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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先进个人发言稿(范文6篇)

2022-10-31 1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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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征地拆迁

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第二篇:征地拆迁发言稿

在全镇征地拆迁专题会的表态发言

中共大云村党总支丁法强

(2011年3月2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镇党委、政府在这里召开我镇征地拆迁专题会议,对我镇征地拆迁工作作了详细的布置和安排。大云村作为镇工业园区的主战场,在这场攻坚战中更加责无旁贷,我们将认真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把征迁工作作为我村今年的重中之重,围绕建设科学发展新局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激情干事,奋战100天,力求不断破解拆迁瓶颈,形成拆迁工作合力,为镇工业园区平台建设再立新功。下面我谨代表大云村两委,结合我村实际,就进一步推进镇工业园区建设和完善征迁工作,做以下几个方面的表态:

一是建立组织、强化领导、全力以赴。

首先提高全村干部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的认识,集中干部力量,全力以赴,抓好工作,同时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两委班子全员参与的领导班子,下设调解小组、政策咨询小组、思想动员小组,确保征迁工作在领导上、组织上、工作力度上得到保证。

二是深入宣传、统一思想、化解矛盾。

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引导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消除各自头脑中的模糊认识,让他们在行动上积极配 1

合村里把征迁工作顺利地抓紧抓好。主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征迁的意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起来宣传,从情理和法律政策上让群众明白这次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和法律依据;二是在宣传形式上做到动静结合,动就是通过各种会议反复向群众宣传,静就是把有意义要求、部分法律、政策通过村级简报、公开信等形式印发到拆迁群众手里;三是会上会下宣传发动结合,会上就是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布置具体工作;会下宣传就是对重点村民小组、老党员、老干部、钉子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我们认识到这次征地、拆迁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因为在一些群众的头脑中,考虑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人,大有人在,这些思想必定会变成征迁工作中产生矛盾的原因,因此,我们将在思想上早认识、早准备,并对本村村民思想状况,通过社长调查了解,村干部深入农户了解等形式摸清、摸准,针对不同的思想问题采取不同的疏导方式,尽量减少矛盾,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三是摸清情况,科学合理开展工作。

今年,我村涉及总拆迁农户88户,拆迁房屋面积12766平方,征地402.59亩:其中镇“退二进三”项目,拆迁农户19户,房屋面积3285平方,征地7.33亩;新农村扩容项目,拆迁农户24户,房屋面积2268平方,征地139.92亩;南、北富村及原曹家村项目,拆迁农户45户,房屋面积7213平方,征地255.34亩。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本村实际,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多次讨论和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制定出了符合本村实际科学的、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尝试“捆绑式”拆迁模式。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操作方案,增强征迁的公开性、民主性、科学性、合理性。

四是树立高度负责精神,强化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成功。这次征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克服四种不良的工作态度,发挥三种精神。“四种不良状态”是:

一、克服工作中怕得罪人的工作态度。

二、要克服遇到困难矛盾互相推诿和回避上交的工作态度。

三、要努力克服感情代替政策,不能秉公办事的工作态度。

四、要克服个人意见代替科学决策的工作态度。“三种精神”是:

一、发挥只争朝夕的精神,确保征迁任务按时保量完成。

二、发挥奋发有为的精神,确保征迁难题不断攻破。

三、发挥克难攻坚的精神,确保征迁工作顺利推进。

我们将本着对上级、对集体、对群众、对发展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好这次征迁工作。我完全相信,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我们大云村的全体干部白加黑”、“5+2”的不懈努力下,一定会在这场攻坚战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向镇党委、政府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我们决心在这次会议之后,加大宣传力度,加大领导力度,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围绕县委、县府提出的:奋战100天,全面实施“四大会战”的文件精神,力争6月底前全面完成在我村的各项征地拆迁的工作任务,为新城区建设及我镇工业园区建设构筑好平台。以上是我们村对这次征地拆迁工作的决心和信心,不到之处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三篇:拆迁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先锋旗帜飘扬在拆迁一线

——东胜区征拆局优秀党员XX个人事迹材料

XX,男,岁,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

XXX征拆局副局长。该同志自入党以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在工作始终。从2004年加入到XXXX旧城改造的浪潮中之后,在班子成员和全体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下,对分管负责的拆迁安置管理及法制、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全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一、扎实开展拆迁管理,稳步推进依法行政。 随着东胜区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拆迁改造的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XX同志是城市拆迁改造中的执法者,他也是城市建设中的管理者,在他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处处体现了他——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2007年大自然商圈拆迁改造项目中,大批商铺承租人不配合搬家,其主要原因是房东不按照约定的给承租人退还剩余房租,承租人想得到搬家补偿费,聚众闹事,这样给拆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在大批承租人的围攻下,他沉着应对,但是这些承租人情绪激动,根本听不进任何劝阻,情况危急之下,工作人员报了警,警察赶到要后将这些聚众闹事的人依法查办。可是张玺同志站出来说,这样做将会使得矛盾更加激化,于是他当机

