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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分县局根据申办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批。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县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枪支管理组人员接分县局上报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3、经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同意,由制证人员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四、工作时限
1、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
2、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3、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4、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10个工作日
五、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制证时限10个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务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县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六、变更与延续
公务用枪持枪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办理。监督措施:
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公务用枪理论考试模拟题库
一、是非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对)
2、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十五内向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错,三十日)
3、在任何时候,枪口都不准随便对人。(对)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口头报告。(错,书面)
5、枪的口径是指枪口外的直径。(错,内径)
6、七七式手枪用1964年式7.62毫米手枪弹。(错)
7、配枪部门可用枪柜或其它铁柜保存市局配发的的各类枪支、弹药及枪套、《枪证》。(错)
8、《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制定的。(错,《人民警察法》)
9、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二线民警可以携带枪支。(错)
10、外出住宿期间,可视情请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临时代为保管枪支。(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错,96年10月1日)
12、市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设置枪支管理科,具体实施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和社会枪支的统一归中管理。(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对)
14、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错,省级)
15、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管理。(错,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
16、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每年度应进行两次理论考核和两次实弹射击训练。(错,一次)
17、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可使用枪支。(错)
18、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两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错,一次)
19、《上海市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暂行规定》是2000年8月30日下发施行的。(错,29日)20、治安总队牵头协调全局公务用枪的各项管理工作,不负责全局公务用枪的业务管理。(错,)
21、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错,省级)
22、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对)
23、更新枪支,应按办理枪证、配发枪支、验枪建档的程序进行。(对)
24、人民警察可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但不得携带枪支探亲访友、参加聚会和酗酒。(错)
25、人民警察在判明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可使用武器。(对)
26、配枪部门主要领导为枪柜使用、管理、保养的第一责任人。(对)
27、民警佩戴、使用公务用枪只要携带本人《工作证》。(错)
28、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必直接承担枪、弹的日常保管工作。(错)
29、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受法律保护。(错,依法使用)30、手枪是近距离上单人使用的攻击武器。(错,自卫)
31、验枪时,第一步应打开击击锤成待发状。(错,第一步,御下弹匣)
32、非执勤性质需要,通常不得暴露佩带枪支。(对)
33、枪支分解与结合时,如打不开可用榔头帮助敲开。(错)
34、禁止随意鸣枪取乐,禁止利用枪支从事非警务活动。(对)
35、各分、县局和市局有关单位对需要报废的枪支,由后保处送交市局后保部,由后保部负责,治安总队配合,进行集中销毁。(错,书上89页)
36、国家允许制造、销售仿真枪支。(错)
37、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有明确的枪支管理责任人。(错)
38、集中保管的枪支每周应擦拭保养一次。(错,每月一次)
39、“五四”式手枪在50米距离上的弹道高为18厘米。(错,21.8)
40、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
41、在使用武器前,不必验枪。(错)
42、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违法犯罪分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负法律责任。(对)
43、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错,省级)
44、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安全措施(错,枪纲)
45、民警佩戴、使用公务用枪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和本人《工作证》。(错,枪证)
46、枪支更新、维修和销毁是由市局后保部门负责的。(对)
47、禁止将枪支交给亲友、子女玩耍,可将枪支放在家中。(错)
48、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置、管理由市局政治部负责。(错)
49、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一律不准使用武器。(错)
50、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
51、淘汰报废枪支,在销毁前不必按配置枪支管理。(错)
52、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受到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追究。(错)
53、《上海市公安局枪支查验证》是由市局政治部向有权实施公务用枪管理安全检查的部门限额核发的。(错)
54、“”式手枪在50米距离上的弹道高为20厘米。(错,18.4厘米)
55、扣动扳机后枪不响,应卸下弹匣退出子弹。(错)
56、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属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对)
57、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不构成犯罪。(错)
5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对)
