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更多文库 > 1号文库 > 详情页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架构及启示(范文2篇)

2022-11-07 12:26:01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架构及启示(范文2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架构及启示(范文2篇)》。

第一篇:新加坡的监督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的监督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新加坡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最为廉洁的几个国家之一,在透明国际组织在2008年公布的世界最廉洁国家中,新加坡排名世界第四,而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得益于其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符合本国国情的监督机制。中国与新加坡都是一党执政,且有相似的文化传统,但中国的腐败问题却成为了长期困扰中国政府的一个“肿瘤”。因此我们应借鉴新加坡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以消除腐败这一“毒瘤”。

关键词:新加坡 监督机制 中国

一.引言

新加坡实行的是“一党独大”的政党制度,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模式与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模式具有某种相似性。人民行动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始终保持活力和廉洁,而且在其领导新加坡实现经济腾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同时,成功地治理了被称作“东南亚之癌”的贪污腐败,从而在政府廉洁程度方面被国际权威调研机构连年评为亚洲第一,列世界前茅。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实践,否定了西方鼓吹的“一党执政或一党独大的执政党不能有效监督自己”的结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发展、综合国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腐败问题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腐败问题也变得更加严重,并且更加复杂化。在透明国际组织在2008年公布的世界最廉洁国家中,中国仅排名世界第72位。虽然党中央历来也十分重视腐败问题,采取了许多的政策与措施,但是取得的成效不大。仅十七大召开以来的2008和2009两年,就有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省委常委、纪检书记王华元、深圳市长许宗衡、天津市常委皮黔生等6位副部级以上干部出问题了,而厅局级以下的干部,出了腐败问题的也不在少数,可以说,腐败已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最容易激起民愤。针对上述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7月 23日召开会议,决定2009年9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问题。这是自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后,中央再次把党的建设问题作为重点问题来解决。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如何才能根本防治腐败德问题。与我国政党政治特征以及文化背景具有相似性的新加坡积累的成功经验,特别值得中国共产党借鉴。因此,研究和探讨新加坡的监督机制,对我国防治腐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新加坡的监督机制 世纪50 年代,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相当普遍,严重阻碍了新加坡的发展。1959 年李光耀上任之后,决心铲除腐败。40 多年来,新加坡经济繁荣、政治

稳定、社会和谐,创造了“亚洲奇迹”,为全世界所瞩目、称赞和钦佩。新加坡铲除腐败的经验,为世界各国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而新加坡独具特色的监督机制是其能够治理腐败的重要因素。

(一)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完善、严密的监督系统

新加坡完善的监督系统有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外在的监督和自身的监督。外在的监督有国会监督、反对党监督、司法监督、民选总统监督等。而人民行动党和政府自身的监督是新加坡政府监督体系中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因素。这种自身监督共分三个层面:一是组织监督,政府各部专设一名地位仅次于部长、高级政务部长、高级政务次长的常任秘书,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公务员;二是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如财政部的预算署主要监督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会计等情况;三是专职监察机构的监督,主要有贪污调查局和商业事务局。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确立了一系列监督的制度。一是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新加坡有一套严格、繁复的选拔制度,选出了最廉洁最能干和最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从而保证队伍的廉洁性。二是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经过考试、考核和审查获得通过并被正式录用的人,必须在出任之前申报个人财产。个人申报后的财产,由贪污调查局审查核实,包括申报是否属实,有无漏报瞒报。如果任职以后财产有变动,应自动填写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的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申报以后,贪污调查局要审查变动是否属实,来源是否正当、合法等,一旦发现疑点,立即组织调查,发现问题,取证后提交法院审理。这项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公务员的贪污行为,对公务员不明白的收入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同时为执法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惩处公务员贪污行为奠定了基础。三是日常考核制度。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随身携带日记本,不得遗失,不准乱丢乱放,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由主管官查毕签名后发还。如果发现有疑点,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否则,如果贪污调查局一旦从另外的渠道查明公务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该主管官也将作为知情不报者予以相应的刑事处分。这种具有“连环保”特征的考核方式,不仅迫使公务员本人而且也包括其主管官员都必须对公务员品德负连带责任。四是行为跟踪制度。这是由贪污调查局为主,有关部门及广大民众配合执行的一项制度。对于所有的公务员,无论其职位高低,尤其是新任职的公务员,暗中派人跟踪,明查暗访他的日常行为,或收到举报后派人跟踪。