立断,先安抚了承租人的情绪,在他们理智之余,将想好的解决事情的方法同承租人沟通,最终得到了这些承租人的赞同与认可,拆迁工作顺利、圆满完成。他总是说:“以暴制暴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我们要走法制化的道路,依法行政,走和平拆迁的道路,做人民满意的公仆。”

二、加大维权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入拆迁办的六年里,在面对拆迁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纠纷多的情况下,XX同志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他常常会换位思考,从被拆迁人的角度出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2007年亿利城市华庭的拆迁项目中张玺同志耐心细致的给被拆迁户做工作。有位被拆迁户是社会不良青年,而且常年吸毒,面对这样一个被拆迁户,他从容面对,并没有对这名青年心存任何成见,一一解答被拆迁户提出的疑问,讲解政策。最终这位被拆迁户思想转变并且达成协议。2009年的天润广场拆迁项目中,有一位老太太家境贫困,智障,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只有一位侄女照顾,XX同志在得知这一情况时,主动找到了老人的侄女商量房子的拆迁事宜,从老人的实际生活考虑出发,提出了合理的补偿方案,老人的侄女高兴地说:“就算拆迁了,她也不愁老人的生活。”最终愉快的达成协议。

像这样的例子在他身上是很普通的,他经常和他带领的拆迁工作人员说:“面对被拆迁户要做到耐心细致,善于换位思考,既依法拆迁又做好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三、个人做到严格自律、勤政为民。

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运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具有很深的思想理论基础。他个人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不骄、不贪,为人坦诚,作风正派。在工作方面,始终保持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有所作为,无论是分管的工作,还是上级交办的事务,都能认真对待,并扎扎实实去完成,办事能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注重领导满意,更注重群众满意。在廉政,能自觉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严格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在六年的拆迁工作中,也有很多人想利用人情关系达到个人目的,但他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本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合理合法的面对每一位被拆迁户。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2007年三角绿地广场拆迁项目中,有一位被拆迁户找到了某位领导,要求在补偿金额外得到额外补偿,但他顶住了来自领导的压力,耐心细致的讲解政策,最终使这位被拆迁户放弃了想得到额外补偿的想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到目前为止,他带领他的股室共完成的拆迁项目达90多个,完成户数近万户。如2004年完成了旧城改造项目;2005年完成了道路改造项目,大自然商场改造项目,亿利城

市花华庭拆迁项目;2008年宝泰鑫商圈改造项目;2009年天润广场拆迁改造项目;2010年那日松北路道路拆迁项目,沃热北路道路拆迁项目,哈日路道路拆迁项目。他始终把人性化拆迁,阳光拆迁贯彻到拆迁管理工作中,得到了领导和广大被拆迁户的认可和好评。

他坚持做好三个“员”,并且要求他的工作人员也做好这三个“员”:一是在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时,保持“裁判员”的身份,做到公正、公平、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调解、严格程序、以理服人;二是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我们既是“勤务员”,又是“服务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能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任劳任怨,表现突出,他带领的拆迁股室也受到有关领导和单位职工的表扬。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1982年入党并荣立三等功一次且多次受到嘉奖;1995年被XX市建委评为先进工作者;1997年被市政府评为年度先进个人;2000年被评为XX市建委优秀共产党员及第五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优秀学员;2007年被XX政府评为城市征地拆迁先进工作者。这就是XX,一个复员军人,耿直、率真、干练的共产党员,先锋模范的党员旗帜飘扬在拆迁一线!

第四篇:动拆迁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文章标题:动拆迁先进个人事迹材料--32年忙动迁为民真情不变

32年忙动迁为民真情不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安君英是如何让人民满意的?昨晚,上视纪实频道播出的纪录片《安君英》令人感动——32年忙动迁为民真情不变

32年奔波在市政动迁第一线、以真情爱心为百姓排忧解难的长宁区土地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安

君英,最近荣获了“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昨晚,上视纪实频道《纪录片编辑室》播出纪录片《安君英》,生动讲述了这位被人们誉为“动迁状元”的党的好干部的感人事迹。

纪录片《安君英》将镜头对准动迁中的3个困难家庭,真实记录了安君英在32年动迁工作中,始终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实践中创造“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行导人、以爱助人、以法律人”的20字动迁工作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和真挚爱民的感人情怀。

小安,做我的干女儿吧

(安君英说,公务员的价值就在于为社会做贡献,为人民造福。虽然也吃过不少苦,挨过不少骂,受过不少委屈,但我亲身体会到,人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上海大变样,离不开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奉献。)

在那些住房条件差的动迁户中,老人占很大比例。这些人往往是安君英关注的重点。她根据老人早起早睡的特点,要求工作人员把上门工作的时间安排在清晨,态度要像子女对待父母一般亲切体贴。

有一次,一位80岁的老人因历史原因在拆迁过渡房内住了10年,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当安君英上门动员他拆迁时,他冲安君英大发雷霆,并把她推出门外。安君英没有抱怨,而是倾听、理解和帮助老人,用自己的真情抚平老人心头的伤痕。

