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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实开展“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谈心谈话。
一是思想重视,做好谈前发动。
坚持把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放在首位,以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发动,端正态度,提高认识。重温了杨善洲、高德荣等同志的先进事迹,开展了“我为什么入党”专题讨论,讲清楚“为官不为”的具体表现,帮助消除“为官不易”的认识误区,教育干部职工深刻认识“为官不为”的严重危害,筑牢“为官有为”的思想基础,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切实解决理想信念淡化、能力水平弱化、责任意识退化产生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等问题。
二是明确范围,做到谈心广泛。
从7月30日到3日,利用两天时间,认真开展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问题谈心谈话。在谈话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必谈”,即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书记与挂钩联系社区书记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办公室人员之间必谈,层层覆盖,真诚倾听上上下下声音,如实了解方方面面意见。
三是灵活方式,注重谈心实效。
在谈心谈话前事先做好日程安排,针对“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问题的“十种情形”,采取灵活方式,坚持“三个结合”,即把个人谈心和集体谈心相结合、工作时间谈心与业余时间谈心相结合、谈心活动与征求意见相结合,并做好谈心谈话记录,确保谈心谈话活动不搞形式,取得实效。四是对照问题,做到谈心精准。紧紧围绕“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问题,找准问题,以心换心,力争做到谈心谈话精准。在谈心谈话中,坚持“三谈三不谈”:“三谈”,打开天窗说“敞亮话”,掏开心窝说“真情话”,敢于揭短说“知心话”;“三不谈”:不谈不着边际的“大话”,不谈模棱两可“空话”,不谈恭维赞美的“废话”。
(二)认真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问题。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八项规定”。
工委利用机关政治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认真及时地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区委实施细则,明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目的意义,同时,结合工委工作实际,逐项提出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对待来访群众,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事,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工委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餐费,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精简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开,不开无内容无意义的会议;在文件、简报的发送工作中,我们按照要求,尽量使用政务网络进行上报和下发,文稿的处理,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同意后,方可上报、下发。今年以来,工委未组织过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同时,要求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章,严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制度。
二是严格开展“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问题自查自纠。
8月份以来,工委对照治理的0种情形认真组织开展了一次自查自纠和对照检查。重点查看“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问题是否查找到位,问题清单是否清晰明了,整改措施是否对症下药、务实管用;谈心谈话过程中指出的本单位(领导干部存在的“为官不为”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是否存在大问题小整改、边整改边反弹等情况,是否出现新的“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问题,是否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为官不为”突出问题的整改。通过自查自纠,区级机关工委没有发现“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问题的人和事。
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1、依法接受委托
接受采购任务: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项目管理-采购任务》列表,查看本单位次月的政府采购任务,随时查看本月追加的采购任务。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据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主动联系采购人,与采购人签订纸质委托代理协议。
确认网上委托: 协助采购人完成网上委托,及时确认 采购委托函。
2、制定采购方案
根据采购项目复杂情况、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口产品等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各工作环节,确定各环节工作职责、质量标准、时间节点和责任人,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协调人,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依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供应商准入条件,不得有歧
视性和排他性。
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及供应商准入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征求意见-采购文件》中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以求最大公开、公平、公正。也可组织专家论证,以求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
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并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采购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4、发布采购信息
根据采购人的预算级次,编辑采购信息文本,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信息》中的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5、审核供应商注册情况并发售标书
辅导供应商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并及时进行审核。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售标书,但标书发售要以供应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为前提。
6、组织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协调解答供应商疑问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项目情况,组织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耐心解答供应商疑问,必要时协调采购人进行解答,或组织专家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标前论证。
7、发布变更信息
如遇采购项目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进行公告
8、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抽取申请》中提交抽取申请。
开标前1小时打印专家名单。
9、开标
审核签到:组织供应商签到并与标书发售情况核对,与供应商注册信息核对,审核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审核并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投标文件(含电子开标解密);组织专家、监督员签到并核验身份;组织采购人代表签到,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核验身份。
开标仪式:公开投标供应商名单,当众验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开启投标文件,按要求唱标,供应商确认相关信息。
对招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依法办理废标事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废标公告》发布废标公告。依采购人申请,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采购方式管理-现场变更》中协助采购人办理采购方式变更事宜。填写相关信息和变更理由说明,上传专家意见和采购人意见。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10、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人工作职责:介绍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采购人代表、专家组成员、监督员和项目人自己;宣读评标纪律;组织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介绍供应商投标的基本情况;组织专家研读招标采购文件;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做好评标记录;做好相关服务。
