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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防治管理
第七条 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 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一般不应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治理,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 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收费,参照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指导性价格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和经确认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必须是经本市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市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重庆市白蚁防治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不同资质等级的机构必须在相应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一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生物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工程师
不少于5名,药物检测、建筑专业中级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持有岗位证
书的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
(三)单位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
二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
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
员不少于8名;
(三)单位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三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
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
员不少于5名。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申请执业资质等级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和资本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专职从业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名单、职称证书证明和岗位证书以及相关证
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防治机具、设备明细表;
(八)工作业绩材料(汇编成册)。
第二十条 市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毕资质证书,或作出明确答复。审查、办理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一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从事特殊公共建筑,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宿舍,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的白蚁预防工作;
(二)二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从事一般公共建筑二级及以下,住宅、宿舍二级及
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二级及以下,地下工程一级及以下的白蚁
预防工作;
(三)三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从事住宅、宿舍三级及以下,地下工程二级的白蚁
预防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业务范围详见附表
一、附表二。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共同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DB50/5010-1999《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进行防治。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专委会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验收报告》;无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验收报告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规范、齐全。防治工程在责任期内白蚁防治单位都要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除按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处罚外,并给予批评、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管理规定,并送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白蚁防治单位业务范围
附表二白蚁防治单位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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