(二)新加坡的监督机关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新加坡以其相对独立的监督组织———反贪污调查局,成为新型监督体制的样板。反贪污调查局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直属内阁总理领导,是全国防止贪污贿赂的最高权力机关。调查局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法定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及贪污的官员铁面无私,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有力作用。

反贪污调查局在创建初期,曾经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效果都不理想,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很大作用。1959 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总理李光耀授予反贪污调查局很大权力,这才真正让反贪局成为新加坡反腐利剑。李光耀意识到,反贪污调查局初创不利的一大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撑。1960 年,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这为反贪污调查局开展反腐斗争提供了基本保障。

为加强对公务员日常行为的监督,《,反贪污法》赋予了反贪污调查局一项特

别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国家官员的考察工作,以确保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不会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反贪污法》赋予反贪污调查局极大权限,使反贪污调查局在执行公务时不必借助警察或其他国家强力部门的力量,也可以独立地行使监督办案的权力。

三.新加坡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新加坡监督机制对比,在形式上,我国监督主体是相当全面的,有党和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领导职责方面的监督、法律监督、群团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罕见的。但是这些机构并未形成合力,造成监督效能还很低下。

一是在体系结构上缺乏有序性和统一性,没有形成严密有序的监督机构体系,常常形成要么齐抓共管,要么各执一端,要么互相推诿的混乱局面。二是在地位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存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的情况。特别是党政监督机构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均由党委和政府管理,形成了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的尴尬局面,使监督常处于“两难”境地。三是在监督手段上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缺乏明晰可靠的法律依据,监督活动夹杂着浓厚的人治色彩;同时有的监督机构权限不足,监督效果受限。

(二)新加坡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我国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借鉴新加坡监督机制成功的经验,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逐步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加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树立绝对权威性,从而改变目前“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好”的状况。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司法系统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监督职能,逐步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整合,成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其组织关系由中央垂直领导,从法律上规定并充分扩大它们的权限,保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各级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二,是制定监督法规,确保监督效果。制定完善、严密的监督法规,将监督内容和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回避监督的责任处罚、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及失职处罚等等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提高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威。加快财产申报等制度建设,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所拥有的现金、存款、证券、不动产、各种投资及其他资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组织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切实推进党务公开,规范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建立多种党务公开制度,必须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等,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第四,是拓宽监督渠道。要拓宽党外监督的渠道,形成防腐倡廉社会化、全民化大格局。即加强人民政协的监督,加强群众的监督,以及加强舆论的监督,不断

扩大社会各阶层对党内各项工作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将党的一切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我国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对公务人员实行行为跟踪制等形式对各级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

四.结言

借鉴别国经验固然重要,但要兼顾本国国情。因此我们在学习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创新监督新机制以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如近期湖南浏阳市首创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和江西赣州市创立的干部离职考察制度都是一种成功的尝试。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借鉴新加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一定能变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1] 严实:《新加坡的廉政与社会管理》,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

[2] 刘国雄:《新加坡的廉政建设》,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 李福清:《廉政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中国政府廉政建设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侯少文:《廉政建设思想宝库》,济南出版社1995年版。

[5] 章育良:《廉政建设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政与反腐败机制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 刘亚林:论新加坡的廉政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1995,(1).[7] 吕元礼:新加坡廉政之道的全方位剖析[J],深圳大学学报,2000,(5).[8] 蔡冬梅:新加坡反腐败的经验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J],科学社会主义,2000,(6).

推荐专题: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架构及启示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