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更多文库 > 1号文库 > 详情页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五篇)

2022-10-19 23:48:57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五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范文五篇)》。

第一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二篇: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 外派总会计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所发生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会计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规范全资、控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外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计财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8小时内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计财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设外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为责任人,其他单位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为责任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事项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利就重大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财务部门。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企业所在地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合作和经营履行有较大影响的:

1、当地政府在企业所在经济区域发展规划有重大调整;

2、当地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3、当地同行业、相关产业(企业)发生重大变化;

4、当地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5、企业重要客户经济状况恶化。

二、企业在融资、投资项目的规划制定、修正和实施进展情况:

1、企业投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评审通过和获得批准实施;

2、融资项目达成意向,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

3、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融资贷款,实现提款;

4、收到政府部门对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专项补贴款;

5、收到非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基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捐赠或接受捐赠金额30万元以上;

6、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实际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实施前。

三、企业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竣工验收等情况:

1、投资规划、设计、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2、涉及标的10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施工合同签订;

3、工程建设因涉及规划审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事项,由执法部门下令停工;

4、重大工程建设中因拆迁补偿、材料供应、供水供电、拖欠民工工资等造成阻工、停工24小时以上;

5、工程建设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

6、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超过原签订合同标的20%以上,或变更增加额超过30万元的。

四、企业经营管理中经营政策调整或形势变化,可能产生经营风险的:

1、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售价和服务价格调整,主要采购成本价格和方式变化,薪酬体系调整等;

3、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

4、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援助;

5、因债务和违约造成赔偿超过10万元;

6、因诉讼造成企业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扣押的;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有关问题:

1、企业基本账户的变更;

2、大额资金的管存方式变化,包括转为定期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

3、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达50万元以上,租入或租出资产,租金达50万元以上;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6、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7、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8、单位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总部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9、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客观描述事件的经过和所在单位的处置过程,对事件产生的原因简单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是公司外派总会计师财务监管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向公司报告,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计财部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曰起施行。

第三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2022年3月1日

上海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呈报部门

呈报时间

事项简述:

行政部意见:

部门经理意见:

分管副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

处理结果:

END

第四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武协发〔2009〕3号

中共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

武陵源区协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协合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乡直联合党支部、乡直各单位,教育党支部、中心学校:

《协合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8日

协合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居)两级各项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村(居)、乡直各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为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以上(含区直有关单位)在本单位召开的需乡镇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或重大活动。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乡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本单位阶段工作小结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事项报告

5.签订的涉及到乡政府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合同、协议。

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人婚丧喜庆事宜。

7.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本辖区广大群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四)突发事件报告

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村部及其他要害部位的事件。

9.阻塞公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10.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11.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12.《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五)外出学习考察

13.各村、乡直各部门干部职工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14.本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重要新闻采访

15.上级新闻单位到本单位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6.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7.各村(居)、乡直各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8.乡党委政府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9.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20.其他按规定需要向乡党委、乡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限、方式

报告的时限:区以上在各村(居)召开且由各村(居)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及时向乡党政办公室口头报告;乡直单位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及时口头或书面向乡党委、乡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遇有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乡党政办公室报告,2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本人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出学习考察等必须提前一周向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乡党委、乡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报告的方式:重大事项一般必须先向乡党政办公室报告,然后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根据需要,最后由

乡政府值班领导请示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后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同时通报区直相关部门。

四、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群众聚集或请愿罢工、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乡党政办公室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出学习考察事前不请示,或请示报告后未经批准同意,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涉及乡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而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制度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2009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18份)

第五篇: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下属所有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直接向本单位财务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财务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利就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财务部。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1、银行账户被冻结。

2、单位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4、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5、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6、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7、单位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8、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向本单位报告,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本单位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集团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曰起施行。

推荐专题: 财务人员述职报告 财务述职报告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