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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涉密计算机保密安全专项自查报告推荐

2022-04-05 19: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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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股(室)所、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在局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涉密业务和内部办公业务,不得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递和转载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五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和授权,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交由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操作。

第六条 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利用中间计算机进行转存处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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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秘密信息输出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特别是对国家秘密信息输出的范围、数量和介质要有明确的记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可控。

第八条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统一检修和保养。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并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继续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处理后将硬盘及时销毁,一律不得进行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 各股(室)所、事业单位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局保密办、县保密局报告。

第十二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 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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