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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
名称: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类别: 储粮技术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 1999
文件号: 国粮仓储[1999]20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一般规定 2.1 压仓前的准备
2.1.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1.2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2.1.3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2.2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
2.2.1 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2.2.2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
3.1 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3.1.1 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3.1.2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3.1.3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每隔约5.0m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3.2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
3.2.1 仓壁沉降观测点,可用不少于Φ16mm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距外侧地坪约高500mm 处,外露50mm。
3.2.2 内地坪沉降观测位置,可用Φ16mm钢筋、长约50mm,竖直埋在地坪面层内(不得穿透面层厚度),钢筋头顶部与地表面平;也可在地坪表面画出沉降观测位置。3.3 初始装粮阶段和装粮数量
3.3.1 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初始装粮压仓应分阶段进行,一般应不少于三个阶段。3.3.2 第一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装粮数量应分别控制在仓容量的40~50%和15~10%。3.4 初始装粮顺序
3.4.1 由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成的单行浅圆仓,每个阶段应按图2(略)所示顺序依次装粮。3.4.2 当两行或两行以上排列的浅圆仓组群,各行间有横向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系时,每个阶段应按图3(略)所示顺序依次装粮。
3.5 装粮静置时间
3.5.1 每阶段装粮完成后,应静置一定时间,前数个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最后一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并应满足3.6.5款要求。3.5.2 在前数个阶段装粮静置时间达到2个月后,应选每行浅圆仓中沉降量较大的一个,卸粮出仓,将仓内清扫干净后,观测仓内沉降情况;并检查仓内地坪有否裂缝,防潮层有否拉裂等不良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当无异常情况继续进行下一阶段装粮压仓。
3.6 沉降观测记录
3.6.1 将所有沉降观测点统一编号,并标注在浅圆仓(仓群、组群)平面图上;将每次观测结果按统一编号登记在“沉降观测记录表”上。
3.6.2 竣工验收后,应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3.6.3 在第一次装粮前,再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作为试装粮的原始标高。3.6.4 每仓每阶段装粮前和每阶段装粮后,均需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
3.6.5 每仓每阶段装粮完成后的静置期内,应每隔10天进行一次沉降观测;当观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操作。
3.6.5.1 最后10天沉降量不大于3mm,否则应延长静置时间至满足要求为止。
3.6.5.2 观测浅圆仓仓体沉降是否均匀,门洞、仓壁与地下通廊连接有无异常变形等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3.6.6 沉降观测记录表的格式可参照表(略)。
3.6.7 试装粮后,应将全部观测记录(包括竣工时,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记录)汇总、整理、存档。当有异常情况,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3.7 出粮卸载
当满足3.5.1款要求后,允许进行出粮卸载。出粮时应先从中心卸料口出粮,然后应对称均匀卸料。出粮应按与装粮的相反步骤进行。
3.8 正式使用后注意事项
3.8.1 开始使用后二三年内,应每隔3至6个月进行一次沉降观测。3.8.2 应注意对称、均匀,出粮应先从中心出粮口卸料。
4、平房仓初始装粮压仓
4.1.1 沉降观测点按图4(略)所示位置布置。4.1.2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4.1.2.1 同2.2款。
4.1.2.2 用Φ12mm膨胀螺柱打入柱垛内,外露50mm;安置膨胀螺栓钻孔时,不得损伤柱和圈梁的受力钢筋。
4.2 初始装粮的阶段、数量和静置时间
4.2.1 已做永久地坪的散装粮平房仓初始装粮时,应注意均衡、缓速堆载,不应长时间偏载。4.2.1.1 初始装粮压仓应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分别为仓容量的60%和40%。4.2.1.2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4.2.2 建在软弱地基上, 先做临时地坪的平房仓,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压缩性、排水固结条件等)分阶段装粮预压。每阶段装粮的数量和压仓时间,可根据当地经验或与设计和地质勘察部门协商确定。
4.2.2.1 一般情况可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为仓容量的一半。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1年;
4.2.2.2 可采用包装粮堆载预压,周边粮垛可距墙边600mm。
4.2.3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廒间组成的一栋平房仓,其相邻各廒间应同时按装粮阶段依次均匀装粮压仓,不得只装一个廒间,其他廒间空置。4.3 沉降观测记录
可参照3.6款执行。
4.4 初次装粮前、装粮过程中和压仓期间应观测排架(刚架)柱的位移量;应仔细观察平房仓的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特别是门窗洞边、仓房四角、隔墙中部及与檐墙联接处有无裂缝、变形。当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绘图和文字记录,并及时与设计等有关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注:仓内地坪上的沉降观测位置,用于装粮前和出粮后对内地坪标高进行沉降观测,了解仓内地面沉降变形情况。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
名称: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类别: 储粮技术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 1999
文件号: 国粮仓储[1999]20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一般规定 2.1 压仓前的准备
2.1.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1.2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2.1.3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2.2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
2.2.1 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2.2.2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
3.1 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3.1.1 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3.1.2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3.1.3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每隔约5.0m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3.2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
3.2.1 仓壁沉降观测点,可用不少于Φ16mm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距外侧地坪约高500mm 处,外露50mm。
3.2.2 内地坪沉降观测位置,可用Φ16mm钢筋、长约50mm,竖直埋在地坪面层内(不得穿透面层厚度),钢筋头顶部与地表面平;也可在地坪表面画出沉降观测位置。3.3 初始装粮阶段和装粮数量
3.3.1 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初始装粮压仓应分阶段进行,一般应不少于三个阶段。3.3.2 第一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装粮数量应分别控制在仓容量的40~50%和15~10%。3.4 初始装粮顺序
3.4.1 由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成的单行浅圆仓,每个阶段应按图2(略)所示顺序依次装粮。3.4.2 当两行或两行以上排列的浅圆仓组群,各行间有横向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系时,每个阶段应按图3(略)所示顺序依次装粮。
