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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培训及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 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类煤炭企业从事安全培训,市、县煤炭工业局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培训,依法取 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
第 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等煤矿)矿长(经理)、投资人和法人代表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 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A类和B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总经 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技术、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 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科、队、井、班、组长;驻矿安全监督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 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县(区、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监督和落实所管辖各类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遵循“依法办事、严格程 序、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监督”的程序,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实施”。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选派符合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进入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储备库备用。在企业下发 任职任命文件后,及时到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正式上岗。逐步实现“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机构
第 八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领资质证书,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一、二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评估 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
三、四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评估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凡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将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上 进行公布,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的培训资质。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培训计划。没有各级煤炭工业局、国有 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下达或确认的安全培训计划,一律不准安排安全资格培训。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 和考核标准组织培训教学,建立学员培训档案,接受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 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教学质量。
第三章培训、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及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所管辖各类煤矿培训工作。
中 央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跨省(区、市)开办的煤矿、外商投资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全 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考核、发证。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所管辖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计划、培训、考 核、发证工作。
各县(区、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所管辖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培训工作由四级(含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初下达、确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一、二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 计划的执行和培训情况。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所管辖煤矿企业的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下达本局负责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 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的执行和培训情况。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所管辖煤矿企业的具体情 况,每年初编制、下达所管辖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及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管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计划的执行和培训情况。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每年初编制、下达所管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和新工人培训计划,组织、指导所管辖煤矿安全培 训机构培训计划的执行和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培训不得少于9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90学时;新工人上岗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 十四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 及时参加复训,超过3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训时间不少于
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复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资格的培训和复训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办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凡国家出台统一考核标准的培训项目,一律按其标准执行。未出台统一标准的培训项目,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组织专家按照培训大纲编制科学、规范的考核题库,并逐步采用计算机考试模式,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七条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发证机关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 操作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放。各市煤炭 工业局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发放。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县煤炭工业 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按照国家局统一规定的式样负责监制;《特种作业 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免费发放;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证书式样,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 局负责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由本人 和所在企业写出申请,持原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原证书号码,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因矿名或企业名称、持证人服务处所变更等原因而造成证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持证人应持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及时到发证部门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 责建立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并对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B类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并对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建立所管辖煤矿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并对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建立所管 辖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和新工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档案,并对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严禁替训、替考。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培训、考试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决定,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1、因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所列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有关部门移送吊销证件的。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 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的;
(三)将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者个人的;
(四)安全生产培 训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
(五)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
(六)资质 证书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
(七)为他人提供虚假培训证明、伪造培训档案的。
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且经考核 合格的;
(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煤矿企业 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四)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五)未建立健全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六)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七)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八)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七条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请当地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下发的山西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管 理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
前 言
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05
矿用分站 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
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 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3.2 识别卡
identification card
