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大全)》,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大全)》。
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 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 5 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 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 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第四条 由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 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
第五条 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考 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
(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具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的能力;
(七)是否具备相应的车辆维护保养基本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迅速作出处置反应;
(九)是否通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写驾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公司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凡使用伪造证件的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 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 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 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十二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 轮胎、 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 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 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 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 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十三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 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 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十四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 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 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 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客车驾驶员凌晨2点至5点必须在服务区停车休息,并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
毂、仪表、 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八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 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 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 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 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 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检查车内安
第二十三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 全设施设备和
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
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 安全带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旅 客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必须要求驾驶人系好安全带,同时,要在客运车辆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对所车辆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客运站场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让“安全带生命带”主题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节 GPS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区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旅客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凡我公司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 GPS监控系统要有且监控人员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
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超速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系统超速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个月内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科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GPS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对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方式处理。
(一)人为随意拆卸或蓄意损坏、破坏终端设备的;
(二)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的;
(三)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GPS监控人员要加强与GPS运营商的衔接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隐患整治安全员”要结合每次安全大检查对公司旅客运输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GPS监控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司旅客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不得委托GPS运营商代为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真详细做好GPS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字迹要工整、清
楚并应保持记录页面整洁,不得弄虚作假;
(二)时时注意网络连接,如网络连接失败应迅速查找原因,无法查找时应立即与网络营运商联系及时修复,并向GPS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出现车辆超速、乱停乱靠、私自改变运输路线等违章违纪报警时应立即通过GPS监控系统发送短信或通过通讯设备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屡犯不改者要立即报公司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础档案安全员”要加强对GPS监控资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六节 驾驶员学习培训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 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 5 日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5:00 至 16:00。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经营安全科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七节 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 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 及以上的为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 安全考评分值在 1100 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 50 元-1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 公司上岗证的;
(二) 驾驶转向灯、 刹车灯、 后视镜、 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 车行为的;
(四)擅自在客运车辆内摆放凳子,加设座位的;
(五)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六)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
(二)驾驶未按时进行车辆 CNG 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八)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九)人工直接供油、供气或加气时装载旅客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月 度安全考评扣10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
(一)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驾驶车辆未进入车辆始发站进行车辆例行安全检查的;
(三)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四)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驾驶公司车辆的;
(五)不服从车站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线路或运行走向的。
第四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0分,违 反一次处以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
(一)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下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 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记分满6分,未参加公司科目一考试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交 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 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0分,处 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 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含 20%)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 50%以上(含 50%)的;
(七)擅自对所驾客运车辆改型的。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一律按照所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 1%至 3%处以经济处罚,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或开除,触及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一律停岗整改7天,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辞退和开除。
第六节 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年度安全考评达到优良, 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年度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三)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 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 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 驶员,经营安全科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 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 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科室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章 车辆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队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未经车队批准私自将车辆交由无证及非专职司机驾驶。
第五十条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应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段检查” ,杜绝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1、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正常、通畅,有无跑漏,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轮胎是否正常,制动系 统是否有效。
2、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应检查发动机和零部件及轮胎情况,及时
排除故障。
3、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五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安全保险系数式车辆安全行驶的保证。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出车:
1、油、水、电系统有故障时。
2、轮胎磨损严重及制动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全时。
4、司机身体不适或服用嗜睡药物时。
5、装运大型设备或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未能落实时。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特殊原因不能回库时,须经车队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的停车安全。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注意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并通知车队,配合交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车队负责事故的登记统计和报告,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后的内部处理和总结。
丘北盛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食品*品检验所形象,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更好为*检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驾驶员(含聘用)和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建立人员与车辆管理档案。驾驶员应发扬后勤工作人员安全、敬业、奉献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检所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二、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具备*素质强、思想作风好、*技术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优质服务,爱岗敬业。
第四条驾驶员是安全行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正确*作、精心驾驶,确保车辆、人员安全无事故。
