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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自查报告

2022-05-25 2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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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尽管没有官方定义,业界普遍认为行使商业银行之功能,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给出如此定义。按此定义,2011年上半年,国内“影子银行”的资金规模约有3.6万亿元。据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2013年估计,其规模达到8.2万亿元人民币(合1.3万亿美元)。不过许多分析师表示,真实数字要高得多,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估计,中国影子银行业规模为21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

“影子银行”有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第二,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第三,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说白了,它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游离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政策监管之外。

原因

“钱太多了,银行装不下”———这是各国出现“影子银行”的共同原因。

以民间借贷为例,其蓬勃发展的背景,是民间资金的大量沉淀。资金要寻求保值增值,除了购买资产外,最便捷的途径就是拆借。

从世界范围看,“影子银行”都源于流动性泛滥,但各国金融环境不同,又造成了“影子银行”形态的分化。

美国金融危机前货币宽松,金融创新不断深入,各类衍生品交易红火,“影子银行”以交易证券化房地产贷款为主,也因此被指为危机元凶之一。

中国的情况不同,在金融管制、资金垄断下,“影子银行”资金多投向中小企业。大型国企能以低廉利率从银行获得大笔贷款,中小民企则普遍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形成金融“双轨制”。

也有分析师认为,影子体系得以发展壮大,是因为正规金融领域的利率受到严格管制,并保持在狭窄的区间内。与此同时,拥有过多储蓄的企业家和其他富裕个人数量正在不断增多。在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值之际,他们无意把钱存入银行。

划定监管红线

在明确监管责任分工的基础上,细化到具体的各类影子银行上,监管思路已然清晰。 “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方面,各类金融监管部门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上述知情人士称,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

理,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建立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由于规模庞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受到的关注度最高。早在去年3月,银监会还曾下发“8号文”,要求压缩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此次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规范,不仅仅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有提及。

该知情人士称,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对于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的信托,重点则在加快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此外,上述知情人士还称,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知情人士并未全盘否定“通道功能主体”,而是要求以合同形式进行明确。

一直以来,信托被认为是银行表外融资的主要通道,此前监管机构也曾叫停“银信合作”,之后却有更多的创新合作在不断演进。最近两年,随着创新的出现,券商、基金子公司等亦加入了这场“通道业务”的狂欢之中。

“现在银行的创新业务中,通道类业务占比较大。进一步规范压缩通道业务,意味着银行的创新业务将要改变方式。”某地方商业银行行长对本报表示,不少银行的创新业务与表外业务有关。

此外,在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网络金融等领域,该知情人士均细数了禁忌领域。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严禁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影子银行监管,需要开正道,关闭邪道。”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称,银行表外业务如果规模压缩,可以发展资产证券化等。

而在连平看来,影子银行监管趋严,更加规范化发展,长期来说是一件好事。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突发的风险发生,也可以避免更为严厉的监管。[3]尽管没有官方定义,业界普遍认为行使商业银行之功能,未受严格监管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目前国内的“影子银行”,并非是有多少单独的机构,更多的是阐释一种规避监管的功能。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是“影子银行”。几乎受监管最严厉的银行,其不计入信贷业务的银信理财产品,也是“影子银行”。 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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