督促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督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对评审专家、监督员、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参与项目情况做出评价。
协助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
11、督促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并上传备案
在提交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要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并将确认后的评审报告通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评审报告》上传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1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经采购人确认后的采购结果,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告。
13、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提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中标(成交)
通知书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中标成交通知书》中上传备案。
14、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15、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电子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纸质合同。
16、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
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提醒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报。
17、组织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对3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要组织专家和相关当事人参与验收。起草验收报告并履行各方签字手续。
18、协助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相关手续。
19、立卷归档
按相关要求,将全部的采购文件和往来书函按采购项目整 理归档,妥善保存,至少15年,提倡实行政府采购电子档案。
20、接受质疑,答疑解惑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及时、耐心解答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种疑惑,宣传政策,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认同。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诉求。依法接受供应商质疑,对供应商质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答复内容要客观准确,尽量详实。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甲级代理机构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工商注册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外省乙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由其主要业务地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必要的复核后发布。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与评比,但专项检查、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的考核小组和受委托机构(以下合称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机构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每次考核的重点不同增加其他其他考核项目,细化并确定各考核项目的评分值。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通知纳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针对每次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规定 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考核需准备的资料等。
考核方案应当在考核前15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列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反馈是否参加考核的信息,逾期不反馈的,可视为拒绝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财政部门按照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地址信息邮寄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因地址变更未能收到的,不免除其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反馈信息后,应当根据考核方案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作不利于其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代理机构的场地设施、部门设臵、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一次性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配合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
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由考核机构提交省财政厅审查处理,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书面意见应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单位作为抽查的重点。
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以复核成绩为准,但相差在5%以内且对将对结果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与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低于60%的项目数在三个以上的,可视作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达到85分以上,每一项得一个星级,最高为五星级。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有低于60%的,不予评定星级。 对考核成绩达到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与否及星级情况)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基本依据。
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财政部,外省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重点管理名单。整改期间可暂停其在浙江省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直至整改后复核合格。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予延续,资格到期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可以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如选择不参加考核,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星级给予加分,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优先选定。
(四)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将按星级情况对代理机构的展示先后予以排序,对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时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时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
一、四十
二、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们xx局窗口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党组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常教育引导窗口全体工作人员爱岗敬业,高标准、严要求,谨言慎行,事事处处用党性原则、工作职责对照落实到岗到人,使窗口全体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让大家正确处理荣誉、金钱、地位之间的关系,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兢兢业业工作,珍惜工作岗位,珍惜工作机会,用好手中的权力。
我们窗口还经常开展自励、自强、自警、自省学习活动,用反面事例;反面教材警示大家,让每一位同志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健康的肌体,良好的心态,不犯自由主义,不踏雷区,不闯红灯,不越高压线,练就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的免疫能力。
