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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优秀范文四篇)

2022-10-29 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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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遵守本通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分公司职责,并向当地保监局报送相关报表。

十、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基本情况

2、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3、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基本情况

4、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佣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第二篇: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12-01-16 17:15:40

保监发〔2012〕3号

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会将在2012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上级管理机构,要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评估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二)检查对象

1.保监局按照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要求,以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为检查对象,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相关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2.保监会将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保险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在近两年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会曾向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较为普遍和问题严重的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函,各保监局可将这些公司作为确定检查对象时的参考。

(三)检查时段

原则上以2011年的中介业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保监会。

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清理整顿对象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2.销售误导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1.各保监局可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部

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有条件的还可部署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要严格督促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查找问题、实行追责、限期整改。

2.各保监局应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评估各类机构风险状况,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家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延伸检查相关的保险公司。重点抽查时间应主要安排在下半年。

3.各保监局要加强许可证管理,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梳理机构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依法清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的机构。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依法将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清退。

4.各保监局应在清理整顿中推动代理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结构调整,依法严格管控兼业代理机构,引导、推动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专业代理公司;严格控制区域性代理公司的审批,在清理小、差、散、乱代理机构的同时,要对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予以政策倾斜,在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批设方面予以支持和便利;支持保险代理市场的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向保监会报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保监局要加强领导和统筹,中介处要切实担当起主要职责。两项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动手、早出成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组织保障、阶段性任务及配套措施。

(二)突出重点。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透明;代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区域性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三)严查重处。检查人员要恪尽职守,集中精力,查深查透,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应以查明保险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依法上追责任,严厉查处上级机构管控不力、管理不严,纵容、指导下级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依法移送。在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和非法资金去向不明的,要坚决依法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移送;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五)及时披露。各保监局应在辖区内及时通报查处结果、披露违法违规情况;保监会相关部门应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做好对全行业查处情况的通报和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行

为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充分发挥举一反三的教育警示效果。

(六)注重效果。各保监局在完成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要认真总结、分析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认识、制度、机制、执行、内控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 系 人:金鼎 杨硕

联系电话:010-66286161 66286683

传 真:010-66288106 66288188

电子邮箱:ding_jin@circ.gov.cn

shuo_yang@circ.gov.cn

二 一二年一月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篇: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遵守本通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追究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分公司职责,并向当地保监局报送相关报表。

十、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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