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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经理部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的自查报告 根据《XX银监局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精神,依据总行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XX支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现就个人客户经理部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排查重点是本部门员工及配偶是否组织、参与、策划、介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活动,对员工自查、互查、排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上报。全面排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0日。
非法集资活动排查范围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问卷调查的回收情况来看,我部门员工及配偶没有从事或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活动情况;没有参与投资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涉及民间借贷的中介机
构或其他企业;没有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充当中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低息贷款高息贷出;没有与社会人员频繁发生资金往来或大额借贷;没有与客户串通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没有家庭成员及亲属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融资。
通过此次排查工作,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担保等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员工参与违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个人客户经理部 2012年1月20日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从12月上旬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工作自查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三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委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心得及自查报告
参加工作快半年了,通过对自己在学校的生活与参加工作后的生活相比较,发现了自己的一些缺点与不足,描述如下:
(1)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方面比较欠缺,特别是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开展理论学习不够。对政治学习抓得不紧,满足于一般化。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深钻细研不够,满足于学习了,不全面、不系统,缺乏对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把握。在学习内容上,对专业技能的学习还比较认真,忽视了对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也不透不深,研究的较少,掌握的不够好,比如文学、哲学、历史学等跟现场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学科接触的较少。
(2)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一方面自己认识问题有偏颇。对政治形势研究较少,敏锐性不强,总觉得了解全面局势、掌握外界动态,制定计划是上级领导的事,自己是执行者,只要把上级的精神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就行了,缺乏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这种思想是不对的,片面的,说明自己的不成熟。另一方面,没有熟练的运用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工作忙时,不能做到统筹兼顾,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主要和次要的关系的能力上还有欠缺。
(3)在做事的细节上需进一步加强。曾经看过一本书,叫做《细节决定成败》,特别是对于我们这种施工行业,有时候一个很小的尺寸偏差就可能导致做出来的东西不能够用,这样不仅加大了公司的成本,更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待加强,比如有时候
几样工作突然一起布置下来,忙不过来的时候,就会粗心大意急切的完成工作,后面发现出错了才来改。通过这次自查,我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需要下大力气去改,一定要改正过来。只有这样,以后干工作心里才会踏实。
(4)自身建设上有差距。一方面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但有时候还是会有一点“惰性”,特别是在连续工作了较长时间后,有一种急切地想要放松下来的心情,严重的时候甚至想要逃离工作。另一方面尽管自己与周围的同事、领导相处的很融洽,但有的时候还是很任性,会忽略别人的想法,会显得不成熟。这一方面需要磨练纠正。还有就是到现场快半年,但对现场工程管理还有很多是一知半解的,对一些工程问题也没有预见性。在这方面自己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去学习,专研。
上面提到的就是我通过自查发现的一些对自身比较急切的问题,希望各位同志能给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我将感激不尽。
2013年1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财务大检查的通知》(xx[20xx]xx号)文件的要求,xx镇对20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财政所及时向政府领导作专题汇报,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组织了全体财务人员参加的关于财政财务自检自查的会议,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制定规范了检查程序、检查时间及工作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确保按期圆满完成财务大检查自检自查工作任务。
二、基本情况及自查结论
(一)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1、xx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会计人员xx人,其中大学本科学历xx人,高中学历xx人,有xx人具有初级会计职称,不存在会计人员无证上岗,并按规定安排实施继续教育。
2、会计岗位设置情况。按规定设有稽查岗位、内部审计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微机管理(核算)岗位、出纳岗位。
3、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按规定依法建账,按适用统一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会计帐薄启用登记、会计凭证取得填制、财务报告格式完整性符合规范,不存在凭证造假行为,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电算化生成材料符合规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健全,法律规定应经社会审计的已审计,没有帐外设帐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1、岗位职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定员定岗,并明确岗位职责。涉及十八个岗位及会计、出纳的职责,有所长岗位职责;预算会计岗位职责;行财会计岗位职责;农财会计岗位职责;统发工资岗位职责;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基建财务管理岗位职责;统计评价管理岗位职责;票据专管员岗位职责;住房基金专管员岗位职责;政府采购专管员岗位职责;信息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档案管理职责;财务统管岗位职责;稽查岗位;内部审计岗位;微机管理岗位。
2、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有印章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账户和银行对账管理制度;资金收入、支出管理;资金申请、审批、核销、结账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财务公开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教育经费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首问首办责任实施细则、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通过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会计制度和银行账户短信银行业务(账户动帐实时信息和异常预警通知)的建立及执行,已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款分管,预留银行印鉴和转账、现金支票分别保管,并记有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与银行进行核对,有效杜绝了每笔业务及会计、出纳业务一人经办,最大限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财政预决算执行及收支情况
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20xx年,全年完成一般预算收入xx万元,为年初预算数xx万元的xx%,较上年完成的xx万元增收xx万元,增长xx%。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情况
20xx年,地方一般预算支出xx万元,比上年增支xx万元,增xx%。其中上级专款形成的支出xx万元,比上年xx万元增支xx万元,增xx%。
