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照标准》,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照标准》。
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照标准
(试行)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行为.......................................................................2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2
(二)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3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4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4 二.违反木材经营管理的行为...................................................................................4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4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5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证件的行为................................................6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行为...................................................................................6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6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7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7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7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8
四、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9
(一)毁林行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9
(二)毁林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10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11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12
(五)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12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13
(七)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13
(八)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13
五、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14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14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15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15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16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17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17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18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19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19
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行为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是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4立方米或者幼树苗不足15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 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的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计算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8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8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至10倍的处罚;
(7)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立木材积2立方米或者100株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不追究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2倍至3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30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违法上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三)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2.【处罚种类】
责令补种树木,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参照滥伐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于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的造林任务的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更新造林面积50%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以处罚款。3.【处罚参考】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着呢功夫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屡次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经主管部门多次告知仍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木材经营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 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平方以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擅自在林业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四十三条:在林业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司法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罚款。
(三)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林业证件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种类】
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2)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买卖林业证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司法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分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罚款。
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 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相符部分的木材。2.【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
3.【处罚参考】
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2.【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
3.【处罚参考】
(1)运输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如果是因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门管理的疏忽,导致采伐的木材出现了树种、材种和规格的误差,行为人可以提供出正当理由,经调查不存在乱砍滥伐的行为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放行。
(四)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预算农户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2.【处罚种类】
没收木材,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
(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处罚种类】
没收运费,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以立木材积计算,2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4)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时,如果没有交付运费的,按双方事先协定的运费额 8 进行处罚。
4.【情况说明】
(1)如果木材或者证件来源存在其他违法现象,按照其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在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存在其他违法干最行为的,按照“从重原则”;择以处罚较重的行为予以处罚。
(3)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林地管理的行为
(一)毁林行为(致使林地受到毁坏的)
包括:毁林采石、采砂;擅自开垦林地;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毁林;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毁林等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1)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数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可以处罚款。3.【处罚参考】
(1)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2)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3)毁坏株数在1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4)毁坏株数在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5)毁坏株数在50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6)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7)非法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又滥用林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进行处理;
(8)毁坏林木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如造成损失的,林地、林木所有人有权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
(二)毁林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包括: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林地;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进行开垦、采石、挖沙、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对森林、林地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3.【处罚参考】(1)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开垦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森林、林木且开垦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毁林开垦的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面积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其他林地面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达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改变林地用途的,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以非法占 11 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6)非法占用林地或者改变了林地用途又滥伐林木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进行处理。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们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2.【罚款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2)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防护林面积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防护林面积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达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立为森林刑事案件;
(5)仅有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就占用林地并毁坏林地,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第34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占用林地或改变了林地用途又有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一重行为处理。
(五)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3.【处罚参考】
(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没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进行宣传教育,劝其离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到其他地方砍柴、放牧;(2)如果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且毁坏株数2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3)毁坏株数在200株以上至500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4)毁坏株数在50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5)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如造成损失的,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所有人可以依法要求其进行赔偿损失。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法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支付恢复费用。3.【处罚参考】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回收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2.【处罚种类】
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1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1亩以上3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效益补偿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未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效益补偿2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八)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1.【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处罚种类】
收缴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3.【处罚参考】(1)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立为刑事案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五、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未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上述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防护员进行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防护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经过二次以上处罚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三)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经过二次处罚教育仍未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擅自在防火内野外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3.【处罚参考】
(1)因从事农事生产活动进行野外用火
①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经处罚教育后,再次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③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因从事野外用火的,经多次处罚教育后,继续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 ①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②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④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出现失火现象,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其他野外用火的。
①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烤火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②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烤火等野外用火的,曾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罚教育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
①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1)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火灾期,进入森林火灾区的机动车辆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示、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经过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火灾期,进入森林火灾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经过一次处罚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经多次处罚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 18 元以下罚款;
(4)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5)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法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处罚参考】
(1)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过一次教育仍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在森林高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没有追究其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九)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2.【处罚种类】
补种树木,追究刑事责任。3.【处罚参考】
(1)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违反《森林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究标准的规定
(一)》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立为失火或放火的刑事案件。
(3)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防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推荐专题: 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