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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外包合同

2022-11-07 15: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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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培训服务合同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xx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林先生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协议约定如果是他提前辞职的才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是公司将他辞退,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则认为,即使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因为林先生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公司才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决定。

【主要问题】能否以此要求林先生承担培训费,培训费的数额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第一、分析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林先生解除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与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第二、分析公司与林先生订立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即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据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它直接费用。案例中的林先生是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其所接受的培训性质理当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6万元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公司与林先生订立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该服务期协议对林先生有约束作用(公司应保留好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第三、分析林先生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培训费。

【参照下面两条法规】

1、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这两条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其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但是案例中的林先生并没有行使任意解除权,即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是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这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案例中的林先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提前辞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被辞退属于违约的情形,即林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26条第2款规定。因此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不等于培训费)。

第四、分析林先生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赔偿多少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约定的服务年限)×未履行的服务年限)。因此,林先生不用承担培训费,而是应该支付违约金。如果以20xx年9月1日计算到20xx年2月,林先生履行的服务年限为0.5,所以应支付违约金54000元(60000÷5×4.5),因此,公司所要求的应该林先生支付的是

违约金,而不是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54000元,案例中5万元这个数额事合理的。

综上,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虽然林先生被单位辞退,但是由于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不超过5万4千元的违约金。

第二篇:培训服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根据员工与企业共同生存、共同发展的理念,现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培训情况

1.1培训性质为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

1.2培训期限: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实际培训时间为准。

1.3培训地点:

第2条培训费用

2.1甲乙双方确认: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材料费、课本费、食宿费、交通费、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等项目,合计人民币元。

2.2培训费用负担方式为:甲方负担。

第3条培训期间工资待遇

3.1双方同意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种方式处理:

3.1.1原工资待遇不变。

3.1.2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待遇:

(1)生活补助:

(2)其它福利待遇:

(3)其它:

(4)培训期间原工资待遇停发。

3.1.3其它: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其它奖金、补贴等不再发放。

3.2培训期间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的生活补助等计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培训费用中。

第4条培训要求

4.1乙方保证在培训期间努力学习,取得优异成绩,保证拿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4.2乙方承诺,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均应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以不亚于正常工作时的态度和纪律参加培训,并遵守培训机构的纪律。如有违反,均视为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5条服务期

5.1甲乙双方确定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为:培训结束。

5.2服务期的结束时间为下列第种:

(1)至年月日止;

(2)至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时止。

当服务期的结束时间后于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时,甲方可以选择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也可以选择放弃服务期的权利,劳动合同按原期限终止。

5.3培训结束后,乙方将按下列第种条件上岗:

(1)不低于培训结束前的待遇,同时按甲方的正常工资调整制度,优先获得上调薪酬的机会;

(2)不低于如下待遇:。

如双方另有协议,按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第6条违约责任

6.1服务期届满前,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服务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仍应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3违约金金额为培训费用金额,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未履行服务期与全部服务期的比例进行分摊。

6.4如发生乙方违约事宜,在付清违约金后,甲方将相关培训证书返还于乙方,并办理其它离职手续。否则甲方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乙方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5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培训不能正常完成,无法实现培训目的的,甲方有权停止培训,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已经为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第7条其它

7.1培训开始前,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此时本协议不发生效力。

7.2甲乙双方之间如为非劳动关系,本合同关于服务期、违约责任等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7.3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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