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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颁布文号:鲁建发[1998]30号 颁布日期:199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 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 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 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 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 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 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 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 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 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 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 期限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 、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 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 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 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第十六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建设单位:阜新市清河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2700001
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清馨园小区
邮编:123006
商品房项目名称 工作质量等级
交付使用时间:20xx年10月11日
质量保修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2700001 答复时限 2个工作日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1、地基和主体结构 合理年限 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2、屋面防水 5年 保修期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总是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管道渗漏 1年 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漏水。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3、墙面、顶棚抹灰层 脱落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
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补。
4、地面饰面空鼓、开裂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开裂,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补。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建设单位将无偿进行维修。
6、灯具、电器及开关 6个月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建设单位将无偿进行维修,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保修范围。
7、防盗及对讲系统 1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的问题,建设单位将无偿进行维修。
管道堵塞 2个月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建设单位将无偿进行疏通。
注:保修期是以收楼通知书上注明的收楼日作起始时间。凡业主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时,均应与物业公司签定交付验收手续,各业主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要签字认可。业主验收后自行添置及改动的设备、设施均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收楼后,业主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发展商一律不负保修责任,由业主自行维修;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的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章)
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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