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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1)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1)向村
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3)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村委会与乡政府的法律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1)政策指导,既保障村委会的决议、决定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工艺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1)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3)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自觉的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画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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