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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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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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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乡建设用地外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水务、林业、消防等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水务、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查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各自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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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九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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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对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旧城改造区域,新交付使用小区、违法建设频发等重点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相关责任区域责任人在报告查处机关时,应同时提供违法建设业主情况说明、修建时间和劝阻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照片或摄影资料等,查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参与配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听取查处机关对建设工程是否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意见,并进行核实,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二)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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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机关共同参加,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应当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的宣传;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 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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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
(二)撕毁封条、擅自进入查封现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建(构)筑物的;
(三)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四)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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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立即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四)不动产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并整改完毕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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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若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可以定义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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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河道、航道等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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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查处机关立即拆除,排除危险。
第二十六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邮寄、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实施强制拆除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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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九条 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查处机关抄告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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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行政处罚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和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七)公安机关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具书面意见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明知当事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而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其他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查处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查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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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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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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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查处自查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报告
乡镇法治建设自查报告
违法违纪自查报告
违法违规违章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开化县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四、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五、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检查情况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3、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5、既往危化品的领用记录,未与普通药品领用分开单独登记,今后需单独登记,独立存档
为了更好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我厂质量管理人员对照《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的内容,从生产场所、环境、厂房及设施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多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我厂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我厂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产场所、环境、厂房及设施情况检查情况:
厂区内外环境整洁,厂区总体布局与生产许可申请时基本一致,无变化;生产区域周围环境(25米内)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无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厂房、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各生产环节人员、货物没有交叉污染现象;产品的包装场所墙壁和屋顶装饰材料应完好,无损坏或脱落;生产有微生物指标的产品,专用内包装场所的紫外线灯盒抽风设施正常运行;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的防护罩等设施完好;生产场所应急照明设施完好;生产有微生物指标产品的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更衣室、更衣设施、非手动式流水洗手、干手、消毒等设施完好;生产有微生物指标产品的生产车间的防尘、防鼠、防蚊蝇、防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完好有效;库房整洁、干燥、地面平整。库房通风、温度、湿度和防火防鼠等设施良好运行;库房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等各类材料和产品分区域、离地、离墙存放,不同贮存区域设有明确标识。
二、企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检查情况:
在用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与申请生产许可所提交的设备清单一致,并正常运行;生产设备根据工艺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维修和保养并有记录;检验室内出厂检验用检验设备的数量、型号与申请生产许可所提交的设备清单一致,设备正常运行;计量器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定或校准要求,停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三、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检查情况:
我厂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记录;在岗的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佩戴首饰;原料的进货验收有记录,包括有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原料和包装,有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生产过程做好投料记录,包括有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投料日期和使用数量等;有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记录;我厂按照现行有效标准的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每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有检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对检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内容;对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存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我厂在生产、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并加强防护,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泄漏、污染;产品标识标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企业有出厂销售产品的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所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我厂未出现消费者投诉现象;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召回,饼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召回的产品名称、数量、召回地、销售量、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对召回的产品我厂及时进行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处理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处理措施和结果;我厂制定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四、存在的问题及处置情况:
1、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操作后,未做工作记录;针对这问题,我厂质量负责人找工作人员进行谈话,讲解做好工作记录的必要性,工作人员也意识到工作的缺陷,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会积极改正。
2、自查过程中一位工作人员未戴工作帽,检查人员及时指出,该工作人员也立刻意识到错误,及时改正。事后我厂质量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生产操作知识,增强大家卫生操作意识。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学校卫生工作自查报告
我校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结合学校的实际,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切实抓好健康教育,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现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
“安全卫生无小事”、“卫生就是形象”这是多年来我校领导班子成员的一致认识。我们认为,良好的卫生状况是保证师生工作、生活和学习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师生自身修养的重要因素。饮食卫生是师生健康的保证,环境卫生则代表着个人素质、单位面貌。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学校始终把卫生工作作为学校工作要务,由校长亲自负责学校全面卫生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制定了卫生防病工作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学校对卫生工作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终总结,实行卫生责任制,学校建立健全一系列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吴纪云 副组长:桂光德
成 员:曾义、朱林林、张义杰、葛伟、张灵、徐洪伟
二、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几年来,学校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同时,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条件下,学校投入大量资金,不断改善学校办公条件,投资绿化,进一步优化学校环境,添置卫生设备,教室窗明几净,宽敞明亮,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课桌椅符合卫生标准,班班通高端大气,上档次。
学校图书馆购买卫生方面的图书及健康杂志,可满足师生不同层次的健康知识需求;学校投入巨资对校园环境进行整治,新建校园绿化、美化等工程都在有序的进行,整个校园达到洁、齐、净、美的良好效果。
三、组织活动,预防疾病。
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减少和避免传染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做好春季防病工作,专门召开了年级组长和班主任会,认真领悟了县教委卫生防病紧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进行动员,要求全体教师为预防传染病的发生积极行动起来,思想重视,提高认识,努力行使自己的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学校专门召开了全校学生动员会,通过广播、板报、致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了宣传活动,下发了学生发病情况记录表,要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学校始终坚持“两操两课”(早操和眼保健操,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制度,注重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与眼睛保健。同时,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建卡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校不断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通过文化长廊、板报、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健康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对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定期对教室卫生进行全面清扫,并喷洒消毒液,学生的健康防病意识不断增强,人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无传染病流行,无药物中毒和重大意外伤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四、整洁校园,美化环境。
学校建立了《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校园环境管理制度》等,办公室、教室、宿舍和清洁区卫生由政教处专人负责检查,与学校开展的“分组联动,自主管理”相联系。一年来,为了加强学校的环境建设,学校政教处加大了对环境卫生的管理力度。在全校的综合治理下,我校的卫生工作有了明显进步,校园环境更加优美。
