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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层派出所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范文三篇)

2022-11-28 23: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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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层交通民警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交通民警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8-12-26 16:15:27韶关交警支队南雄大队全安中队 钟林山阅读167次

近年来,基层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交通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交警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交通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交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适逢公安“三基”巩固完善年,如何解决基层交警执法难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交警执法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执法难的具体表现

(一)恶意投诉,故意纠缠。一些交通违法者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交警。

(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交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交警,气焰嚣张。

(三)横冲直撞,强行冲卡。违法驾驶员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交警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交警执法难的原因

一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交警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交警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视交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交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事故处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出台,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对交警部门产生误解,认为交警部门不作为。同时,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三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交警执法点多、线长、面广,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交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交通安全形势、交警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有的群众认为交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交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

四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交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

五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交警部门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臵措施,装备和人员增援较为缺乏,没有在制度和装备上给民警充分保护。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法对象不注意观察、控制和防范。部分民警执勤时装备携带不齐全,发生袭击事件时无法利用装备对自己进行保护,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应对之策

基层交警执法难严重阻碍了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执法难问题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法制、打击、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给基层交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树立“重塑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信念,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公安交通管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建立健全完善法制制度。一是要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章,如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规规范,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可操作性,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群众对公安交警的信任感。二是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凡交警在执法活动中遭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都可作为袭警罪来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护公安交警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三是要设立“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为受到恶意投诉、诬告或暴力袭击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投诉、诬告者进行惩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培训教育。要充分利用”三基”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基本功,执法时能灵活应对各类不同的情况。首先,要广泛开展宗旨教育学习,教育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风,执勤执法时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说霸道话、不做霸道事,同时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其次,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及各类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自学、授课、考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强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再次,要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从路面执法、事故处理、窗口业务、科技装备使用等多个方面对民警进行培训,切实解决“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执法差错而引起矛盾。

(三)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一是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针对农村、社区及企业开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基础的交通法制意识。二是宣传交通管理政策、措施,如对“五整顿、三加强”中“三超”车辆整治等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三是对交警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等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通过对阻碍、抗拒交警执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对交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科技装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科技建设,完善“电子警察”的建设,不断提高非现场执法率,减少民警与违法者之间的直接冲突。要借“三基”建设的东风,为基层交警增配数码相机、摄像机、车载雷达测速仪、酒精测试仪、测重仪等科技设备,向科技要要警力.用事实证据说话,避免交通违法者对违法事实产生争执。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应加强基层交警的装备建设,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向基层交警部门倾斜,配齐、配足基层民警执勤执法用的警械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对民警的伤害。

(五)严厉打击,从重惩治。对交通民警遭遇的恶意投诉、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恶意投诉乃至诬告者进行严肃警告,如不听告诫仍四处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对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交通民警的行为,公安治安部门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惩治,决不手软,只有通过“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威。

第二篇: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的,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林区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对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现结合松岭区当地实际及检察实践,就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政企职能不分、体制不理顺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最根本的问题。

由于我区是属于特殊的“政企合一”的经济体制,致使检察机关在经费问题上不独立。有时检察机关办案时涉及到林业局利益时,就不得不考虑大局利益,在上级检察机关不断下达查办案件指标的情况下,一方面既要考虑林业局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贯彻执行上级院的要求和决定,常常使我们陷于两难的境地。办案阻力大、干扰多,有法难依,办案难度不断加大。归根结底,“政企合一”的体制是造成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根本因素,影响了执法的深度和广度,既不利于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也不利于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体制不理顺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最直接的问题。

(二)经济体制转变,犯罪主体缩小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重要因素。

随着我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先是建筑、工程、水暖等单位实施股份制,今年林场的储木场等单位也即将转制,造成国有单位减少,私有化成分加大,不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源减少;加之,我区属于政企合一的体制,犯罪主体身份不清,难以分辨,进一步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

(三)工资待遇低下,经费不保障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最现实问题。

检察机关经费问题,历来是制约检察机关业务发展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问题,也是摆在我区检察机关面前的最大困难。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工资、工作条件、设备等各项经费开支均依赖当地林业局。由于近年来受林业经济危困的影响,检察经费逐年压缩,随意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检察机关人员开支和一般的办公需要亦属不易。经费保障地区差异较大,我院干警工资还不及地区政法干警的零头,福利待遇更是没有。由于经费不足,致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进行外出查证和追逃,使得一些案件线索想办办不了,有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需要立即外调的,办案干警就自掏腰包垫付。长此以往,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干警的积极性。此外,现代侦查手段及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低,与上级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这也是困扰检察机关发展,造成“执法难”的重要因素。由于现代侦查手段及设备落后、匮乏,对及时发现线索、固定证据起着制约作用,就会发生证据灭失,放纵犯罪。