驾驶员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思想。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里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各项条款,保*行车安全。
2、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指挥。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车辆,节约用油,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
3、听从领导指挥,服从领导调派,完成领导交派的各项工作。
4、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完成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认真保养、爱护、使用、管理好车辆,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出差在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场所。
5、认真学习业务,提高驾驶技术,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和整洁,不开故障车。
6、及时向领导汇报车辆的情况,及时修理故障车辆,保*领导用车。
7、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权驾驶公车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和肇事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严禁酒后驾车。
8、严禁用公车办婚事,对违反规定,私自出车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9、行车中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严禁进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如闲谈、传递物品、接打移动电话等)。严禁驾驶违章车、疲劳车、超速车、超载车、带病车、急躁车、赌气车、莽撞车、盲目车、冒险车。
第五条驾驶员应熟悉车辆*能,精心爱护车辆,适时检修保养,减少和降低维修费用;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转让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照的人驾驶。
第六条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需提前请假,并报所长批准。不得将车辆带回家或放置他处。节假日和双休日应确保通信畅通,保*特殊情况和紧急公务时随时用车。
第七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驾驶员私自出车,私自放置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由办公室协助处理,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必须与出差路线及行车里程相吻合,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驾驶员要积极参加*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水平,熟悉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时交纳各项规费、参加车辆检验审核和驾驶员年审。
第十一条乘员、乘车负责人安全职责
1、乘车负责人是安全行车的第二责任人,必须维持好安全行车秩序,及时提醒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
2、在行车过程中,遇特殊天气、危险路段,危及安全行车时,乘车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行车前乘车负责人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交代,特别要对执行本次任务的危险源、危险点及注意事项进行交代;
4、乘员乘车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且不得在车内与驾驶员闲谈、高声喧哗和有妨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发生。
三、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所备车辆的任务
(一)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监督抽样用车及各科室工作用车。
(三)其他临时*接待任务用车。
第十三条快检车外出执行抽验任务和科室工作用车,出市区的,要由用车科室负责人将用车目的、时间、去向等内容向所长汇报同意后,方可。市内用车,口头或电话向办公室负责人请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条外出抽检和其他工作,需要出差和用车的,填报出差单或培训单时一并注明所用车辆和同行人员。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岱河煤矿特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矿井运输特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强化特殊车辆运送过程的精、细、化操作,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确保矿井运输安全,特制定《特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特殊车辆:凡车辆在封车后长度超过4米,高度超过1.7米,宽度超过1.18米,重量超过4吨的车辆统一定为特殊车辆。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牵头制定《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2、《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机电科、运输区及相关单位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对大件车辆尺寸及所载重量、装载车辆的选型、车辆装载重心及沿途轨道、道岔、环境、绞车等进行校核。运送前,必须先察看沿途、轨道坡度、车场、绞车、安全设施、巷道尺寸等环境状况后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副井绞车运行速度及配重、大巷行驶速度。
3、《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贯彻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备案,凡违反措施或者没有按照措施施工者,一律按“严重三违”论处。
4、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置可靠后方可装车。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人员护送。
5、首次运送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6、坑代科负责监管工字钢、单体支柱、梁装车;保运区负责链板机、皮带机装车;机电科负责大件设备装车;机厂负责采掘设备装车;运输区负责副井上下口各种特殊车辆安全把关,不合格车辆不准入井或升井。
7、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8、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会同经验丰富的技师现场跟班,指导装车、沿途运输和卸车,并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确保在运送过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9、每次运送大件,车辆上都必须配备液压复轨器,以备随时使用。
10、从各采区拉出准备升井的设备,装车不合格者,运输区不准拉送,并要及时将信息用小灵通报告到区值班和矿调度所;在新副井上口安设电视录像24小时监控,调度所三班负责电视监控,并通知安监处。
二、副井提升
1、大件装罐前,由机电副总安排机电科分管负责人会同“四大件机工、电工”对绞车、钢丝绳、罐笼及井筒装备等进行安全确认;井口扒钩工负责对特殊车辆装载和连接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无误后,方可装罐。
2、提升前由机电安全确认人员和井口扒钩工对特殊车辆在罐笼内装载及固定情况进行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向信号工联系走钩。
3、运输区、机电科等单位机电安全确认人员和井口扒钩工应严格按照《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对车辆进行核对,确定副井绞车速度及配重。
