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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

2022-11-26 2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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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

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 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一)土地供应政策执行的监管

1、城市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有关要求,及时编报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必须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家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应保尽保。

2、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

3、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工业用地出让不得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地;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

1、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

2、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实际缴纳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3、监管住房供地合同执行情况。各类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套型面积和限价政策。

二、明确处置政策,强化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各地要加快构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机制,认真对照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流程,进一步明确处置政策,逐项核查,分类处理,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未按要求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无效,要重新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如已发布出让公告,则及时予以纠正,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住宅容积率小于1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调整,不得实施土地出让。如已发布出让公告,则及时纠正,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应立即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未按规定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条款的,应及时修改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金缴纳条款进行修改和约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要及时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六)未按规定约定开竣工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条款。对于按照约定到期未开工、为竣工的,应督促其尽快开竣工;对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因该依法严格查处,不得变通处理。

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分级分类的监管体系

为便于适时监管和核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将自动记录违规违法行为并实时进行汇报,在监测监管系统对应栏目中分类显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随时查询和浏览相关信息内 容,及时发现违规问题,认真整改、查处,确保监管效果。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监测监管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地要适时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监管列示情况,逐项对照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对于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逐级上报,逐步建立分层分类的房地产企业诚信系统。

对于因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原因造成已供地开发利用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应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解决建议,并在协商和重新审批前必须责令企业停工。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监测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及时发现和核查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限期未整改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要及时将监测监管情况纳入省对市县考核体系,加强检查和考核。

(三)部将建立土地市场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专岗专人实时监测制度。对各地监测监管系统反应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快速应对。同时,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开展实地核查。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按责任要求及时督办市、县查处整改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通报,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督办整改。

为进一步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部决定从今年4月1 日起,建立城市住房建设用地管理月度零报告和季度分析制度,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统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地价变化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重要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应抓紧协调统一开发软件使用的调试,各地务必按有关要求认真实施。

各地要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监管网络系统、强化人力配备、加大经费投入、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确保土地监管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附:

1.《全国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月报表一》

2.《全国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月报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计划,并根据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1]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编辑本段解读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针对有关通知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房地产调控的成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坚定不移执行中央关于土地住房供应向民生倾斜的政策

记者:今年以来的房地产调控取得了怎么样的成效,为何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和媒体也广泛关注。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国务院4号文和10号文,明确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此后,特别是土地、房产、信贷等部门加大文件贯彻落实力度和政策调控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土地和住房供应向民生领域倾斜的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强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制订了《通知》。

切实解决各地对房地产调控的认识差异

记者: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有什么新要求,主要针对什么问题?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尽管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4号文和10号文,对遏制高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提出明确要求,但各地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对房地产业要以保民生为首要目标认识不到位,对房地产业不能作为城市经济支柱产业还有不理解情绪。一些地区认为现阶段本地房价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基本适应,房价上涨并不快,出于担心调控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考虑,对于落实中央调控要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还在等待、观望,对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如何主动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缺乏研究探索,对下一步如何推进落实考虑不多。

因此,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细化、实化,便于地方执行。《通知》第一部分就是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土地政策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保持市场稳定

记者: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方面,《通知》提出了什么新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住建部门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国土部门编制实施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两个计划互为依托,关系密切。由于两个计划均需提前编制,国土、住房建设部门提前做好协调,共同商定编制计划,对确保计划任务落实十分必要。《通知》从两部门共同商定计划任务安排、明确保障措施、住房用地供应时序及计划调整等方面作了明确。

在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方面,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通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深入落实国发10号文件,在土地供应和建设管理上保民生、在宏观调控上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既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调控措施,也有立足长远的长效监管机制。欢迎各类新闻媒体继续关心房地产用地建设管理工作,共同监督房地产用地各项政策的落实,也欢迎社会各界给予一如既往的监督与支持。

既要强化监管又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记者:通知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有什么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通知要求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通知要求加强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清理开工、竣工房地产项目。

通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要求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篇:国土资发〔201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见附件1)要向社会公布,并于4月5日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上半年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2012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年住房用地计划落实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在4月上旬、7月上旬和明年1月上旬,汇总各地情况及时上报。部将分3次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供地计划及落实情况。