59、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对)60、治安总队只负责对民警佩戴、使用、保管枪支的情况进行检查。(错)6
1、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人民警察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对)
62、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对)6
3、人民警察乘坐民航飞机时可携带使用枪支。(错)
64、市局治安总队有权对全局公务用枪管理实施全面安全检查。(对)6
5、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对)6
6、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可使用枪支。(对)
67、有关民警在实施公务用枪管理安全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和《持枪证》。(错)
68、电击棍属于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错)
69、遇到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人民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使用武器。(对)70、“”手枪用它射击50米目标时,能穿透每层为1毫米的10层尼龙布。(错,8层)7
1、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错,行政处分)
72、市局及分、县局治安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错)7
3、人民警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实弹射击训练。(错)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错)
75、对需佩戴、使用枪支民警以及其他民警的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全局教育训练总体计划,由市局政治部统一组织。(对)
76、枪柜小格门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单独保管。(错)7
7、对于取消配枪资格而收缴的《持枪证》,由各单位及时上交市局后保部。(错)7
8、违反枪支管理制度,应当按《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错)7
9、手枪一般为单发,半自动射击。(对)
80、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武器犯罪分子伤亡的,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对)
81、紧急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可直接通知枪管员,由持枪人员领取枪支和证件。(对)8
2、手枪弹头在700米距离上,还能保持对人体的杀伤作用。(错)8
3、人民警察在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可以使用武器。(错)
8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对)8
5、子弹上膛前,应打开击锤成待发状。(对)8
6、《持枪证》由市局治安总队对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的民警统一核发。(对)
87、一九年式7.62毫米手枪是一九年设计和生产定型的,简称“”式手枪。(错)
88、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时可使用武器。(错)
89、枪支保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是整个枪支管理工作的中心。(对)
90、全局公务用枪的枪库、枪柜和“三铁一器”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市局后保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对)
91、枪柜内第小格存放手枪2支,压满5发子弹的弹夹3个,枪支与弹药须分离。(错)9
2、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对)9
3、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通常要使用武器将其击毙。(错)9
4、双手据枪(手枪)时,左手不能握于右手后上方。(对)9
5、五四手枪不送弹的故障,原因为子弹变形或弹匣过脏、损坏。(对)9
6、式手枪的击发机主要作用是击发。(对)
97、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停止使用武器。(对)9
8、公务用枪配枪单位的在编人员,均可配枪。(错)9
9、佩枪时,还要携带《工作证》、《公务用枪持枪证》。(错)100、劫持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使用武器。(错)10
1、携枪可以乘坐公共汽车、为车、轮船、民航飞机等交通工具。(错)10
2、人民警察犯丢失枪支不报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错)
3、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应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
4、对于使用枪支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儿童可使用枪支。(对)
5、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才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置、配备的枪支采取临时的特别管制措施。(错、省级)10
6、取得法定的许可证件,不必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同意。(错)10
7、市局政治部主要负责全局民警使用枪支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和配枪资格管理工作。(对)
8、手枪用以杀伤100米内的有生目标。(错)10
9、手枪分解前,必须验枪。(对)
110、手枪进行无弹匣装子弹,单发子弹应从抛弹孔中装入枪膛。(对)
11、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错,三年)
1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罚款。(错)
13、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参加公安工作两年以上。(错)1
14、人民警察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进入北京市区。(对)1
15、携带枪支执行任务结束后,可个人保管枪支、弹药。(错)1
16、正确使用枪柜,应按“安全方便,易于保管”的原则。(错)
17、枪支管理按规范的具体程度可分为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两大类。(对)
二、单项选择题
1、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国家枪支管理法律的(C),是国家对枪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A:中心 B:重点
C:灵魂
D:基础
2、携带枪支时,必须同时携带工作证、持枪证和(A)。
A:枪证 B:身份证 C:枪支合格证 D:用枪证
3、“三铁一器”指铁门、铁窗、(D)和警报器
A:铁箱 B:铁栅栏 C:铁锁 D:铁柜
4、在配枪岗位工作(C)时间以上的才具有配枪资格。
A:3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5、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应受到(B)处罚。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6、手枪是近距离上单人使用的自卫武器,用以杀伤(A)内的有生目标。
A:50米 B:100米 C:150米 D:200米
7、“五四”式手枪在二十五米处瞄向目标时,准星和缺口相差1毫米,弹着点相差(C)厘米。
A:14 B:15米 C:16米 D:17
8、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B)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A:乡镇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9、公务用枪由(C)制造。
A:公安部指定的企业 B:国务院指定的企业 C:国家指定企业 D:各省指定企业
10、国家对枪支实行(D)制度。
A:检查 B:检验 C:查记 D:查验
11、瞄准时准星尖应位于缺口什么位置平齐并指向瞄准点(A)
A:上沿 B:下沿 C:准星尖略高于缺口 D:准星尖略低于缺口