通过自查,我单位对调整的审批事项、项目全部到岗到位,无变相审批、无体外运作,无吃、拿、卡、要、报现象发生,无违规违纪、无违法行为。按照当前“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这项“二转二提”工作要求,履职尽责,争先创优,使窗口工作提速增效,方便群众,服务社会,宁可我们麻烦百次,不让群众麻烦一次,促使各项工作争一流,创第一,努力实现率先崛起。
自查结果:无违规、无违纪、无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1)、有逾期办结现象,由于新系统的启用,有个别环节同志们还不太适应,不够熟练,个别环节还需要调整,所以暂时还没有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力争马上调整到位,按时办结。(2)、软、懒、散现象也时有发生。
剖析根源:因考虑到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比较辛苦,有时有点小毛病也不舍得批评,还总是庇护,存在好人主义,手腕比较软,有时工作一旦忙起来就懒得挤时间抽时间组织政治学习,散就是个别人思想松懈,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窗口个别人的服务态度还不够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达不到微笑服务的最佳状态。
整改方案:下一步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痛下决心,扑下身子,硬起手腕,执行按时办结制,坚决扭转软、懒、散的缺点和不足,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对照标杆和先进典范,要迎头赶上,力争向上级领导交一份完美答卷。
近几年来,我们交通局全体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省市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为出发点,围绕依法治交工作,塑造交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交通管理形象为目标,大力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强化全体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全力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使我县交通管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XX年我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本系统执法工作实际报县政府审批,局设立了法制宣传教育股,确定了1名机构编制。XX年局为了加强依法行政领导工作,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并下设办公室,设置专人开展工作,制定并健全交通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建立了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了依法管理的水平。此外,我局还认真做好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度,首先加强内部监督,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负责人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小组,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其次,重视社会监督工作,全系统聘请了20名监督员,设置举报电话4部,执法监督台3个等措施。三是建立了执法公示制度,推行“六公开一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执法工作公正、公开、透明化,使交通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确保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按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强化执法教育培训。近几年来把培养思想正、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执法队伍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规范执法。我局根据本系统执法人员逐年增多,而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相对较低,执法经验不足,稽查工作能力下降的实际需要,为提高全体同志的执法能力,防止执法过错的发生,确定了每年年初开展的“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同时各执法单位用一周的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培训。局还每年在适当时间内,统一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学习公共适用法律、行业专用法规及各种条例,开展业务技能演示,军事化演练等活动。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定期不定期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种法律知识培训班和业务技能比赛。据统计,全系统四年来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班,人数已达600多人次。执法考试,教育面、参学率、培训率均达到了98%。通过学习培训,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政策、法规水平、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力逐年得到了提高,更好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管理,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几年来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我们将“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始终,严格贯彻执行《公路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路政管理条例》、《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体执法人员都能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执法的各个方面,做到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一是制定执法工作准则,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执法工作现实的需要,在XX年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守则。对执法范围、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行为等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路检路查的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忌语进行规范,实行“一敬礼、二问好、三亮证、四检查、五教育、六执罚”的执法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运输环境,保护合法权益。三是对执法人员形象进行规范。在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规范着装、佩证上岗、行为文明、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在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广泛开展微笑服务,树立文明执法新形象。四是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局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制定了本系统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实行了法律文书由专人填写制作,做到专人专管,规范整齐。简易程序制作达到熟练化,一般程序制作达到规范化。既确保了文书制作质量,又避免了因文书不规范造成对当事人的侵权。五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局除制定了执法责任制、公示制、监督制、责任追究制、执法工作守则等一系列制度外,为了规范执法工作,净化执法环境,纯洁执法队伍,还制定了三条禁令,严禁越权执法;严禁为非法经营者说情,自觉抵制说情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全系统实行“谁说情,谁下岗”,“谁收黑款,开除谁公职”的管理制度。六是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虽然我们几年来没有严格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但因受交通行政执法环境的制约,现实收缴分离条件的不具备,加上,我们县财政管理机制的影响,普遍实行是自收上交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自支的办法进行。各单位实行了票款分离,统一一厅式办理,集中上解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达到了财务规范化。七是认真办理信访案件、xx议案、政协提案。几年来交通行政执法信访案件发生了3起,xx议案、政协提案未发生过。对于3起信访案件,我们认真的接待了xx人员,高度重视案件工作,局组织专人进行查处,按照xx案件规定的时效,办理完结,受到xx人员的好评。从XX年至今我们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路政事案139起,收缴路产路权损失赔偿和超限车辆处罚6.25万元。查处非法经营出租车客运事案93起,处罚13.95万元;查处运政管理违法事案163起,处罚6.39万元。通过检查,全系统执法情况良好,没有出现越权执法和不依法行政的案件。执法人员认真履行了执法职责,几年来没有一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发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29起都顺利于以处理,结果比较良好,没有再发生重复投诉或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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