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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尊敬的xx,各位领导:
201x年xx日,xx市审计局审计组对某某同志和我在某某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今天,某某亲临某某专题反馈审计问题,这是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整改落实、推动工作的重要契机。在此,我代表中共某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审计组各位领导的辛勤工作和悉心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审计问题整改落实作如下表态。
一是端正态度,完全接受审计意见。开展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对我们工作的一次“把脉会诊”,也是对我本人的一次严格“健康体检”,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快发展。审计期间,审计组本着对某某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遵守纪律不放松,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表现出很强的政治观念、大局意识和很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体现出恪尽职守、求真务实、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可以说,审计组对某某反馈的问题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和认真负责的,我和市委班子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坚决不回避、不推脱、不遮掩,坚决做到真查真改、立行立改,确保审计组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是动真碰硬,从严加快问题整改。对审计组反馈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成立了以我和某某同志为“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逐一进行专题梳理,逐项剖析问题根源,分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及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做到了即知即改;
对需持续整改的问题,将一项一项盯紧抓实,一件一件对账销号。同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工作不力的及时约谈通报,对弄虚作假、敷衍推诿的严肃问责,确保整改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
三是建章立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作为某某市委主要负责人,我将切实担负起本次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规守纪,规范审慎用权。坚持秉公用权,牢固树立“权力姓公不姓私”,坚持依法用权,确保在法律许可范围履职,坚持尽责用权,让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权责对等形成常态。
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一是不折不扣,坚决严肃整改到位。将整改工作纳入区第十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作为201x年政府重要工作内容。成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压实各分管领导、部门单位责任,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全方位整改落实到位。二是突出实效,强化问责追责力度。三是举一反三,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
2019年1月24日,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要求,自贡市委组织部会同广安市审计局在富顺县召开富顺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会。会议由自贡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赖远驰同志主持。富顺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各乡镇及相关县级部门、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广安市审计局审计组副组长李晓妤同志通报了富顺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富顺县常务副县长刘军同志汇报了前期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富顺县委书记邹登权同志、县长曹友良同志就下步审计整改工作作了表态性发言。
广安市审计局经责分局局长、审计组组长符家果同志在会上就抓好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思想认识要高度警醒重视,二是整改措施要务求科学有效,三是结果运用要建立长效机制。
自贡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赖远驰同志在会上强调:富顺县委、县政府要正确认识、对待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做好经责审计“后半篇”文章;要主动认领问题、承担责任,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要立行立改,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评估结果运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省委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意见》、《***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是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意见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估、鉴证。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要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状况。
(二)重要性原则。要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与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关联程度开展评价。
(三)对等性原则。要按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使责权对等。
(四)谨慎性原则。对审计过程未涉及的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估内容,要突出三个环节: 一要紧扣“任期”,即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二要突出“经济”,就是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审查和评估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三要体现“责任”,就是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抓住构成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 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评价。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评价。
(四)履行管理监督责任情况评价。
(五)廉洁自律情况评价。
(六)其他经济责任情况评价。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 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审计结果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委组织部向审计局发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重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较多、考核排名位次靠后以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联合进点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审计立项后,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缜密的审前调查,以增强审计的针对性。
(三)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内容详实具体、重点明确突出、方法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同时送达审计对象本人,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做好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准备。
(五)审计组进点时,由组织、审计、纪检等部门召开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下属机构主要负 责人参加的述职测评会,听取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自查述职报告,进行相关事项的民意测评。对审计对象、内容、时限和审计人员以及情况反馈方式等,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递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六)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帐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关的责任界定。在审计过程中,市委组织部要深入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情况,督促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严格审计纪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形成审计评估报告。
(七)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局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报告提交组织部门,并抄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八)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局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如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法裁决。
(九)审计终结后,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检(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听取审计机 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的审计结果评估意见,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结果运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审计结果评估和运用中的职责,积极构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共享平台,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廉政情况以及完善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反馈。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较为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移送有关部门的,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证核实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出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提出治理、预 防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组织部门应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留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良好等次的,组织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组织函询,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一般等次的,组织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且一年之内不能提拔任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估为较差等次的,组织部门应结合干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
(五)组织部门要经常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将典型事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提出加强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 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及时将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资料库。
(四)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当提出审计建议,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审计结果反映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财政财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加强财政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
国资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的运 用:
(一)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国有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对未在期限内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追究国有企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产(资金、资源)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考察、任用、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以及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和日常管理时,应将相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管理严重失误问题,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并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制度,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向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运用由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组织实施,成员单位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第十九条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职责是:商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估和结果运用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应用,为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严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凡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件材料,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要严格按照涉密材料进行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内容,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审计结果评价报告、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材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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