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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论文(范文3篇)

2022-11-21 2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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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安治安管理论文(2)

论治安调解在基层公安机关中的适用

摘 要 治安调解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犯罪诱因、促进社会和谐与增进警民关系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东方经验”在我国源远流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警的实际调解工作之间存在一些不衔接的现象,通过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解读以期对于这些困惑进行探讨和释解;同时,治安调解时的认真取证、当事人自愿且不能以调代罚,这也是基层存在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治安调解 基层公安机关 警民关系

作者简介:黄佩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4-02

调解作为一种“东方经验”在我国源远流长,治安调解是其中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治安调解是一种可选择性的处置措施,充分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治安调解在基层公安机关被广泛应用,作为基层民警应该更好的掌握治安调解的适用,更好的充分运用治安调解这一手段。

一、相对治安管理处罚,治安调解具有的优势

(一)更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犯罪诱因

“民间纠纷”应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和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其他纠纷。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多数指邻里、家庭成员以及同事关系等,这些关系是我们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无论这一纠纷如何解决,绝大多数的矛盾双方还是要继续在共同的时空环境中工作或生活下去,那么,之后让矛盾双方“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还是“化解矛盾,握手言和”就是我们选择治安处罚和治安调解处理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当然,治安管理处罚也有教育当事人的作用,但是相对而言,治安调解的程序更简便,并且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双方都已有所悔悟,更有利于民间纠纷的及时解决,最终使邻里、家庭成员或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在今后长时间内能够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试想,如果不进行调解直接进行处罚,都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深和蔓延,如果被处罚一方不服的话,还有可能酿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甚至犯罪,会更大的危害社会和个人的安全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及时有效的调解处理治安案件能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犯罪,避免危害程度的加深,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当然,这里所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情节轻微的。

(二)更利于和谐的警民关系、树立警察形象

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办案民警完全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者的形象,无论是进行那一种治安处罚都是要对被处罚者的某种权利进行剥夺,或多或少都会引起他们的一些抵触情绪。但是,在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时,民警的“身份”是法律的宣传者、思想的教育者和情感的交流者,虽然公平和公正仍然是必须的,但要比执行处罚时更像是当事人的朋友,如果调解成功,就可以免于处罚,能进一步建立办案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既能树立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形象,也可以造就民警与群众融为一体和蔼可亲的亲民形象。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治安调解的法律规定与民警实际工作存在的不衔接

从上述可以看出治安调解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有它的优势,有人说它是一种“东方经验”,也有人说它是“中国特色”,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治安调解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上世纪末以来,治安调解为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凸显它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发挥着它积极的作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召集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宣传、明辨是非、说服教育、协商解决的行政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得到人们的认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处于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关于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公安部2006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和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2条分别又对治安调解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并且从法规条文的本身可以看出,治安调解的范围是在逐步扩大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是理论上对治安调解的描述,在公安一线实际工作中,由于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理论与实践不衔接、不协调的现象,使治安调解的功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甚至引发对于治安调解的实用性以及公安机关基层民警的调解能力产生了怀疑,在此,笔者就当前的治安调解在运用上遇到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调解范围存在差异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调解的前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从笔者对基层民警的调查了解发现,作为基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案件范围,要超出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一方面,是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和实际工作中对规定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调解处理的理解。关于“民间纠纷”,司法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的“民间”是指公民之间,民间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同时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益争执之外的纠纷。还有,关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的理解,其中,对“打架斗殴”的理解更易混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从第23条至第76条并没有规定“打架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类似的在第43条规定了“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部规定的151种治安案件案由中也只有“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所以,可以将“打架斗殴”理解为“殴打他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从治安调解相对治安处罚的优势分析来看,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警民关系。并且从公安部的数次扩大列举可以调解的治安违法行为本身也说明了“等”应作“等以外”理解,只要是满足“情节轻微、双方同意”,且我民警认为调解处理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的违法行为均可以考虑调解处理。

另一方面是在实际工作中,对多数“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调解处理。目前,派出所每天的接处警工作中,有三成以上的所接案件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而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调解不构成治安案件的纠纷?于情,似乎应该调解:于法,似乎不应该调解。试想在基层公安机关每天接警中的这三分之一的矛盾纠纷(尚未构成违法),若不及时调解,听之任之发展,双方矛盾易更深层的激化,极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甚至构成犯罪。这与治安调解的立法精神和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相违背的。对于这一矛盾如何去解决?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这些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纠纷按理应由民间调解组织,譬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更为合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开展,但是现在该组织名存实亡基本已经不存在,现实中的这些民间纠纷是不宜拖延的,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主动找到人民警察时,从我们的社会责任考虑也不应该将之拒之门外,于情于理都应该及时解决处理,但在相关法律文书制作时可能会遇到问题进而还会影响到民警绩效的考核,这个问题下文继续讨论。对于这些尚未构成违法的案件是否调解,存在困惑,同样对于比违法行为严重一些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置,在实际工作中同样存在一些矛盾。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调解轻伤害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正在尝试对更为广泛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有学者对此现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在此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即从“大治安”视角看,治安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实践中,社会主体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而对各类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我国正在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这种大调解也正是“大治安”意义上的治安调解。

