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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优秀范文六篇)

2022-11-26 2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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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停职反省;

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年度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第二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 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 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 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 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第三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

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

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 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 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

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 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 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

(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十七条 实行百分达标年度考核: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扬,60分以下者检查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记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

2、对基本农田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的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2.5分。

3、对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

4、行政处罚准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的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

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现一次扣5分。

第四篇:县级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方案

X X 县二○一一年国土资源动态巡查

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双向目标任务,为我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严 格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坚决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国土资源利益,为我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巡查时间、次数

按照省、州动态巡查要求,局机关(法规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每月巡查(抽查)不得少于二次,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二次,局机关动态巡查具体安排详见《动态巡查计划》。

三、方法

定期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对违法行为多发区和在违法行为

相对集中时间进行重点巡查,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

四、巡查路线、区域

局机关动态巡查路线详见《动态巡查计划》,巡查区域:重点 是 一级巡查区域,即基本农田保护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城乡结合部,库区周围。乡(镇)国土资源所巡查计划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并报县局,巡查区域:重点是 二级巡查区域,即 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耕地,县道、乡村公路沿线,村寨周围,并协助县局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

五、目标任务

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要求

1、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计划》报县局;

2、落实人员、车辆、经费,保证动态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尽职尽责,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 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

出处理意见报县局;

5、督促、检查乡(镇)动态巡查情况,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6、认真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杜绝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发生;

7、详实、规范填写动态巡查登记、统计表,按时统计上报动态巡查情况。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动态

国 土 资 源 动 态

第五十期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主办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目 录

上传下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工作动态

包头市达茂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遭到暴力抗法 市国土资源局召开财务工作会议

市纪委领导调研市国土资源局《四项制度》执行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举办全市乡(镇、苏木)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班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举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培训班

1 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成绩突出 2008年上半年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2008年上半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情况

包头市北元公司粉煤灰项目用地评估报告顺利通过评审 登记中心积极开展包头市万水泉污水处理厂项目对规划的实施影响评估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积极为全市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补耕服务

我市1个国家级、7个自治区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正式通过验收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积极推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奥运期间信访工作扎实有效 基层快递

110国道拓宽项目九原区段土地征收工作取得新进展 市国土资源局东河分局采取六项措施集中开展信访大接访和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青山分局开展存量用地调查工作

土右旗国土资源局开展“联系乡村、了解民情、化解矛盾、落实民生、保障奥运”活动

2 大包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土右旗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土右旗国土资源局不断规范执法执纪工作全力服务地方经

济发展

固阳县国土资源局集中开展“大接访”活动

固阳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清查辖区私挖乱采成效明显

石拐区国土资源局召开石拐区五当召镇爬榆树土地整理项目开标会

石拐区国土资源局开展新区乱搭乱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摸底调查和打击处理工作

白云区国土资源局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白云矿区国土资源局实行业务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白云区国土资源局加大对非法乱采乱挖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治力度

白云矿区绿荫小区土地复垦工作有序开展

3 上传下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

4 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 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报部。部将

6 组织人员对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

7 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

8 工作动态

包头市达茂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遭到暴力抗法 8月12日下午6:12,达茂旗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两辆货运汽车从白云三角河偷拉稀土半成品。接到举报后,达茂旗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立即通知旗路政管理人员拦截检查,并派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追赶,但拉运司机拒不接受检查,闯关逃跑,执法人员和路政管理人员紧追不放,在达茂旗合教南将两车拦截进行检查。检查中,10多名不法分子赶到现场公然暴力抗法,对我执法人员那日苏围攻殴打导致左腿骨折并装入汽车后备箱内,连同路政大队工作人员和执法车辆挟持至包头遂道南。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达茂旗国土资源局迅速报警,并向达茂旗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汇报,受伤的执法人员已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市国土资源局和达茂旗政府领导到医院看望了受伤的执法人员。目前,达茂旗公安局已介入,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

近年来,我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屡次遭到暴力抗法,国土资源执法环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执法形势和执法环境,我们将迎难而上,全面强化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发生。

(办公室)

市国土资源局召开财务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全局财务工作会议,总结回顾去年以来财务工作,分析当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财务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全局财务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财务工作报告,并对全局内审、外审和固定资产清理情况进行了通报。会议认为,2007年以来,局财务工作紧紧围绕全局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严格实行经费支出计划申报制度,加强资金保障和风险防范管理,不断强化预算管理,规范会计日常核算,全面实施审计监督,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使全局的资金使用效益、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水平均有了明显提高,为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及后勤保障。

针对下一步财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局属各部门、单位一是要把财务工作放在重要位臵,认真研究,合理调配资金,全力保障机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全面加强财务管理,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杜绝乱收费,同时要积极争取资金,杜绝铺张浪费,努力创建节约型机关;三是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廉政建设;四是要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单位法人对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负责;五是要强化财务队伍建设,10 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办公室)

市纪委领导调研市国土资源局《四项制度》执行情况近日,市监察局温润生副局长一行到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四项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组首先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上半年经营性土地招牌挂出让、失地农民利益保护和矿业秩序整顿等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与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交流。调研组认为我局工作扎实,管理规范,行政透明度高,多项工作连续几年走在全市前列,希望今后继续抓好有关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政工科)

市国土资源局举办全市乡(镇、苏木)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增强全市乡(镇、苏木)级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在全国县(市)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于