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3.3 位置监测分站
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 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3.4 传输接口
transmission interface 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3.5 主机
host 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3.6 并发识别数量
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 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3.7 漏读率
misreading rate 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3.8 工作异常人员
the absentees 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3.9 识别区域
identifiable area 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3.10 重点区域
key area 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3.11 限制区域
forbidden area 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3.12 最大位移速度
maximum velocity
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4 技术要求 4.1 系统组成
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4.1.3 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4.2 一般要求
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4.3 功能要求
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
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
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4.4 主要技术指标 4.4.1 最大位移速度
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4.4.2 并发识别数量
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4.4.3 漏读率
漏读率不得大于10-4。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
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
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4.4.6 最大传输距离 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
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4.4.7 最大监控容量
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 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4.4.8 最大巡检周期
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4.4.9 存储时间
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
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4.4.10 双机切换时间
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4.5 环境条件
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15℃ ~ 30℃; b)相对湿度:40% ~ 70%;
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
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0℃ ~ 40℃;
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
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4.6 供电电源
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 +10%; b)谐波:不大于5%; c)频率:50Hz,允许偏差 ±5%。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
——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 +10%;
——其他井下产品:-25% ~ +10%; b)谐波:不大于10%;
c)频率:50Hz,允许偏差 ±5%。5 安装、使用与维护 5.1 安装与维护
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5.1.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5.1.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5.1.8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9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5.1.10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1.11 安全监测工应24 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5.1.1
2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5.1.13 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5.2 中心站
5.2.1 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5.2.2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5.2.3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5.2.4 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5.2.5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5.2.6 中心站应24h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5.3 技术资料
5.3.1 应建立以下 帐卡及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5.3.2 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5.3.3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5.3.4 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5.4 管理机构
5.4.1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小型煤矿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维护中心完成。
5.4.2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4.3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5.5 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a)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b)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c)失爆不能修复的;
d)受意外火灾,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e)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 f)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煤矿井下人员考勤管理系统
湖北襄樊石开网络自主研发的煤矿井下人员考勤管理系统采用指纹识别/虹膜识别功能,集中采集全矿入井人员的指纹,并与入井人员的基本资料相对应进行存储,系统操作简单,方便快捷,识别迅速,误差率低,并可以提供具体的出勤率、上下井及各工种作业时间,有效地杜绝了代签考勤、虚报考勤、晚下井早上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系 统 概 述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车辆等动目标流动性大,一旦下井后就无法确切知道他们所处的位置,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就给救灾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建设井下动目标跟踪系统至关重要。煤矿井下人员考勤管理系统采用目前最先进的2.4G无线扩频通讯技术,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和高速数据传输速率,彻底解决了远距离、大流量、超低功耗、高速移动标识体和数据传输难题,实现矿井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清楚掌握每个井下人员的位置及活动轨迹,为事故抢险提供科学依据。
指纹考勤系统是根据指纹的唯一性、独特性和可分类性,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指纹识别技术,开发研制的一系列指纹考勤系统。本产品具有稳定性、灵活性、准确性等特点。广泛应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银行、煤矿、酒店等人事管理部门。
指纹考勤系统是利用人体活体指纹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而研制的最新一代人事考勤系统。它克服了传统打卡机、磁卡、IC卡等考勤方式在打卡、丢失等不足和缺陷,最为有效地杜绝了考勤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充分体现了考勤管理系统的公正,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为企业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考勤管理手段,是企业体现其管理形象、节约人力力、提高效率、杜绝漏洞的最佳模式。该系统采用指纹识别功能,集中采集全矿入井人员的指纹,并与入井人员的基本资料相对应进行存储,当职工上下井时,只用手指轻轻一点,提取、确认后就考勤成功。煤矿井下考勤定位系统采用指纹识别功能,集中采集全矿入井人员的指纹,并与入井人员的基本资料相对应进行存储,当职工上下井时,只用手指轻轻一点,提取、确认后就考勤成功。该系统操作简单,方便快捷,识别迅速,误差率低,并可以提供具体的出勤率、上下井及各工种作业时间,有效地杜绝了代签考勤、虚报考勤、晚下井早上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煤矿使用指纹考勤系统以来,考勤率大大提高,在全矿形成了“人人出满勤,干满点,为安全生产做贡献”的良好局面,促进了企业安全、稳定发展。
指纹考勤机实现人、地、时三者合一,去除考勤虚假,为公司省去不必要的加班费用付出。对企业职员的人事出勤进行公正合理并有效、科学地管理已成为各单位面临的现实课题。指纹考勤机是利用指纹识别技术,集成考考勤件和人事管理软件的最先进的考勤设备。工作人员不必保管和携带各种证件(如纸卡或IC卡等等),只要轻轻一按手指就可完成身份识别。确保考勤的公正,数据的准确。
指纹的唯一性彻底根除考勤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只要员工上下班或外出轻轻按一下手指,系统自动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月底,管理人员操作电脑轻轻松松打印人事考勤报表,财务部门根据考勤数据进行处理轻松输出薪资报表。从考勤到工资管理全部电脑化,确保考勤管理的公正、公平、科学、准确。
指纹考勤系统是利用人体指纹的唯一性这一特性研制而成的人事考勤系统。准确记录全体员工的考勤时间,自动按时间段、按人员、按组等统计考勤信息,输出考勤明细表和统计表,通过电脑网络连接可以在管理机完成管理功能。每一个人可登记1-10枚指纹。在办公室或机房可以查看考勤状况。
它克服了传统打卡钟、磁卡、IC卡等考勤方式存在的代打卡、卡丢失等不足和缺陷,最为有效地杜绝了考勤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充分体现了考勤管理的公正,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它为企业管理提供了科学、可靠的考勤管理手段,是企业体现其现代化管理、节约人力财力、提高效率、杜绝漏洞的最佳模式。利用人体指纹的唯一性这一特性研制而成的石开考勤系统,不仅给单位提供了一种科学的考勤管理方式,而且使考勤管理更加简便快捷、客观公正。
我公司根据考勤管理的普遍性,推出了标准版指纹考勤系统,以适应大众化的需求;同时也根据不同单位的特殊要求,推出了石开专业版指纹考勤系统(分单机版、网络版)。根据不同用户单位的具体情况,我公司都提供了相应的考勤系统解决方案,使用户单位既能准确快速完成考勤工作,又能达到节省投资的目的。
指纹考勤功能:
1、无需携带任何考勤卡,只要轻轻一按手指即可完成签到;
2、可以配合小键盘、触摸屏,加快员工的签到速度;
3、可以管理复杂的各种上下班时间;
4、智能化处理算法,无需每月排班,无需频繁调班;
5、可同时处理多个班次考勤;班次设置灵活多样,只需拖动鼠标,各种考勤排班即可设置妥当;
6、不需额外设备,无须系统维护费用,节约配发、补发考勤卡成本;
7、方便、快捷的查询员工的出勤记录及修改历史、考勤例外及在岗情况,使管理人员能及时了解员工出勤状态,便天安排工作;
8、建立员工个人信息档案,便于企业进行人事管理;根据管理的需要输出多种报表;
9、适应各种规模的单位、企业和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
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
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
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
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