12、子弹飞出枪管后,(B)前进。
A:不旋转 B:旋转 C:直线 D:有时旋转
13、对仿真枪的制造和销售(B)。
A:纳入枪支管理 B:严格禁止 C:视情而定 D:不可以销售
14、54式手枪的瞄准基线长度是(A)毫米。 A:156 B:150 C:154 D:170
15、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哪些特别管理措施。(B)
A:临时收缴 B:集中管理 C:分散保管 D:视情而定
16、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必须设置坚固安全的枪弹座柜,实行(D)管理制。 A:集中存放 B:分开存放 C:双人双锁 D:专人负责
17、当犯罪分子已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时(B)
A:可以继续使用武器 B: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C:视情况而定 D:使用警械
18、弹道高是指弹道(A)的高度。
A:火身口水平线 B:瞄准线 C:缺口至准星水平线 D:基准线
19、枪支管理必须贯彻的原则是()
A:严格控制 B:从实际需要出发 C:按级管理 D:属地管理 20、手枪射击完成后,应(A)。
A:分解开擦拭 B:直接擦拭
C:视情况而定 D:分解后简单擦拭
21、配备枪支单位对应报废枪支应连同持枪证上缴所在地(B)A:公安机关 B:核发持枪的公安机关 C:公安部 D: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22、54式手枪的弹匣容量(B)A:10 B:8 C:12 D:6
2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A)。
A:刑事处罚 B:行政处罚 C:警告 D:记大过
24、发现怀孕妇女、儿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物品实施犯罪的(A)
A:可以使用武器 B:不可以使用武器 C:请示领导 D:现场酌情而定
25、申请持枪证的年限要求是(B)
A:没有年限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26、手枪的弹头在 (C)米的距离上还能保持对人体的杀伤作用。
A:300 B:400 C:500 D:600
27、不上缴报废枪支,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B)处罚。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8、手枪的战斗射速一般为(B)左右
A:20发/分 B:30发/分 C:40发/分 D:50发/分
29、枪支弹药运输时,枪弹应(A)A:枪弹分开运输 B:枪弹不分开运输 C:两者都可以 D:两者都不可以 30、瞄准基线越长,在同等距离的目标上,中靶率(A)
A:越高 B:越低 C:不便 D:偏低
3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B) A: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D: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2、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C)的措施。
A:警告 B:记过 C:禁闭 D:除名
33、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C)的气步枪。A:5.5毫米 B:5.6毫米 C::4.5毫米 D:4.6毫米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C)起执行。
A:1月1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D:12月1日
35、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配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6、不上缴枪报废枪支,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B)处罚
A:15日以下行政拘留
B: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C:警告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D: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37、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C)的措施。
A:警告 B:记过 C:禁闭 D:除名
38、枪支管理基本制度是国家枪支管理法律的(C),是国家对枪支管理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A:中心 B:重点 C:灵魂 D:基础
39、人民警察违反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员、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必须负(B)
A:行政处分 B:刑事责任 C:警告 D:记大过 40、54式、64式手枪有几条膛线(B).A:9 B:4 C:8 D:10
41、公安机关接到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A)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民政局 D:家属
42、在配枪公务员岗位工作(C)时间以上的才具有配枪资格。A:3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43、弹道高是指弹道什么线的高度(A)A:火身口水平线 B:瞄准线 C:缺口至准星水平线 D:基准线
44、64式手枪的口径是(B)毫米
A:6 B:7.62 C:9 D:7.60
三、多项选择题
1、枪支管理制度应具备(B C)全面要素和操作要素。
A:基本要素 B:依法要素 C:责任要素 D:合格要素
2、公务用枪一般包括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手枪、步枪、机枪、(B C)及各种适配弹药。
A:狙击步枪 B:冲锋枪 C:防暴枪 D:霰弹枪
3、“五四”式手枪发生不送弹的故障原因是(A C)
A:弹匣过脏或损坏 B:枪管损坏 C:子弹变形 D:复进机簧力不足
4、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A B C D)等管理制度。
A:登记 B:交接 C:检查 D:保养
5、枪支(A C D)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A:被盗 B:损坏 C:被抢 D:丢失
6、人民警察遇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可以使用警棍、(A B D)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催泪弹 B:高压水枪 C:手枪 D:特种防暴枪
7、人民警察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武器:(B D)A:非法集会 B:劫持火车 C:结伙斗殴 D:聚众械斗
8、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B C D)等安全装置。
A:枪口罩 B:枪纲 C:枪锁 D:枪套
9、下列属于手枪击发机作用的有(B D)
A:控制套筒后坐 B:击发 C:抓弹 D:保险
10、持枪人员携带枪支时应同时携带(A D)
A:持枪证和枪证 B:持枪证 C:单位介绍信 D:工作证
11、对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使用(BCD)
A:武器 B:防暴枪 C:高压水枪 D:警棍
12、对实施防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ACD)
A:54式手枪 B:防暴枪 C:56式冲锋枪 D:79式轻型冲锋枪
13、射击不发火的原因是(BCD)
A:扣扳机的方法不对 B:子弹底火失效 C:击针损坏 D:击锤簧弹力不足
14、枪支(A、C、D)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A:被盗 B:损坏 C:被抢 D:丢失
15、手枪由枪管、套筒、套筒座、击发机(C D)六大部件组成。A:活塞 B:枪托 C:复进机 D:弹匣
16、枪库、枪柜有专人负责枪支的领退、(A B C D)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枪支出入情况和状态。
A:检查 B:验收 C:清点 D:验证
17、对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A C D)。A:54式手枪 B:防暴枪
C:56式冲锋枪 D:79式轻型冲锋枪
四、简答题:
1、武器分解结合的目的和要求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保养武器,检查和排除故障,了解枪支的结构和击发的原理。要求:(1)分解前必须验枪。(2)分解结合按顺序和要领进行,不要强敲硬卸。(3)分解下来的机件按顺序放置在干净的物体上。(4)结合后,应拉送套筒数次,检查机件结合是否正确。
2、携枪规定有哪些?
