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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2022-11-28 23: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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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政教处负责考勤工作。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行政值周人员。

3、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7、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绩效工资;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具体办法参照相关评先规定。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学校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架,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11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X[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九章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全体11职工开动脑筋,发挥全部潜力,提高职工经营参与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谋求11的更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提案资格。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提案内容有益于总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过去已经提出的且已经实施的提案;

(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三)仅提出缺点或问题,没有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的提案;(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进的提案。

第四条实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门为人事本部。职工填写的提案卡可随时直接递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提案进行核查,对予以受理的提案进行登记,将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给提案者。(二)审议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转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未通过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档再议。(三)第一次表彰办公会审议提案的同时,应决定对提案是否给予以下奖励。

A:安慰奖20元

立意简单,不必实施,但用心良苦,态度认真;

B:鼓励奖30元

立意较新,但暂不必实施;

C:提名奖50元

立意新颖,可能有效果,可以考虑实施,但需在实践中检验;D:三等奖100元及奖状

具有独创性,预计有一定效果,经过进一步修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

E:二等奖200元及奖状

具有独创性,可能有较好效果,稍加修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实施;

F:一等奖300元及奖状

具有非凡的独创性,预计有非常大的效果,无需修订即可实施,具有广泛的推广范围和实施前景。

(四)实施及评价

被采纳的提案由办公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提案实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负责对实施效果提出评价意见,并向办公会汇报。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负责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向办公会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单,对于已实施且超出预计效果的提案,授予总公司“总经理奖”,奖金1000元,并颁发奖状。

(六)特别奖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对积极参加提案活动者给予奖励,奖金500元,并颁发奖状。

第三篇: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方案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管理制度《公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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