4、下大件需要拆除安全门及保险档时,必须严格按照《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在未恢复时,井口应设置保护绳及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提升时绞车司机应严格按《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速度及停车位置进行操作。
6、人员与特殊车辆不得同时提升,装卸时上下口不得同时作业。
三、平巷运输
1、主运平巷运送大件,要提前1天在矿调度会上提出,运送前与运输调度员联系、同意后,方可运送。
2、运送大件车,必须使用圆钢轧扁钻孔方式连接车辆。(连接件的曲线半径必须符合巷道运行状况)
3、电车司机在运送大件车前,首先必须对机车及连接装置的完好状况、大件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捆-绑牢固、可靠、重心有没有位移,再检查连接装置是否符合该运行区段曲线半径的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输。否则,严禁开车。
4、平巷用机车运送大件车时,必须设专人跟车。严禁跟车人员乘坐大件车。机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要时刻注意前方,在接近弯道、道岔、风门、噪声大、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发出警号,并减速慢行。其它车辆会车时,停止运行,待大件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行。
5、平巷运送大件车,需要用人力推车时。每次只能推一辆车,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掌握好速度,严禁放飞车。
6、大巷运送大件必需专车专运,不允许附挂其它车辆,挂车顺序为:车头→人车→大件车。
7、运送大件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四、斜巷运输
1、全矿小绞车根据轨道坡度和绞车制动力等技术数据,统一校核提升重量,并标注在显著位置上;提升前必须对绞车提升能力再次进行校核,确认提升能力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运行。
2、走钩前维护人员和绞车司机必须对机电设备、绞车生根、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扒钩工对巷道情况、轨道质量、安全设施及其它设备进行安全确认。无误后,方可走勾。
3、斜巷运送大件时,每钩只准运一车大件。
4、扒钩工必须确认斜巷和阶段各车场没有人员方可走勾。
5、绞车司机要严格执行“六不开”,信号、扒钩工要严格执行“六不挂”。
五、掉道处理
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掉道就是事故”管理理念,所有掉道车辆必须就地停止作业,依照“八不准”和“八必须”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认真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指挥落辙复轨。
2、平巷运送大型物料车,处理大件车掉道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⑴、首先报告到矿调度所,调度所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单位值班人员和安监处,安监处派人监督。施工时,掉道物料车的两端各两米以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物料车的两侧不准任何人行走或施工。施工人员需在两侧行走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确认无问题,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进行。
⑵、施工时,施工人员应分别在物料车的两端进行施工。即:一端施工时,另一端不得施工。
⑶、施工时,现场负责人要检查掉道车是否有侧翻的可能,如有,必须在有侧翻趋势的一侧搭制可靠的防侧翻装备(焊接四方体铁框架),否则不准施工。
⑷、施工前,先将物料车在道上的车轮用木楔掩住,防止拿道时物料车移动,然后严格检查物件的固定和捆-绑是否可靠,松动时重新紧固、绑扎。
⑸、必须使用专用复轨器进行复轨。将复轨器放置在车辆的下方、道心的枕木或基础较好的地面上(承载机构上面垫上皮带机胶皮,防止抬起时发生滑动)。操作复轨器的纵向移动手柄,将掉道的一端慢慢抬起,待够高后,操作横向移动手柄将抬起的车辆横向位移到所需位置,落下复轨。用同样的方法将另一端车轮复轨。
3、大型物料车在斜巷掉道,应遵循以下步骤:
⑴、大件车在斜巷掉道后应立即停车,并刹住绞车的制动闸。绞车司机的手不得离开制动闸把,同时停止电机运转。
⑵、大件车在斜巷掉道后,跟班管技人员要及时查看现场并向单位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会同其他专业技术、经验丰富的技能人员进行复轨工作。
⑶、施工负责人要及时的在斜巷的各进出口安设警戒人,设警戒线。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⑷、施工期间,严禁人员进入掉道车的两侧施工,行走或逗留,确需要在两侧行走时,要有防侧翻的措施。
⑸、掉道物件车如有侧翻的可能的,必须在有侧翻趋势的一侧搭制防侧翻装备(焊接四方体铁框架),并严格检查物件的固定和捆-绑是否牢固可靠,如松动时重新绑扎牢固。
⑹、施工时必须将掉道大件车的钩头用2根Φ18.5的钢丝绳分别对称的卡在轨道上,所卡部位应在轨道和枕木的结合处。
⑺、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掉道物件车的复轨同平巷掉道车的复轨,但必须先拿掉道物件车的下端再拿上端。
六、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必须”和 “八不准”
(一)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必须”:
1、必须有专人现场指挥复轨。
2、必须坚持就地复轨的原则。
3、必须在本列车后方设专人截车或在距尾车40米外挂红灯示警。
4、使用复轨工具处理掉道车辆时,必须把复轨工具垫牢固、坚实。
5、必须将复轨地点的电缆、电话线、设备保护好。
6、必须清理好周围环境的障碍物。
7、在罐笼、翻车机两侧复轨时必须与信号工联系好。
8、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复轨。
(二)机车、矿车落辙复轨“八不准”:
1、不准利用机车牵引进行复轨。
2、不准通过或利用道岔进行复轨。
3、不准用支撑的方法进行复轨。
4、不准使用不完好的复轨工具。
5、在斜井复轨时不准将上挡车器打开。
6、在斜井复轨时不准用向下松车或向上拉车的方法进行矿车复轨。
7、在斜井复轨时不准摘除连接装置进行复轨。
8、不准没有措施进行复轨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
七、小绞车操作“六不开”和“六不挂”:
六不开”:
1、绞车不完好不开;
2、钢丝绳不合格不开;
3、安全设施及信号不齐全不开;
4、超挂车不开;
5、信号不清不开;
6、“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六不挂”:
1、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
2、信号联系不清不挂;
3、“四超”车辆无措施不挂;
4、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
5、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
6、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煤矿辅助车辆运行管理办法2015-06-14 12:29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输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井的掘进头、旺采面、回风巷、总排风巷使用防爆车,主要进风巷暂允许使用低污染车。
第三条 工程自卸车禁止运人。
第四条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办法》和《石圪台辅助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适用范围:石圪台煤矿矿辅助运输车辆及外委区队车辆。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机电组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管理与相关业务工作。其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负责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对车队车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助车队解决车辆所需的配件,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
4.组织车队车辆的检验和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与安管办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罚。
第七条车队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矿车辆及外委工队车辆的运行管理。其职责:
负责健全各项车辆管理制度以及各个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以及车辆管理工作的内业资料整理。