(四)队伍人员缺编,结构不合理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主要问题。

我院经省核定编制27人,现有编制22人,由于有2名内退人员占编,实际有干警20人。由于我区地处偏远,条件艰苦,不能吸引高层次人才,进人又不能降低《检察官法》规定的标准,所以一直在缺编的情况下进行各项检察工作,有的干警肩负几项任务,常常在超负荷的情况下工作,身体状况和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不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权的充分行使。而且干警的年龄机构已经趋于老化,最年轻的检察官也已接近35岁,人才断档,给整个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急需补充后继力量。

(五)司法解释抵触,立法不完善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又一重要因素。

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司法解释不能达到统一是困扰检察干警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院办理的案件由于移送到法院,法院执行的是高法的司法解释,两家的司法解释有时存在抵触会造成干警无所适从。另外,由于林区改革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检察干警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分辨,无法作到有法可依,不能确保检察权的充分行使。

二、解决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对策

(一)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体制。

政企合一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林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林业局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已经严重束缚了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实行政企分开,是顺应民意,合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上级要加大林区理顺体制工作,加快政企分开的进度,促进林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经费物质保障体系机制。

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经济保障。要从制度和体系上保证检察机关经费的落实。建议检察院的经费,客观、全面、足额地落实到财政预算中,干警真正兑现公务员工资,待遇,要保证这些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和完善现代侦查设备和手段。同时要根据检察发展的需要和从优待警的要求,逐年增加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保证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保证办案经费,解决干警子女家属及住房问题,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使干警能够安心工作,把住思想关口。增加干警的培训经费,全面提升干警的业务和文化素质,优化队伍整体功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

(三)充实人员,优化检察队伍。

针对我院缺编、人员老化情况严重的情况,建议上级院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进人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以解决我院缺编严重,干警超负荷工作,体力和精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繁重的检察工作的需要的问题。

(四)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针对我区查办职务犯罪主体缩小,案源匮乏的情况,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取消下达查办案件硬性指标的限制。在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部署要求的情况下,坚持违法必究,有案必办,决不姑息。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广开宣传渠道,铸牢警示教育防线。深入基层单位,积极主动按照中央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帮助堵塞预防工作漏洞,加强预防工作制度建设。以此推动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创建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有关立法,加强部门协作。

对于林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化。高法、高检司法解释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予以修改完善,使高法、高检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相一致,尽量减少分歧发生。

另外,执法办案中,遇有部门分歧较大,意见不能达到统一时,建议人大、政法委要及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榷、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以达到缩短诉讼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第三篇:基层交通民警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交通民警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8-12-26 16:15:27韶关交警支队南雄大队全安中队 钟林山阅读167次

近年来,基层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交通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交警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交通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交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适逢公安“三基”巩固完善年,如何解决基层交警执法难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交警执法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执法难的具体表现

(一)恶意投诉,故意纠缠。一些交通违法者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交警。

(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交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交警,气焰嚣张。

(三)横冲直撞,强行冲卡。违法驾驶员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交警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交警执法难的原因

一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交警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交警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视交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交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事故处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出台,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对交警部门产生误解,认为交警部门不作为。同时,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三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交警执法点多、线长、面广,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交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交通安全形势、交警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有的群众认为交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交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

四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交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

五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交警部门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臵措施,装备和人员增援较为缺乏,没有在制度和装备上给民警充分保护。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法对象不注意观察、控制和防范。部分民警执勤时装备携带不齐全,发生袭击事件时无法利用装备对自己进行保护,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应对之策

基层交警执法难严重阻碍了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执法难问题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法制、打击、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给基层交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树立“重塑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信念,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公安交通管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建立健全完善法制制度。一是要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章,如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规规范,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可操作性,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群众对公安交警的信任感。二是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凡交警在执法活动中遭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都可作为袭警罪来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护公安交警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三是要设立“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为受到恶意投诉、诬告或暴力袭击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投诉、诬告者进行惩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培训教育。要充分利用”三基”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基本功,执法时能灵活应对各类不同的情况。首先,要广泛开展宗旨教育学习,教育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风,执勤执法时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说霸道话、不做霸道事,同时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其次,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及各类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自学、授课、考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强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再次,要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从路面执法、事故处理、窗口业务、科技装备使用等多个方面对民警进行培训,切实解决“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执法差错而引起矛盾。

(三)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一是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针对农村、社区及企业开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基础的交通法制意识。二是宣传交通管理政策、措施,如对“五整顿、三加强”中“三超”车辆整治等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三是对交警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等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通过对阻碍、抗拒交警执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对交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科技装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科技建设,完善“电子警察”的建设,不断提高非现场执法率,减少民警与违法者之间的直接冲突。要借“三基”建设的东风,为基层交警增配数码相机、摄像机、车载雷达测速仪、酒精测试仪、测重仪等科技设备,向科技要要警力.用事实证据说话,避免交通违法者对违法事实产生争执。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应加强基层交警的装备建设,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向基层交警部门倾斜,配齐、配足基层民警执勤执法用的警械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对民警的伤害。

(五)严厉打击,从重惩治。对交通民警遭遇的恶意投诉、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恶意投诉乃至诬告者进行严肃警告,如不听告诫仍四处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对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交通民警的行为,公安治安部门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惩治,决不手软,只有通过“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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