(二)治安调解的机制和民警的绩效考核不衔接

现实工作中,在基层派出所,一般实行“首接负责制”,即谁值班,谁受理、谁解决的做法。本次值班接报的案件,案情简单的本值班日处理完毕,复杂的要等到下个值班日才能处理,如果案情过于复杂就继续往后推。这在客观上拖延了调解工作的处理时间,会直接造成对民警办案效率的影响,另外,上文所述,公安机关每天的接警案件中三分之一是未构成违法的民间纠纷,但是本着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要对其调解处理,对于这些工作,就现有的工作考核标准,多数是很难列入绩效考核范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要解决机制不衔接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充分发挥社区民警的作用,社区民警对所属辖区居民相对比较了解,如果发生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满足调解处理的其他条件,可以让社区民警加入进来,调解工作会更加顺利的进行,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第二,建立社区民警警务室,警务室用社区民警的名字命名,保证社区民警的正常工作时间有80%在警务工作室,这一措施目前在某些省市的警务体制改革中已经初步推广。这样,社区发生的一般纠纷就可以邀请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在社区内进行解决,给派出所减轻一些压力;第三,将民警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的彻底性和需要调解治安案件的发案率以及所调解处理的一般民间纠纷纳入对基层民警的绩效考核体系中,以提高基层民警对治安调解的重视程度;第四,定期对基层民警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治安调解能力,在“三项建设”中,必须把提高基层民警的调解能力作为“练功”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另外,关于治安调解,除上述一些问题需要重视之外,还有两点问题需要我们注意。一方面要避免强制调解。个别民警受主观意识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强行组织当事人调解,甚至有的以不服从调解,就拖延查处案件的手段,迫使当事人违心服从调解。这样即使勉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可能因当事人不诚心履行,而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达不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影响警民关系。另一方面要重视取证工作。少数基层民警因为警力缺乏、工作任务重、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不是及时的调查取证,而是一心促成治安调解了事。一旦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非不明,导致调解无效后,调查取证的最佳时间已经失去,可能影响治安案件的公正裁决,或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损毁公安机关的形象。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民警进行治安调解时,既要严格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维稳定、促和谐、不越权”的原则,勤学习,苦练功,将治安调解的立法精神和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发扬光大。

注释:

详见这两部部门规章的第152条和第2条。

司钦山.论公安刑事调解.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06(6).

参考文献:

[1]杜建民.苦练群众工作基本功提高民警治安调解能力.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2]樊学勇,刘荣文.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问题研究.中国人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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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治安管理论文范文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惠阳区,同时产业化的地区差异,也促使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动。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惠阳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惠阳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治安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亟需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在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新路子。

关键词: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 权益 对策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

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

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

(三)结构复杂化

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

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劳动合同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一)管理体制不畅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

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

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难度大

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约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时,往往盲目地采取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个体小旅店、建筑工地栖身。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经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东、个体老板见利忘义,有意庇护,使这些场所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正值流动人口流动高峰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的双高峰期,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首先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我们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同时,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从而引导、促进流动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

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以改革强化基层、创新建设基层、发展服务基层为目标,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研究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切实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基础工作方面,各乡镇应建立由综治、派出所、工商、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计生部门要以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为目标,大力加强以人口登记为基础的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等项基础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和有关情况,加强对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高危人员的管理,积极预防、控制犯罪。

在基层工作方面,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乡、镇和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流动人口排扰解难。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和团体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扶危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努力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镇社区,紧紧依靠和利用社区资源,使社区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纽带,成为流动人口融入城镇生活的桥梁。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工作,激发流动人口投身社区的意识和活力,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管理出租房屋的体制,改由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综合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控制,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并且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依法严厉处罚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者;要提高出租人自觉管理承租人的意识,使出租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基础保证,从而确保广大居(村)民安居乐业,确保房主和承租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着重从日常跟踪管理、流动管理入手,突出对形迹可疑人员的重点查控。这就需要民警真正树立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依靠群众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然后实行重点跟踪查控。要在流动人口中发展治安积极分子,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通过他们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可疑人员的动向。

(四)树立“科技强警”观念,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加快电脑录入进度,确保流动人员信息实时登记、实时录入。二是加强信息检索工作。充分用公安部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实行不间断的检索比对工作,及时从中发现在逃人员。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旅馆业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进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的建设步伐,并推动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的共享进度。

参考文献

[1] 徐伟明;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演变与展望[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 魏毅;谈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3]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第三篇:治安管理毕业论文