负责所有车辆的派遣和日常管理,包括车辆日常运行、完好检查、维护保养、备件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
计划和大修计划的申报以及督促区队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负责对所有车辆和外委工队司机的技能培训和行车路线的制定,并及时与生产办联系绘制和更换行车路线图,包括对司机的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罚。
负责矿属所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车辆的运行成本,是辅助运输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单位。对违规车辆和违规单位有处罚权,是辅助运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八条安全办是全矿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其职责:1.负责根据机电组的检验合格证对所有入井车辆颁发《准入证》,并有现场检查监督所有车辆运行状况的权利。
2.负责对所有入井车辆驾驶员,进行一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安全资格证》。
3.负责参与机电组组织的对违章违规的车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以及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追查。
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以上(C证只允许驾驶皮卡车),经安管办入井安全培训,要加强证件发放前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驾驶车辆。驾驶车辆时司机必须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办入井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十一条新聘用驾驶员由车队组织进行车辆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跟车、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车队队长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操作熟练,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防爆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
第十五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车队汇报维修,严禁驾驶不完好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防爆车和非防爆车分类编号管理,防爆车牌照前后用大写“FB”标识,非防爆车用“FFB”标识。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1.车队和井口检身房必须建立辅助车辆运输路线图,并张挂在醒目位置。线路图上明确标识回风巷以及掘进头和旺采面与主要进风巷的分界点,并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明显标志,列出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区域。线路图及标识由矿生产办完成,同时成立专门小组,机电组负责监督、检查。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
2.当工作面或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对辅助运输路线图、非防爆车禁止进入区域及“非防爆车禁止入内”标识牌及时进行变更。
3.巷道上方的管路、缆线吊挂高度适中,不得有刮擦现象。
4.在巷道的转弯和交叉点应有反光警示标志。
5.必须明确入井和升井路线,车辆不得逆行;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必须设一个躲避硐室。
6.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7.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下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点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8.车辆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位置路段停车时,司机必须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后方可下车,并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防止出现溜车事故,严禁司机在停车待修期间离开现场。
9.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俩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10.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11.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12.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十九条矿内各单位和外委工队或个人用车必须提前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并在领车时签字确认后,车队方可派车;各专业化服务单位入井车辆统一由车队调度,根据作业地点确定派防爆车或低污染车。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检查内容规定:
1.入井车辆必须在井口检身房进行登记,井口检身人员根据派车单核实车辆行车路线与所派车型是否相符,符合要求方可放行。
2.车队应有专人在井口按照《车辆完好标准》检查每台入井车辆完好情况,严禁不完好车辆入井,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区队包括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接受车队的完好检查,严禁逃避或拒不配合车队完好检查。
3.对于井口检查不完好的车辆,车队应及时督促司机去车队维修处理。对于维修完好后的车辆经检查后方可入井。
4.防爆车辆司机应定期检验瓦斯断电仪是否可靠,井口车辆检查人员应检查每台防爆车的瓦斯断电仪效验证是否合格,如不合格应严禁入井,按不完好车辆处理。
5.石矿各种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每台入井车辆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欧Ⅱ或欧Ⅲ排放,必须由经设备管理中心检验合格方可入井。
6.凡入井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入井安全培训和行车线路培训,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复印件,安全资格证,车辆准入证和入井资格证,否则不允许下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2.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3.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4.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5.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调度室及相关部门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运送火工品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运送火工品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6.装运送火工品的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专人监护下,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运送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严禁扒车、跳车
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
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专用,后车厢准座15人,驾驶室单排车允许乘坐2人(包括驾驶员),双排车不超6人。严禁超员,加长车等低马槽车车斗内载人,严禁人货混装。运送人员车辆的车厢必须加焊不低于1米高的防护栏杆和尾部防护栏或链,顶部有防护棚。
第二十三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列规定:
1.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各种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3.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 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5.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做到“一停、二慢、三通过”,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6.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7.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8.严禁驾驶员逆行和更改行车线路。
第二十四条井下运行车辆会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在会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2.任何车辆(包括参观车辆、指挥车)在会车时,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才可行驶。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方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①、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②、在遇到拉水管和特殊车辆时,③、对方行驶车辆超过两台以上的。
2.井下所有车辆会车时都应主动避让,保证井下巷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井下防爆车辆在回风巷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门看管人员严禁放行禁止进入的低污染车及非防爆装载机。
2.矿调度室及通风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时的气体监测结果,对于有害气体超限的区域,及时通知车队和相关人员,调整车辆运行或禁入。
3.每台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在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超限时,严禁作业,不准启动车辆。
4.工作区域内粉尘浓度大,视线不清时禁止使用任何车辆。
5.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各个回风巷道的瓦斯浓度以及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超标及时悬挂警示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回风大巷至少检测两次。
6..驾驶员在回风大巷行驶前,必须看检测站检测情况和矿上专职瓦检员有无悬挂禁止通行牌,确认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不超标时,方可驶入。
7. 2-2煤回风大巷,已安装有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控分站一套,并用红绿灯相连,瓦斯、一氧化碳超标时红灯亮,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行驶。
8.如果车辆在回风巷发生故障时,首先关闭车辆所有电路包括车灯,前后50米各悬挂警示牌,然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打电话汇报情况,并及时检测瓦斯浓度。严禁在回风大巷检修车辆。急救时,要求尽量先撤离回风巷,到安全地方再检修。
第二十六条 井下进风巷非防爆车行驶规定:
1.在进风巷使用低污染车、非防爆装载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措施中明确车辆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及使用数量,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和安管办和机电组审批后,方可使用。
2.矿机电组对低污染车防爆车实行动态检查,同时每月对车辆进行逐台检查。
3、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具4kg灭火器或1具8kg灭火器。
第二十七条地面挂牌外出车辆的运行规定:
地面车辆外出前司机应详细检查车辆完好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因工作需要,在神木或者东胜县境范围内外出的车辆,必须在车队调度室登记备案。若外出超出神木或东胜县境范围以外的车辆,出发前必须办理车辆外出审批手续,报机电组备案和矿领导审批。
对于下雪等特殊天气,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私自或者特殊天气未采取安全措施外出。
第二十八条要求车队车辆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车队要对所有入井车辆建立管理台帐。
2.所有车辆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待修率控制在8%以内 ,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
3.车队要不定期对车辆完好和井下车辆违章行驶进行动态检查,机电组将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并将记录抽查结果作为月度考核依据。
4.车队必须制定《车辆应急办法》和《特种车辆司机岗位责任制》。
5.外委工队的车辆完好和井下动态检查均纳入车队车辆标准管理考核中,要求车队应有外委工队的车辆台帐和司机信息登记记录。以方便管理。
6.车队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了预防车辆维护和保养不到位,矿属所用车辆和司机均由车队统一管理。
7.车队车辆的外出维修和配件领用必须经机电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外出维修和领用配件。
8.要求车队将所有车辆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并有专人记录。
9.要求车队三班有专人在井下动态检查车辆完好和查处违章行驶车辆,并要求车队每天调度会要通报前一天车辆违章情况。
10.车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区队司机定期去车队维护和保养车辆,对于没按规定执行的司机有处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区队车辆的运行管理规定:
1.区队车辆(包括皮卡)应包车到人,由包车司机每运行30天后主动到车队对所包的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车队保养记录本上与车队检修人员一起签字认可,作好记录以备检查。车队应认真监督区队包车司机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
2.包车司机应及时向车队汇报所包车辆存在的问题,以便车队及时维修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若由于包车司机汇报车辆故障不及时,导致车辆损坏严重带来维修困难,将追究包车司机的责任。
3.区队皮卡车为区队的指挥车,为了保证皮卡的完好运行,规定区队皮卡允许技术员(含)以上人员驾驶,严禁将皮卡交于任何人随便乱驾驶。
4.为了体现专业化服务意识,区队车辆和司机统一由车队管理。区队包车司机是区队车辆完好运行的第一负责人。车队应严格管理区队司机按规定维护保养车辆。
第三十条皮卡车运行管理的规定:
无论任何人驾驶皮卡车应自觉接受车队井口完好检查,严禁逃避井口完好检查和拒不配合车队人员完好检查,否则将按规定处罚。
皮卡车司机应随身携带驾驶证复印件和矿发驾驶证、入井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车队人员检查。
皮卡车司机应自觉遵守辅助运输管理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皮卡车司机若将车辆蹭、刮、划伤或者碰坏,应自觉接受车队的处罚。
第三十条车队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以下内容:
v1w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v2w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v3w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v4w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v5w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v6w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v7w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v8w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v9w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v10w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v11w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v12w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v13w每天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v14w有黄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