“动迁那块地时我爸爸刚过世。我觉得那个老人很亲切,就拿他当自己父亲一样对待。”安君英说:“我拿他当父亲一样来对待以后,我和他谈起话来特别亲近,而老人也一下子和我有话可说。‘你这个女同志很好的,能够那么关心我。’结果他忽然之间就转变过来,跟我把自己的困难、愤懑都说清楚了。”

“那段时间,我基本上每天都去看他。因为老人一个人住在临时房子里,自己拿炉子烧饭。我看看挺危险的,所以下班后就到他那里去弯一弯,上班了再去看一次,一天总归要跑二三趟。有时候我看他没什么荤菜,就从家里给他带一点去。这就好像每天上下班去看自己的父亲,我觉得是一件事很平常的事,而且不必花很大的力气。”

“那天他搬家,我去送他,心里真有点不舍得。他眼泪含在眼眶里——他知道我爸爸已经过世了——说:‘小安,你就做我的干女儿吧!’听他这么一说,我眼泪虽没有流下来,但心里一下子就感到有股热流涌上来。”

和动迁户交上朋友

(安君英认为,只有站在动迁居民的角度,顺着他们要求的合理部分找突破口,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吴国成的妻子刚刚去世,家里有两个年迈的老人和一个21岁的残疾儿子。而他自己,因为患癌症还在化疗。在吴国成最感孤独无助的时候,动迁经办人吴桂鸾经常陪伴在他身边。“以爱助人,以情感人”这一直是安君英对经办人员的要求。

那天,安君英上门来了解吴国成的困难:“你有什么困难碰到什么问题,尽管来和我们讲,我们不会因为你签掉了就不管你的事情了。我们肯定还会帮你的,不管是我还是我们吴桂鸾阿姨、小杜。”随后,经办人员陪着吴国成四处找房产中介、谈价钱,终于买到一处合宜的新房。

吴国成对安君英说:“我这次没做‘钉子户’,你知道为什么吗?你们一趟两趟地来,我是识大体的。就是有时候想不通,心里难过,也是因为老婆没有了。‘敲竹杠’没什么意思,现在是法治社会,今后有什么事情找街道。人生在福中要知福,不要忘恩负义,我知道党和政府还是关心我们老百姓的。”

现在吴国成和经办人吴桂鸾已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凡事他都要找吴桂鸾一起商量。

女儿,妈妈对不起你

(安君英常说,动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动迁工作人员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动迁居民的事再小也是大事,我们必须全身心地投入。)

及时签订动迁协议的动迁居民可得到一笔政府的奖励费用。这天,是发放这笔费用的截止期,已是晚上11时了,经办人员聚在一起,对第一阶段签订动迁协议的户数作统计。这个数字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安君英说:“还有半个多小时时间就截止了,但我们不是一超过24时就不工作了。过了今天,居民只要来我们还是要好好接待。现在,从实际完成数来看,已有392户,应该说指标数已达到了。可是,我们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考虑考虑,明天动迁居民再要拿货币的话,就不享受奖励费,对他们就是损失。我们能不能最后拼一拼、再加把劲,多动员几户在截止期前签协议?明天早上帮居民搬家的同志要辛苦一点,尽管今天很累了,但老百姓在等着我们呢。”

这天,安君英和大家都一起工作到次日凌晨4时。

这些年来,安君英几乎没有一天能按时下班回家,忙的时候,她和丈夫、女儿二十多天都说不上话。

“从内心来说,我很想在女儿身上多体现一些母爱,因为我15岁就没有了母亲。我没有得到的想在女儿身上补偿,可女儿也没有得到。就像她说的,‘人家妈妈都

喜欢陪女儿星期日去逛逛街、买买东西,我从来没有享受到这样的待遇。’我听了以后对女儿说,‘女儿,妈妈对不起你。但妈妈在外面工作,是为了几十个、几百个、几万个像你这样的女儿,你应该理解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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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先进事迹

拆迁 个人先进事迹

征地拆迁工作岗位职责

征地拆迁工作自查报告

征地拆迁党建工作总结

第五篇:征地拆迁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第六篇:征地拆迁先进个人发言稿

用真心感化群众用真情铸造和谐征地拆迁先进个人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是,现年岁,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年任,分管工作,年开始分管工作,现任。今天我在这里,做为全县“”先进个人发言,深感荣幸,同时也非常激动。我今天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领导的关怀和培养,更离不开在座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是你们为我的成长创造了健康的空间和条件,为我的工作创造了和谐的氛围和环境。我的每一点滴进步,领导和同志们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鼓励,并给予了很高的荣誉。为此,在这里我深深地感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公民的道德水平,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基本素质,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道德模范是时代的道德标杆,引领着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观导向,而坚持和提倡什么样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和成效。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证明,发挥道德典范、道德榜样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是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多年来,无论身处何种岗位,我都把党的信任、上级组织的关怀,作为自已奋勇向上的起点;把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贯穿于现实生活和工作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始终坚持以德服人,从而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充实。作为一位领导者,我深知,要想做好工作,就必须要有较高道德素养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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