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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考核材料及《实习总结》填写要求 实习期满考核应在实习期满后十五天内递交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超过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实习期满考核应递交以下材料:
1、《实习总结》;
2、《实习鉴定书》;
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律师实习证》;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实习总结》填写要求:
实习人员需提前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栏目内下载《实习总结》表,按要求填写,待实习期满考核时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上交。《实习总结》表中除指导律师点评及实习律师事务所鉴定可以手填外,其他用计算机填写,切勿手填。如填写内容超出范围,可另附页。
1、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不少于参与4种案件的办案,并将办理时间、案由、指导老师、案情简介、案件主要辩论焦点、案件结果、个人对案件的分析等方面体现出来,要求实习律师填写每月办理案件的工作记录,并在考核中将进行案卷抽查(根据总结中所列案件目录);
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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