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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推荐3篇)

2022-11-26 21: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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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 2006 〕 48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00 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办法

2006 年6 月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 年7 月1 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一)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以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1220 元,厅局级副职940 元,县处级正职670 元,县处级副职490 元;教授及相当职务9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 元。

(二)增加退休费

退休人员以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序列,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 元,县处级450 元,乡科级275 元,科员及办事员18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 元。属以下情况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1993 年工改前退休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机关人员,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增加退休费。.符合国务院国发〔 1986 〕 26 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85 〕 67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85 〕 340 号文件规定的“两航”起义人员,劳动人事部劳人薪〔 1985 〕 22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凡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了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80 元,县处级510 元,科及以下干部犯O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 元,讲师及以下干部320 元;工人320 元。.符合劳动人事部《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 1983 〕 3 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340 元退休费。

(三)增加退职费

依据国务院《 关于颁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 〕 104 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退职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525 元,县处级315 元,乡科级195 元,科员及办事员125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4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25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9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25 元。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审批办法

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省级机关按规定填写《 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附件1)和《 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附件2),省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附件3)和《 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附件 4),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

各市(州)贯彻增加离退休(职)费方案的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批办法由市(州)确定。

各市沙,l)、省级各部门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按《 审批(汇总)表》 要求汇总本地、本部门增加离退休(职)费的情况(省级各部门应附所属事业单位《审批(汇总)表))),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亦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一)增加离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2.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包括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副厅局级、副县处级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增加退休费标准。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原是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的职务低于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职务的,可按离退休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他人员的审批:省直一级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的离休人员及退休的处级干部、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人事厅审批;科级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人员、工人及退职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的离退休费审批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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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定稿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相关政策。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

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费340元。

4.退职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5.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干部,按职务、工资额或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仍以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所确定的对应关系为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一);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

二);在机关中退休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的275元,30年及以下的180元。

按工资额和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不涉及职务和其他待遇问题。

6.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按其原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相关政策。

1.确定离退休人员的原任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高职低任或免职时,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待遇的,可按批准享受的待遇增加

离退休费。离休时或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可按享受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享受待遇的批件中,凡未加“正”字的,均为“副”职)。

2.离退休后所在单位规格发生变化的,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3.这次增加的离休费,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加发的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2006年起执行并全额发放。

4.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增加离退休费的情况,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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