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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xxxx有限公司
报送时间:2012年 06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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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填写说明:
1、本文书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时填用。
2、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4、法人代表:填写法人代表名称。
5、办税人员:填写办税人员名称。
6、自查类型:纳税评估自查、预警比对自查、补提税金自查、两税比对自查、专项检查自查、其他自查。
7、自查情况报告:填写自查情况,可以添加附页。
8、自查应补税情况:填写自查应补税情况。主要包括:税种名称、征收品目、自查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应补缴税款的金额。
9、调帐记录:填写自查问题帐簿调整情况。
10、此报告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11、此报告请于 年 月 日前报送至邹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科。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xx市国税稽通(20xx)445号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对20xx年度至20xx年度三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县XX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xx年十月,经营地址:XX县茅坪场镇白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39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矿投资,农副产品购销,煤炭开采、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42052588XXXXXXXX。
公司年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职工300人,连续五年来被XX县人民政府授予“先进纳税单位”称号,成为XX县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为XX县税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司主营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兼营煤炭购销业务;增值税由XX县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由X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销售方式为坑口交货,结算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运输费及杂费由购货方负担,增值税税率20xx年-20xx年为xx%,20xx年为17%,进项税主要为火工品、电力、柴油、备品配件、坑木、轨道等。xx年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
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办理涉税业务。06年已通过宜昌市国税稽查局检查,xx、xx年也经过XX县国税稽查局检查,除因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少缴部分税款以外,无重大偷逃国家税款行为,能取得这种优异成绩的主要原因是XX县国税局对企业的精心辅导和精细管理!
二、税金缴纳情况:
1、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初公司库存原煤806.xx吨,当年生产原煤184679.88吨,外购原煤32904.42吨,共销售原煤218311.28吨,实现销售收入49849498.43元,销项税额6480434.72元,进项税额1906922.60元,缴纳增值税45735xx.xx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9.57%,外购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7.20%。
当年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对全县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集中巡查的通知》精神,公司虚心接受检查,对发出商品等财务处理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了更正,并足额缴纳了税金,20xx年1月17日,XX县国税稽查局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xx月31日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国税稽罚(20xx)2号”文件,对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该罚款于20xx年1月18日上交。
2、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度共生产原煤2xx272吨,外购原煤470xx.34吨,销售原煤253968.xx吨,实现销售收入79904230.43元,销项税额xx387549.96元,进项税额2768685.76元,缴纳增值税7618864.20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税负率为xx.xx%,外购原煤增值税税负率为6.84%。
20xx年xx月,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公司在国税局的辅导下,通过自查的方式,补缴增值税2xx687.66元,加收滞纳金2339.56元,于20xx年11月6日上缴入库。
3、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度共生产原煤175365吨,外购原煤25866.91吨,销售原煤2034xx.54吨,实现销售收入52625469.36元,销项税额8946329.85元,进项税额30498xx.96元,其中生产设备抵扣进项税489155.15元,应缴纳增值税款5896520.89元,实际入库6876334.67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税负率xx.57%,外购原煤增值随税负率2.46%。
20xx年3月,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共同打造良好的税收环境,XX县国税局与我公司签订“纳税责任书”,征纳双方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基本要求、基本职责、国税机关承诺事项执行。
根据责任书的职责,我公司对20xx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20xx年7月16日支付汽车检修费9604.69元系维修鄂E6A363号小轿车费用,该小车不属于本公司固定资产,该费用不应该由本公司负担,固该维修费用82xx.xx元应予冲回,进项税额xx95.55应予以转出。
以上是我公司20xx至20xx年度自查情况,现上报贵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事、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完善财务体系,争做纳税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