3、一般预算平衡情况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xx万元,加上级补助xx万元,加上年结余xx万元,收入总计xx万元;一般预算支出xx万元,加上解支出xx万元,支出总计xx万元;收支相抵,全镇财政年终滚存结余xx万元(本年结余xx万元)。
4、基金收支及平衡情况
本年收入xx万元(上级专款),本年安排支出xx万元,年末无结余。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上年预算外资金结余xx元。20xx年预算外资金收入xx元(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xx元,统筹资金收入xx元),20xx年预算外资金支出xx元(一般预算外支出xx元,统筹资金支出xx元),年末累计预算外资金结余xx元,其中:专项资金结余xx元,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xx元,统筹资金结余xx元。
(六)自查结论
1、无截留、隐瞒、挤占、挪用、滞压、坐支应当上解上缴财政部门的财政收入,以及虚增虚减财政收入问题。
2、无擅自占用、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等问题。
3、无擅自收费(包括仍执行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收费)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4、无擅自购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建筑物、商品等问题。
5、无虚报、冒领、贪污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滞压、截留、挪用应当拨付的专项资金等问题。
6、无滞压、截留、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资金等问题。
7、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及造假账等问题。
8、无“白条”入账、使用已作废的票据以及擅自销毁票据等问题。
9、无擅自开立、使用账户等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有记账凭证签章不全的现象。
2、有记账凭证摘要不清晰地情况。
3、有部分附件单据未盖附件章。
4、不注重业务处理的细节。
处理意见:从学习、制度、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单位往来款项中存在的问题
1、债权债务数额大,性质不清。
2、长期挂账,大部分是统管以前形成的。
3、财统办文体类原会计账务移交不清,往来款不明。
处理意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区别性质,采取经济及法律手段清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招投标、工作监理管理薄弱。 处理意见:加大工程管理的学习、宣传、加强监管力度。 (四)会计电算化工作滞后,会计人员电算化技能参差不齐,除总预算、预算外实行会计电算化外,其余均为手工记账。
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全面推进会计电算化工作,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五)监管中痕迹管理和规范化管理问题
1、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中,已按有关要求进行事前、事后公示,但没有注重图片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缺少管理痕迹。
2、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监管中,按有关要求已采取不同形式对主要环节进行监管,但未形成规范的表格材料。
处理意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建立规范的监管台账和进行公开公示痕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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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14〕43 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工作目标。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及处置工作的目的,是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险。
第三条 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可邀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参加的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清理核实
第四条 清理范围。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其中:
(一)2013 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的各笔债务,其2014 年12 月31 日余额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确定。
(二)2013 年6 月30 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2014 年12 月31 日余额根据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余额确定。
第五条 工作分工。存量债务清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债务单位承担本单位债务数据填报、对账、上报,数据备份及资料备查等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承担部门本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汇总本部门存量债务清理核实结果,报工作
小组审核。
(三)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工作,审查债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存在争议的债务数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认真填报。债务单位应认真清理填报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自身收入、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补助等情况。
(二)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按照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口径说明及调整见附则)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债来源、资金用途、偿债来源、偿债计划及逾期情况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一并报送本单位其他债务情况。
(三)项目情况。包括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性质、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已到位资金及后续资金缺口、项目收益及运营成本、形成的资产等。
第七条 债权债务对账。债务单位应将清理后的债务数据与债权人或相关单位逐笔核对确认。债权债务对账结果需经双方签章确认,涉及担保的担保人也要签章确认。
第八条 债务甄别。
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收益、偿债资金来源、举债单位、债权类型等,逐笔甄别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地方政府要及时清理,妥善处置。
第九条 争议解决。对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偿债责任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方牵头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确认,报本级政府批准。债务划转的,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
第十条 结果确认。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债务清理结果签字负责。财政部门对存量债务甄别结果签字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清理和甄别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债务锁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 年1 月5 日前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后,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和可变现资产,并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统计和评估结果随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一并上报。
第三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三条 偿债计划。地方政府和债务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滚动编制政府存量债务处置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分的债务偿还化解目标,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债务单位要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预算统筹。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到期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力度。新增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结转,超收收入资金,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尚有剩余的方可用于其他支出。各部门和单位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经常性支出和不必要的专项支出用于偿还债务。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统筹力度,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一般债务的,可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专项债务的,可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债。