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中,要主动与住房建设、规划部门沟通协调,依据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合理住房需求和房价状况,合理确定供地总量,落实规定的各类住房用地和供地政策。房价高的城市要在落实国家下达建设任务所需用地基础上,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向别墅供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稳步推进计划实施,提高计划完成率。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

部决定今年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总量、各类房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其中各类住房的建设套数任务、各类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以及规划部门提供的平均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控制指标,认真测算各市县所需总用地面积和各类房用地面积,对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的,在下达各省指标中确保解决。4月上旬前按附表要求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见附件1、2)。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部决定今年对落实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责任制,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负全责,责任制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部备查,部将各省4月上旬汇总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连同责任人名单一并向全国公示,并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应按照已签定分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尽快协调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五类住房的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检查用地落实和开发利用情况,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宗地规划建设条件不具备或资金不落实等影响供地的问题。6月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一次检查,督促加快进度,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部。12月底前总结考核各地落实情况,对未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市县要向社会公示,追究责任。

四、坚持完善招拍挂供地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要根据中央调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遏制非理性竞争推动地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前,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拟供宗地所在区域的房价地价水平,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的控制区间。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号文精神,认真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多种招拍挂供地政策。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套型面积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供应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其中确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公租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地价变化情况,防范高价地现象向二三线城市转移,对招拍挂出让中出现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督促市县按要求及时上报《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认真分析原因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部将视情况派人实地调查并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问责。

五、加强对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的监测和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网络系统,配备专人负责,制订落实加强监管工作制度,落实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及其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现监测监管查处常态化。

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主管负责人是及时制止违规出让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门部门、专人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及时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对发现的违规供地,应立即责令宗地所在市县撤销公告,重新调整出让方案。已出让的要中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要追究责任。

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供地政策贯彻执行到位,今年各地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申请改变住房性质的,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土地手续;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以商品住房销售的,应从严从重处罚,并禁止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务院和部今年各项调控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今年国家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加强研究分析,敏锐应对地产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O一一年二月五日

第四篇:国土资发〔201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各地进一步加快发展,建设项目增多,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现就进一步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核实近年已批未供土地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核实2007—2010年已批未供未用土地情况,认真梳理建设用地的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征地拆迁和供应利用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填报《2007—2010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和《2007—2010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并于7月15日前通过部综合监管平台在线补充填报有关数据,同时上报纸质件。部将以系统数据为准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全国公开通报,作为土地计划下达和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用地政策,促进批而未用土地的有效利用

报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用地审批失效后,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己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报国务院批准的2009、2010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应尽快审核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但至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应尽快实施征地;在实施方案申报时,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区位进行调整的,允许调整。拟调整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调整后的“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应减少。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将调整的项目或区位的具体信息上传至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明确市县整改盘活用地任务,也可与今年用地指标挂钩,促进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并按照依法保重点要求,促进土地征收和及时供应、节约利用。8月15目前将整改结果报部,整改结果需明确说明整改前后的供地率对比、批而未供土地清理与今年用地指标挂钩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数量大的城市,到期没有基本整改到位的,要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要高度重视土地征收拆迁中的宣传群众和补偿安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违法强拆,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严格依法完备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当前,一些地方对单独选址及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未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导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能准确反映土地批而未供情况,不利于监督管理,不利于宏观决策。因此,各地对各类建设用地,特别是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及时录入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供地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四、强化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监管的长效机制 部将依据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强化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将“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作为土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各省(区、市)城市建设用地近三年平均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低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城市,加强对“实施方案审核率”、“批后征地率”、“批后供地率”和“征后供地率”的动态监管,及时反映开发利用情况,并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每年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上限规模,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和近年实际用地量控制。

部将继续完善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监管内容,强化监管平台的对比分析功能,统筹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各环节,完善动态监测与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分析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对策。对综台信息监管平台反映的批后征地和征后供地情况,部将适时向全国公开通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地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征、供”各个环节的系统填报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并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切实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城市建设用地供地率纳入例行督察范围,对供地率连续2年偏低地区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同时度止。

自发文之日起,本文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省2007—2010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2007—2010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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