治安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对于治安工作,是每一位安保人员都要做好的,那么大家知道怎么样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吗?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治安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要】油区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石油企业的稳定发展,对国家石油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目前影响油区健康发展的不利环境因素,相应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油区综合治安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油区;治安管理;不利因素;有效措施

1.目前影响油区健康发展的不利环境因素

受油区野外开放性特殊经营方式的限制,影响油区综合治安的因素也变得复杂多样,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首先从自然环境方面讲,几乎每个油区的油区所处位置都比较偏僻,人流量少看井员工少、道路交通复杂,这无形中就给盗油份子实施盗窃活动提供了方便。盗油盗电是油区治安问题中最普遍也最多见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报道,油区平均每年发生盗窃油气以及油区电力的案件高达2000余起,这不但给油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油区的持续发展。同时,油区开发项目点多、面广、野外开放性经营的特点又给油区治安管理带来一定不便。

其次,人为环境方面:油区不法村民挖沟断路、拦车扣车、封堵道路、阻挠井队搬迁和施工作业,造成油区生产车辆无法通行,职工无法正常上下班,钻井和作业队被迫停工,影响油区正常生产干扰油区生产秩序的现象以及违法违章占压输油气管道等问题时常发生。油区百姓素质的高低,法律意识强弱也严重影响着油区综合治安管理活动的开展。

再次,社会经济环境方面:原油价格居高不下,特别是近两年一直呈上涨趋势,盗卖原油的高额利润回报一定程度的导致相当一部分不法份子铤而走险,偷盗原油现象屡禁不止。另外,油区项目开发占用耕地,政府出台的类似退耕还林等一系列其他政策也致使油区农民耕地减少,赋闲时间增多助长偷油盗电气焰。同时,油区看井员工多为临时外聘人员,工资低、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自身素质层次不齐。石油企业的这种用工机制分配机制,加上井站独特的工作环境间接滋生了监守自盗现象的出现。

2.加强油区综合治安管理的有效措施

2.1预防措施

2.1.1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油区综合治安管理建设的基础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书写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公布典型案例等宣传手段,集中报道行动进程和取得的成果,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坚持送法下乡、普法进村,大力宣传《刑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支持油区生产,保护油区发展的自觉性,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涉油违法犯罪的发生。

2.1.2建立预警防护机制,加强领导及安全防范

全面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油区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三防”措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压减偷盗、抢、破坏等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长效预警防护机制有利于环境安定的确保。加强日常管理,继续推广以电子视频监控、防盗报警为主的技术防范如对井口电缆进行深埋,油井电机进行捆绑防盗,对管网阀组、高架罐、地面罐安装防盗装置,大范围推广科技防盗等。加强治安防范组织网络建设,加强对巡逻队员等内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稳定一线治保队,并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千方百计把涉油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避免矛盾蔓延扩大。

2.2整治办法

2.2.1改善外雇人员工资待遇,增强看井人员岗位责任心

油区一线员工尤其是看护人员大部分为临时外雇人员,他们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素质层次不齐,所处工作环境开放、复杂,易受影响。因此,要大力开展岗位责任心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培训计划,扎实抓好一线员工培训工作。重点开展对井站看护人员责任心的培养,进行集中轮训,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要以井站看护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尽快提高一线员工的法律意识、工作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同时提高看护人员待遇,建立奖惩机制,以治安问题出现率考核工作并与奖金挂钩,切实因责任心不够导致的内外勾结、矛盾激化等不利油区治安因素的存在。

2.2.2完善井站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严格督查奖惩

要想保证油区治安良好态势发展,必须从严管理,首先要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理顺井站监督、检查管理体制,不断健全井站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完善井站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对于内勾外联、损害油区利益的职工,坚决给予严肃处理,清除油区内部的“蛀虫”。同时,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管理站的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整改,并将整治情况作为年度综治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案件上报制度。各管理站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汇总、及时上报整治行动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上报。三是举报制度。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动员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2.3相关活动

大力开展加强油区综合治安管理的活动是保障油区良好治安的有效措施。首先要开展专题研究,制定可行性方案,展开拉网式巡逻检查。加大对各检查站点及进出自然保护区路口的检查力度,有重点的检查,切实把好油区治安“入口关”;适当充实巡逻人员,加大巡逻力度,重点加强夜间巡查。第二,开展油地帮贫助困活动,密切油地群众感情。坚持定期走访慰问;深入开展爱心助学活动等。第三,开展重点整治活动,铲除犯罪诱因。加大追逃力度,提高破案率;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油区公安机关积极性,整合力量资源,提高快速反应和攻坚克难能力,确保涉油刑事案件快侦快破,以震慑犯罪份子。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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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天星.加强地税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思考[J].理论导报,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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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静红.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08.

[7]王震.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治安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7.

[8]付蓉蓉.治安防范的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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