v15w清理空气滤清器。
v16w清洁、擦洗车辆。
司机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维修班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车验收。
2.车队检修班负责矿属所有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和性能测试工作。
3.要求车队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4.车队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5.交付区队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区队使用。
6.车队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区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做记录。
7.车队应严格考核常州科试维修服务工作,对于考核服务工作要记录详细,其中扣分的原因和依据都应有记录,以便机电组人员向上级部门反映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所在矿井严格控制入井其它车辆,能停止施工的尽可能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条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和驻矿安监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运送路线不允许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第三十三条车队管理内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各种车辆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专职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定期保养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运行故障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
4.建立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
5.建立健全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6.应建立区队车辆保养和维护记录,要求该记录应有区队包车司机和车队维护人员的确认签字。
第三十四条 车辆事故汇报和追查流程规定:
1.一般小型车辆运输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分析,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安全办和机电组。
2.重大车辆运输事故或对车辆造成较大损坏的报安全办安监人员与机电科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结果调度会通报。
3.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安全办和机电组,并联合负责追查分析事故。将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领导。
对以上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找不出来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不明确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和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刹车失灵应急措施:
一、造成刹车失灵的主要原因:
1、对刹车系统缺乏必要的保养,刹车总泵里杂质太多、密封不严、真空助力泵失效、刹车油过脏或几种刹车油混合使用受热后出现气阻、刹车总泵或分泵漏油、储气罐或管路接口漏气;
2、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机件失灵,如长时间下坡会使刹车片摩擦生热、刹车毂炭化、刹车功能完全失效;
3、由于严重超载,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车辆运动惯性,直接导致刹车失灵;
4、车辆过深水区时,刹车布进水,导致刹车失灵。
要求车队加大了入井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大了车辆保养力度,做到“车辆不完好不入井”。
二、吸取神宁公司6.16辅助运输事故教训,针对我矿井下巷道情况,1#、2#平硐、12煤与22煤交接处、12煤上山、12煤回风上山、12煤到12上煤层属于较大坡度地段,车队进行了现场学习并对刹车突然失灵情况,制订了以下应急预案:
1、强化对车辆紧急避险、井下安全运输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特别要提高驾驶员在车辆出现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反应能力。
2、严禁车辆首尾相随入井,每台车辆之间必须先后间隔1分钟以上方可入井。
3、严禁升井车辆在2#平硐坡段首尾相随升井,必须等待前方车辆升井后下一车辆方可驶入坡段。
4、严禁未检查车辆制动系统入井。
5、无论在任何路段,严禁使用空挡溜车。
6、经过淋水路段后必须连续踩踏刹车,挤压刹车布,直至制动系统达到良好状态。
7、严禁在没有试制动系统情况下,驶入下坡路段。
8、下坡或在高速行驶状态下,如遇刹车突然失灵首先应控制好方向,脱开高速挡,迅速逐级或越一级减挡,(根据我矿常州防爆车采用无级变速器,在发生刹车失灵时可将档位直接切入倒档位置)利用发动机制动使车速迅速降低。待车速降低后,应结合使用手刹制动。在不得已情况下,根据路况利用车的保险杠、车厢等钢性部位与巷道副驾驶侧煤壁摩擦,达到强行停车脱险的目的,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
9、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应适时减入中低挡,保持足够的动力驶上坡顶停车。如需半坡停车,应保持前进低挡位,拉紧手刹制动,随车人员及时用石块、垫木等物卡住车轮。如有后滑现象,车尾应朝向煤壁或安全一面,并打开双闪警示灯,引起前后行驶车辆注意。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驾驶员未办理入井证件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驾车人员与驾驶证件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3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50-100元。
二、车队井口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致使不完好车辆入井或者车辆带病运行,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井口车辆检查人员50元,处罚车队300-500元。对于逃避车队井口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司机处罚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元。
三、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队或者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四、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五、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驾驶员100元。
六、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系帽带)、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200元。
七、挂牌车辆外出时没有报机电组备案和矿领导审批,私自外出每发现一次处罚司机300元,处罚车队500-1000元。特殊天气车辆外出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每发现一次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500-1000元。
八、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车厢和驾驶室内有杂物或烟头,其它杂物罚
推荐专题: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