(1)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
(2)必须随身佩带,并携带《工作证》、《公务用枪持枪证》和《公务用枪枪证》,以备查验。
(3)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非勤务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暴露。特殊情形下,因佩带枪支暴露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可以采取其他隐蔽携带措施,但必须确保枪支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并在此特殊情形结束后,立即恢复佩带状态)。
(4)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不利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
(5)须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应将枪支、弹药交回单位集中保管。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地军事单位或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6)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必需而携带枪支出、入境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批准。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入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持枪证件放行。
(7)当携带的枪支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8)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
3、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9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24条的规定,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在进行赔偿后,应当责令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一、许可证制度
二、保管管理制度
三、淘汰报废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5、携带武器的七大禁令是什么? (1)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2)禁止携枪进入北京市;
(3)禁止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警卫任务;(4)禁止携枪饮酒;
(5)禁止将枪支交给亲属、子女玩耍或放置家中;(6)禁止将枪支转借、转让、赠送、买卖;(7)禁止随意鸣枪取乐。
6、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7、哪些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8、佩戴、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在编、在岗的公务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2)经过枪支管理教育,熟悉、遵守枪支勤务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的;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悉所配枪支性能,经过射击、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4)在配枪公务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9、什么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0、什么是丢失枪支不报罪?犯本罪应如何处罚?
11、什么叫警用武器?
?公务用枪一般是指,具有致死杀伤力的警用枪支,包括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及各种适配弹药。
12、我国枪支管理有哪些基本管理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
二、保管管理制度
三、淘汰报废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13、涉及枪支管理的“玩忽职守罪”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1)、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向《枪支管理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配备、配置枪支构成犯罪的;(3)、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构成犯罪的;(4)、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5)、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4、在什么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5、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负什么责任?
16、哪些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一、现场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于使用武器造成伤亡的,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伤亡情况通知其实用性或者其所在单位。
二、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3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18、什么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19、持枪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在编、在岗的公务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2)经过枪支管理教育,熟悉、遵守枪支勤务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的;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悉所配枪支性能,经过射击、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4)在配枪公务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20、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性更为严重后果的除外。
21、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2、枪支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1、各公务用枪配枪单位的负责人必须承担枪支管理责任。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均应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理改的职责。
2、配枪较多的单位要设立专职枪支管理干部和枪支保管人员,承担日常枪支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具体工作。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直接承担枪、弹的日常保管工作。
3、持枪人员要承担随身携带枪支、严防被盗遗失、不违禁持枪用枪的责任。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
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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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
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
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
八、十
九、二十
五、二十
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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