第十六条 债券置换。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券发行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经批准置换的存量债务偿债进度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置换债券的还本付息纳入被置换债务的债务单位预算,债务单位应经本级财政部门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或有债务处置。对甄别后作为政府或有债务的存量债务,最终债务人无法偿还时,转贷债务由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债务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留向最终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有债务依法转化成政府债务的,转化部分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非政府债务处置。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后不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地方政府要督促债务单位积极筹资偿还。
(一)对项目收益(包括自身收益和附加价值)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例如现金流较为充足的经营性收费公路等项目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益偿还。地方
政府要依法依规落实原协议各项条件,督促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期足额偿债。
(二)对项目收益能够还本付息,但贷款期限与项目进程不匹配、项目尚未完工或产生收益的债务,例如尚未竣工通车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修订贷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对项目长期收益能够还本付息,而当期收益不能还本但能付息的债务,例如刚建成尚未形成稳定现金流的机场等项目债务,经债务人申请,并经债权人审核确无当期偿债资金来源后,在原贷款余额内,债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发放贷款,债务人必须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四)对项目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但能够吸引社会投资的债务,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采取资产处置、项目转让、股权出售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涉及债权人的,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处置存量债务。对融资成本过高、期限结构不合理的未到期债务,鼓励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按合理回报水平和期限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债务处置。对违法违规举借的存量债务,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其中,对以非法集资举借的债务,应及时清退,涉及人民群众的,要切实做好说明解释等善后工作,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其他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依法依规处理,债权人存在过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章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第二十条 过渡期设置。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2015 年12月31 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2015年12 月31 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二十一条 在建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在建项目,是指2014 年9 月30 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锁定。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逐笔审核并锁定在建项目,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对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核实政府举债在建项目真实性。对仍有存量债务的要与锁定的存量债务数据中在建项目数据核对,对无存量债务的主要通过审核合同、实地调研查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核实。对通过变更签订合同日期等方式将新建项目变更为在建项目的,要追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理控制融资需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违法违规的政府举债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工,并采取资产处置等适当方式予以妥善处置,尽量避免出现烂尾工程造成政府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债券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要优先保障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民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 过渡期措施。对2015 年1 月1 日新《预算法》实施前可以合法举借政府债务的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由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其他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一律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 方式支持。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缺口。地方政府按PPP 有关管理办法,按约定规则对PPP 项目承担责任,并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风险地区管理。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对后续资金不足的政府举债在建项目,不急于投入使用、能够暂缓建设的,可以留待以后有资金来源或本地区处于低风险区域时举债融资建设。确需继续建设的,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核其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尽量合理降低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尽可能压缩后续建设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的比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融资平台公司
第二十八条 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以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每年年底将更新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逐步剥离。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
第三十条 妥善处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
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置融资平台公司的过程中,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剥离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存量债务,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
第三十一条 规范财政补贴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政府对企业的各类注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不得与企业偿债责任直接或间接挂钩。地方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有关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企业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存量债务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债务核实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债务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三)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的;
(四)未按要求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
(五)动用财政资金偿还非政府债务的;
(六)单方面逃废债务,损害政府信誉等。对地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提高风险等级,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取消发行债券资格,扣减转移支付。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举债,扣减资金,冻结项目经费。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提拔和异地任用,涉及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查频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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