11近期在内蒙古西部党员培训中心举办了全市乡(镇、苏木)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班。全市各乡(镇、苏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单位宣传骨干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各大队负责同志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聘请了市国土资源局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针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围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广大学员依法办事的能力,为广大学员进一步开展工作和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政工科)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近年来,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活动为契机,全面强化全局依法行政能力,为建设法制型政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是加强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 “五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同时,在局属各二级单位设立了普法办公室,确立了18名普法宣传员,建立健全了“五五”普法宣传网络,为“五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加强了立法工作。制定了《包头市国土资源局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建议》。将《包头市土地交易办

12 法》、《包头市土地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章纳入包头市五年立法规划之中。

三是加强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6年以来,全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次,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20余次,参加培训人数达500余人次,通过培训,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和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坚持不懈、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重要工作动态,为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是加强了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了行政审批流程;在全局范围内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和“永久负责制”,成立了土地行政储备交易会审、矿产资源行政交易会审、执法监察会审、行风建设监察、财务审计、实绩考核等六个会审工作组,对土地资产处臵、土地证发放、采矿权发证、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事项必须经会审工作组集体研究,实行“阳光行政”。

六是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监察网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和重点矿区进行重点巡查,力求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13 七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项目用地过程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贯彻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全面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在完成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修编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对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

八是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实行信访领导包案责任制,对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信访问题,特别是重信重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隐患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梳理,并妥善加以解决。今年1-6月份,共受理信访件42件,同比下降31%;接待群众来访135人(次),同比下降25%,保持了2006年以来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办公室、执法监察科)

市国土资源局举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培训班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局执法监察工作,推广应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违法案件统计的准确性,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及监察支队统计人员进行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培训。重点讲解了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案件综合统计子系统的应用,强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填写的要求,指出了以往报表中存在 14 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从2008年7月起,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将全面运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系统进行统计上报。

(执法监察科)

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成效明显 截止8月4日,市国土资源局今年共举行经营性用地公开交易会8次,挂牌出让成交土地22宗,出让净用地面积2569.55亩,出让总价款为51943.68万元。

今年我市招拍挂提供的土地主要是城区存量土地,包括旧街坊改造、夹心房改造、旧厂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土地,一方面保证了城市建设住房用地的需求,同时避免了占用大量农用地。

(市场科、产权中心)

2008年上半年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动用情况 2008年上半年,全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动用情况:煤动用4075.90千吨,比去年同期增长34.3%;铁动用11854.57千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26.8%;金动用矿石量561.38千吨、金属量1765.31千克,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72.7%和190%;铌动用矿石量6217千吨、铌氧化物8041吨,比去年同期均

15 增长102%;稀土动用矿石量11515千吨、稀土氧化物550068吨,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91.6%和94.4%。

(矿管科)

2008年上半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情况 2008年上半年,全市共征收入库矿产资源补偿费48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1%,提前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其中入中央金库195万元,入自治区级金库154万元,入市级金库23万元,入旗县区级金库254万元。

(矿管科)

包头市北元公司粉煤灰项目用地评估报告顺利通过评审 包头市北元新型环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拟用兴胜镇庙圪堵村耕地6.4公顷。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登记中心受包头市北元新型环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通过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访问与资料的综合分析,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提出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结论。近日,市国土资源局九原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土地登记规划事务中心编制完成的《包头市北元新型环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用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进行了评审, 认为《评估报告》思路清晰,内容全面,16 技术路线科学,评估依据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的有关精神。

(登记中心)

登记中心积极开展包头市万水泉污水处理厂项目对规划的实施影响评估工作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与核准的重要内容。近日,登记中心积极开展包头市万水泉污水处理厂项目对规划的实施影响评估工作。通过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访问与资料的综合分析,提出了拟建项目用地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修改范围及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并从项目用地对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目标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该项评估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登记中心)

土地整理中心积极为全市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补耕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认真贯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

17 度,采取“先补后占”的耕地补充方式,先后为包头市供电局青山装备园区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九原区2008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固阳县交通局包头市北出口(九原新城)至固阳明登一级公路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共计14公顷,从而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报批。

(整理中心)

我市1个国家级、7个自治区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正式通过验收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国家与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502号),我市国家级包头市九原区古城湾乡土地整理项目和自治区级包头市哈林格尔镇土地整理项目、包头市九原区新城镇土地整理项目、九原区莎木佳镇鄂尔格逊土地整理项目、九原区莎木佳镇小巴拉盖土地整理项目、固阳县银号乡土地整理项目、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土地整理项目、土默特右旗当铺尧土地整理项目等7个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总面积1295.38公顷,总投资2018.25万元,新增耕地99公顷。

(整理中心)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积极推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

18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及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积极推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一是对辖区内发生影响严重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区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事态发展状况。二是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协调并商请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三是对辖区内发生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没有及时上报和立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监察支队)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奥运期间信访工作扎实有效 为了确保奥运期间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信访问题。近期,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成立了由直属大队牵头,各科室、大队配合的重大案件调查组。一是针对我市近郊地区私搭乱建较为严重的新光四村、宏庆德、尔甲亥、永和窑子、顶独龙贵等地区,本着查人查事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打击“以租代征”,“土开发商”建房牟利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针对上访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按照“分级负责、包案到人”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信访问题,特别是重信重访及进京非正常 19 上访隐患问题进行认真的排查梳理,区别对待,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三是定期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该移交的移交,该移送的移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

(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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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国道拓宽项目九原区段土地征收工作取得新进展 市国土资源局九原分局承担着110国道拓宽项目九原区段征地及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根据摸底调查,该段土地涉及庙圪堵村、南村、西村、北村、三道沙河村等五个行政村,需征用集体土地面积约240亩,拆迁面积约40余亩。为确保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九原分局征地工作人员与五个行政村进行了积极的沟通联系,协商解决了110国道拓宽项目征地工作的相关事宜,到目前为止,九原分局已与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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