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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2022-12-05 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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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报告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条 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

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四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十五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镇人民政府和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当地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督促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监管经费和村级食品协管员的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11月 1日起 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http://www.xiexiebang.com/directory/web/WS01/images/14***.doc

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http://www.xiexiebang.com/directory/web/WS01/images/14***.doc 3.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http://www.xiexiebang.com/directory/web/WS01/images/14***.doc

4.乡村厨师登记表

http://www.xiexiebang.com/directory/web/WS01/images/14***.doc

5.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http://www.xiexiebang.com/directory/web/WS01/images/14***.doc

第二篇: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九条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指导人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

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 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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