3.5 装粮静置时间
3.5.1 每阶段装粮完成后,应静置一定时间,前数个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最后一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并应满足3.6.5款要求。3.5.2 在前数个阶段装粮静置时间达到2个月后,应选每行浅圆仓中沉降量较大的一个,卸粮出仓,将仓内清扫干净后,观测仓内沉降情况;并检查仓内地坪有否裂缝,防潮层有否拉裂等不良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当无异常情况继续进行下一阶段装粮压仓。
3.6 沉降观测记录
3.6.1 将所有沉降观测点统一编号,并标注在浅圆仓(仓群、组群)平面图上;将每次观测结果按统一编号登记在“沉降观测记录表”上。
3.6.2 竣工验收后,应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3.6.3 在第一次装粮前,再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作为试装粮的原始标高。3.6.4 每仓每阶段装粮前和每阶段装粮后,均需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
3.6.5 每仓每阶段装粮完成后的静置期内,应每隔10天进行一次沉降观测;当观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操作。
3.6.5.1 最后10天沉降量不大于3mm,否则应延长静置时间至满足要求为止。
3.6.5.2 观测浅圆仓仓体沉降是否均匀,门洞、仓壁与地下通廊连接有无异常变形等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3.6.6 沉降观测记录表的格式可参照表(略)。
3.6.7 试装粮后,应将全部观测记录(包括竣工时,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记录)汇总、整理、存档。当有异常情况,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3.7 出粮卸载
当满足3.5.1款要求后,允许进行出粮卸载。出粮时应先从中心卸料口出粮,然后应对称均匀卸料。出粮应按与装粮的相反步骤进行。
3.8 正式使用后注意事项
3.8.1 开始使用后二三年内,应每隔3至6个月进行一次沉降观测。3.8.2 应注意对称、均匀,出粮应先从中心出粮口卸料。
4、平房仓初始装粮压仓
4.1.1 沉降观测点按图4(略)所示位置布置。4.1.2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4.1.2.1 同2.2款。
4.1.2.2 用Φ12mm膨胀螺柱打入柱垛内,外露50mm;安置膨胀螺栓钻孔时,不得损伤柱和圈梁的受力钢筋。
4.2 初始装粮的阶段、数量和静置时间
4.2.1 已做永久地坪的散装粮平房仓初始装粮时,应注意均衡、缓速堆载,不应长时间偏载。4.2.1.1 初始装粮压仓应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分别为仓容量的60%和40%。4.2.1.2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4.2.2 建在软弱地基上, 先做临时地坪的平房仓,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压缩性、排水固结条件等)分阶段装粮预压。每阶段装粮的数量和压仓时间,可根据当地经验或与设计和地质勘察部门协商确定。
4.2.2.1 一般情况可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为仓容量的一半。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1年;
4.2.2.2 可采用包装粮堆载预压,周边粮垛可距墙边600mm。
4.2.3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廒间组成的一栋平房仓,其相邻各廒间应同时按装粮阶段依次均匀装粮压仓,不得只装一个廒间,其他廒间空置。4.3 沉降观测记录
可参照3.6款执行。
4.4 初次装粮前、装粮过程中和压仓期间应观测排架(刚架)柱的位移量;应仔细观察平房仓的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特别是门窗洞边、仓房四角、隔墙中部及与檐墙联接处有无裂缝、变形。当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绘图和文字记录,并及时与设计等有关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注:仓内地坪上的沉降观测位置,用于装粮前和出粮后对内地坪标高进行沉降观测,了解仓内地面沉降变形情况。
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新建昆明粮油中心库储备仓项目主体建筑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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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新建昆明粮油中心库储备仓项目主体建筑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
联系人:李彦军 手 机:*** 电 话:010-68173160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 其它 所属地区:云南
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新建昆明粮油中心库储备仓项目主体建筑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编号:GXTC-122903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新建昆明粮油中心库储备仓项目主体建筑施工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备案证》(云发改经贸备案[2011]000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是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粮昆明直属库新建昆明粮油中心库储备仓项目主体建筑施工
2.2 建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片区
2.3 建设规模:新建储粮容量10万吨的预应力拱板散装平房仓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工程投资总额约人民币9000万元。
2.4 工 期:第一标段:计划工期: 150日历日;第二标段:计划工期: 180日历日。
2.5 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1-
1、1-
2、1-3号3栋平房仓(建筑面积总计:8139m2)及一站式中心、机械库器材库的主体建筑施工。
第二标段:1-
4、1-
5、1-
6、1-
7、1-
8、1-9号共6栋平房仓(建筑面积总计:14370m2)的主体建筑施工。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申请人需具有高大平房仓项目单个合同仓容不低于3万吨,累计施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且仓房性质与本项目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房建 专业 二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方面应具有五(5)年以上经验,包括三(3)年以上在类似工程中类似职位的管理的经验。须证明项目经理是本公司人员,提供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省外入滇参加本次项目投标的企业,须具有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须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3.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本项目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资格预审申请均无效。
3.3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3.4 本次资格预审不分标段。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11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11 家。5.申请报名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申请者,需拟派委派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并携带以下资料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1.单位介绍信原件;2.法定代表人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资质等级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8.安全资格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安全考核证);9.入滇备案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云南省外企业)。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6.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100 元,售后不退。6.3资格预审文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邮购。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5月2日 10 时00分
联系人:李彦军
联系电话:010-68173160 手 机:*** 传 真:010-68173160 邮 箱:zbgs66@ 126.com(业绩资质发到此邮箱)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59号 编 码:100049 报名方式: 报名前与上述联系人联系,获取报名表格,填写后加盖公章传真至010-6817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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