、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二篇: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医院退药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5、巳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

6、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之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门诊退现金,需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患者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所有退方必须由药房主任签字确认后才能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门诊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沂源县中医医院药房退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无原始相应收费凭据的;

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要求避光保存的药品裸瓶;生物制剂不得退药);

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5、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6、传染病患者的药品;

7、一般情况下超过7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

二、在确认患者在我院就诊购药,能提供购药原始票据的情况下,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予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的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

2、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三、退药程序:

(一)门诊患者退药

1、退药必须由医师用红色笔书写“退药处方”,并在“退药处方”上注明退药原因并签字;属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的,由医师填写

2、患者持“退药处方”、拟退还的药品及原始购药票据到药房窗口办理退药手续。、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药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

4、符合退药条件的,药房工作人员按照患者收据单号核查所退药品数量,医保退药的需先将缺少的药品重新开具处方,嘱患者去收费处交费,核对新收据,无误后,药房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执行退药,打印出退药单,处方留在药房,原收据和退药单交患者。

5、原收据和退药单必须有药房值班人员(夜班)的签名方可有效。夜班如遇退药金额一千元或以上的,请患者在正常上班时间来办理。

6、患者持原收据和退药单到收费处退费。

(二)、住院、出院患者退药

1、住院患者退药,护士录入退药单,需护士长、科室主任签字并加盖科室或医院公章后,经药房验收药品、确认后,可办理退药;

2、出院带药患者退药,需有原住院医师陪同,先到药房查询出院带药医嘱,核对无误后患者带医嘱到药库办理,药库会计核对药品数量后,打印出退药请领单,药房组长和药库会计签字后,住院医师陪同患者到院长处签字,院长签字后患者到财务科办理退款;

3、没有包装的口服药品发到病区后不得退药;

4、输液剂瓶签己写有患者床号、姓名或其他外观污损情况的,以及特殊保存的药品(如需冷藏、冷冻的药品),不再收

回药房。

5、退药期限为7天,超过7天的,请病区护长注明原因、签名,经药剂科主任同意后办理。

6、严禁冒名退药,不得以某患者的名义退其他患者的药。药剂科将抽查所退药品与原医嘱是否相符;

7、没有药品明细的退药单或所退药品与原医嘱不符的,药房不得受理。

四、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2、各科室医师不合理退药情况按月上报质管部,纳入临床科室质量考核;因临床用药不当必须退回的药品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财务科由相应责任人负担;住院病人冷处保存药品必须退药的(限3日内),护士长必须写明情况并签字以保证药品贮存质量,药房方办理退药;

3、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并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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