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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推荐5篇)

2022-11-22 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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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二、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和奖励先进。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6、党建理论的研究、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7、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8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经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组织部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的检查。每年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篇: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订依据

本制度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大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5‟33号)关于“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财力支撑机制,将基层党建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机制”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6‟33号)关于“各区县党委要把党员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精神制订。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统筹安排、适当倾斜。党建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和其他财力相对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留用为辅。基层党建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同步增长,财政拨款和党费一起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4、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使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党建经费是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和奖励先进的基层党组织、优秀的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7、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8、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9、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四、核算标准

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原则上按照党员年人均100元标准核算。村、居民区、“两新”党组织党建经费核算标准具体如下:

(一)村、居民区党组织

党组织建制的党员人数在150人(含)以下的按不少于15000元/年标准;党员人数在150人(含)以上的按不少于15000元/年标准外,每增加一名在册党员,相应增加100元/年的经费。

(二)“两新”组织党组织

按照每个党支部不低于2000元/年,“两新”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返还,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每个党支部负责人的工作补贴200元/月。

五、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由各单位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

3、各单位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区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的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4、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考核范围。

5、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具体规定。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参照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6、本规定与以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起试行。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9年10月 日

第三篇: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二〇一二年七月

1、经费预算。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年初根据年内要开展的党建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编制具体的预算,将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所需资金逐一列出,经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2、经费来源。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主要由同级行政

单位解决,确保党建活动的正常开展。

3、经费管理。必须选择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党性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管理。要建立帐目,帐目做到资金来源清楚,支出项目有时间、有用途、有金额。

4、经费审批。各级党组织动用经费必须履行严格的审

批手续,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以后,党政双方负责人签字审批,经办人签字,经费方可支出。

5、经费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直

接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开展 “党员创先争优”、“党员奉献区”“党员责任区”等凝聚力工程。

第四篇: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二、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和奖励先进。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6、党建理论的研究、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7、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8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经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组织部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的检查。每年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五篇: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火花街道办事处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统筹安排、适当倾斜。党建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和其他财力相对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留用为辅。基层党建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同步增长,财政拨款和党费一起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4、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使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党建经费是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和奖励先进的基层党组织、优秀的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 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7、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8、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9、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四、核算标准

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原则上按照党员年人均50元标准核算。村、居民区、“两新”党组织党建经费核算标准具体如下:

(一)村、居民区党组织

党组织建制的党员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按不少于10000元/年标准;党员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按不少于15000元/年标准外,每增加一名在册党员,相应增加50元/年的经费。

(二)“两新”组织党组织

按照每个党支部不低于2000元/年,“两新”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返还,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每个党支部负责人的工作补贴200元/月。

五、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由各单位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应当单独设立 2 银行账户。

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

3、各单位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区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的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4、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考核范围。

6、本规定与以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本规定由火花街道办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起试行。

中共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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