五、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食品卫生方面,为了作到安全第一,学校对食堂加大了管理力度。做到了制度健全、责任到人,食堂人员还进行了体检,均身体健康。教师就餐地点及餐具等定期消毒,及时打扫或清洗擦拭,做到了干净、整洁。学校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坚持到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特别是食堂容易出现问题的油、肉实行了索证制度,由食堂管理人员控制和把关。食堂购买的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单位索证,所购物品必须符合卫生规定,并填写采购登记表及台帐;仓库有专职保管员,严格食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仓库及冷藏设备清洁,通风良好,分类放置,分库存放。食品加工声所设施完备,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工作人员一律持双证(健康检查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个人卫生,有效保证了教师的身心健康。
六、克服不足,再上台阶。
我们在自查中发现,尽管我们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但终因各种条件所限,在卫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
1、校内垃圾丢弃没有将垃圾入垃圾池(班级和食堂)
2、社会人员进入校内捡可以回收的垃圾
3、校内垃圾池内垃圾箱设置少
4、保洁人员工具欠缺,没有口罩。
5、abc区雨汏垃圾需要请人处理。
6、墙面鞋印、球印需请人处理。
7、教学区地面无机需请人拿草酸处理。
仁怀市第六中学
2017年5月
一、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1、20xx-20xx年重大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2、已完工(完成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对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分析查找原因;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3、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超预算现象;
4、境外项目投资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5、项目跟踪审计和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近五年投资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投资规模与方向,实际投资与计划的偏差及原因,是否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
2、投资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投资对企业资金安全的影响,是否存在较大财务风险;
3、年度投资计划与战略规划、财务预算的衔接情况,围绕“转、调、创”,分析企业的投资方向、结构、领域;
4、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情况,分析投资效果;
5、分析近五年投资对企业相关经济指标拉动影响,对加快企业主业发展、结构调整、增强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促进作用。
三、投资管理制度及机制
1、企业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2、投资内部职责权限划分情况,投资管理机构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对权属企业投资实施有效管控;
3、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自开展治理“庸懒散”活动以来,通过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根据党委政府分工,依照县考核方案,明确工作重点,重点抓、抓重点,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招商引资:
今年以来,共有在建重点项目12个,针对各个项目情况,积极督促,协调各个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见效,各个项目今年以来的进展情况:
双隆电站:新上膜式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已投入使用,办公楼已完成外部装修、正在内装,新建氧气处1座,厂区进行了硬化、绿化,购进了弯管机、剪板机、航吊等设备;阿美泰克:购进了6000吨压机、冲床、进口模具等设备120台(套),建立换热器生产流水线1条;国海电子:建成了办公楼、餐厅、门卫室、车间,硬化了路面,部分设备已预订;鼓乡生态园:生态餐厅的外装已完成,门窗已安完,宾馆楼正在建设中;清水湾生态园:水上闯关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种植了300亩的金银花、培育了150亩美国竹柳等绿化苗木;客商时代工业园:总面积2万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基础已完成,硬化道路5000平方米;昊鹏制衣:水上餐厅及两个人工湖面已完工,研发中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购进了大、小圆织机、各种缝纫机等生产设备,正在圈套院墙、道路硬化、绿化;华派造纸机械项目:建成了1000平方米生活区配套工程,4000平方米的车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造纸机械零部件生产线正在调试、试产;乡村绿洲:智能花卉温室及配套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宏康畜牧养殖项目:8个标准化养鸡大棚已完工,检疫、办公室正在内装,安装了变压器及电力设施配套;
科信果蔬:已种植部分苗木,正在进行大棚建设;鲁宁农业科技项目:公司大门已建成,正准备道路建设。
2、安全生产
同各村、各企业签订责任书,每月到各个企业、建筑工地进行消防、用电、安全通道、安全制度检查。春节期间组织派出所、工商所、经济发展办人员进行为期10天的烟花爆竹大检查,确保不出现在的安全事故。
3、食品药品安全
县去年10月份成立食安办,涉及部门达27家,今年已纳入考核,涉及镇食安工作主要是饮料加工、销售、规模养殖户、屠宰户、饭店、学生食堂、职工食堂等安全检查,结合食安办考核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5月8号,县食安办来我镇调研食品安全工作,对我镇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4、节能减排工作:
每月按时上报投入产出,能耗比各种数字及材料。
5、规模以上资产投资:
家企业按时上报(双隆、明达、宏业、宏丰、昌源、新华、三奇、绿洲)
6、其他日常工作
二、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按照董书记“用心、用力、用情”原则去工作。
1、管理方面:春节后召集企业开会,一是国税、地税就全年工作进行安排,加强税收征管;二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报表要求,上级各部门有关表册、资料报送要求;三是安全生产,要求个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自查、迎查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经济发展办日常工作中加强督促督导,务求落到实处。
2、服务方面:本着企业发财,我们发展 原则,做好各项服务。
①新企业融资问题:老企业生产难、周转慢,新引进个别企业开工晚、进度慢,都不同程度存在资金需求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好银企对接工作,农信社、齐鲁银行先后到多家企业实地查看,后积极对接,符合条件的企业资金正在。
②企业建设中各种难题的解决:经常到企业,尤其是正在建设的,了解建设中的难题,及时协调解决。
③县重点工程、企业产品、销售信息、会议信息及时传递给各个企业。
通过以上措施,加快落地企业尽快建设,尽快投产见效,老企业解决资金难,争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做到企业发财,我们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1、落地项目建设进度有待于加快、加强
2、在谈项目需尽快促其签约
3、税收情况不容乐观,原因主要是:
①国际需求减弱
②国家调控政策
③企业成本上升:工资、电价、采购成本等
以上原因导致企业订单少、订单小、企业开工不足。
4、考核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落实考核任务
4月16日(周一)接到今年的考核方案后,组织办公室人员开会考核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针对重点内外资、安全生产监管和食品安全、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等工作分解,任务到人,明确责任。针对考核细则逐条落实,五一上班后第一周对考核细则,我再逐条审核,逐条落实。看看内业资料,准备到什么程度,存在什么问题,每周、每月、每季度需报资料,然后有针对性的逐条落实。同时促进项目建设进度,能够达到注册、备案程序的,争取在第一时间办好各项手续。
2、针对税收存在的问题
①经常与税务、企业沟通,加强税收征管,及时传递产、销信息。
②加大银企对接,解决企业资金链问题。
3、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每月必须安全大检查,主要是部分老企业,在建工业项目,两个房地产项目,食品药品监管主是是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小餐桌进行检查,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问题。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要自觉把理论业务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联系实际,深入实践,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技能,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敢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找出新思路、新方案、落实新举措,开创新局面。克服松懈心理和懒散情绪,保持旺盛的精力,积极肯干,努力将工作做到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