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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XXX药店,位于XXX区XXX号铺面,企业负责人XXX,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共有员工10人,经营品种4000余个,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从开业至今无违规经营,也未受到顾客投诉,顾客反映较好,为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和提高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我店形象,确保顾客买到质量可靠的药品,我店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药品质量管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自查结果为“通过GSP认证”现将我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职责
我店严格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有证照悬挂于药店显著位置,方便群众监督。
我店根据药品经营的特点和特殊性,设立了具有药剂师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赋予“一票否决权”,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整个药店经营活动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对验收员、养护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人员培训。设立了兼职验收员,负责对整个药店所有药品的质量验收;设立了兼职养护员,负责整个药店药品的养护工作。制定了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又适合我店运作的《质量管理制度》,使所岗位所有操作都实行制度化,避免“以情管人”的随意性,保证了质量管理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我店对《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并根据检查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并建立记录。每年进行一次质量内部评审,一般为每年的11月到12月,并建立记录。
关键项3项,一般项13项。自查考评结果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6006)以外,均达到要求。其中条款(6006)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的质量档案,我店善未达到。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落实具体人员逐步完善。
二、人员与培训
我店质量管理员为药剂师,符合GSP管理要求。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达到GSP认证标准。所有人员都经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合格,无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会污染药品的疾病,并持有健康证。同时建立了员工档案、健康档案。
我店所有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后,根据我店制度定期由质量管理员进行在职培训考核。并建立了培训档案。
关键项4项,一般项8项。关键项完全达到,一般项完全达到。
三、设施与设备
我店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有符合药品陈列要求要求的柜台51个,共61米,并根据“四分开”原则将其划分为非药品区和药品区,药品区又划分为处方药盒非处方药、外用药和内服药、易串味药单独陈列。营业有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示醒目,店面环境清洁卫生,地面平整,所有药品经营之路管理工作配以电子计算机管理,并配有经昆明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温湿度计一台,防尘工具、防潮用品、防虫用品、防鼠用品齐备,工作正常,达到GSP标准要求。
关键项3项,一般项10项。关键项达到2项(另6801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7项(另6705、6807、6808项为合理缺项)。
四、进货与验收
我店采购员严格按“按需采购、择优采购”的原则从通GSP认证的实力雄厚、品种齐全的合法企业购入药品,票据合法,做到票、帐、货相符,验收按质量管理制度程序,验品名、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说明书、包装、外观质量等,并做好记录,达到GSP要求,首营品种、首营企业审核按GSP要求进行。
关键项9项,一般项14项。关键项达到7项(另7007、7002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13项(另7504项为合理缺项)。
五、陈列与养护
药品按“五分开”原则和按功效分类陈列,药品摆放做到标示不到置、上下不混跺、左右不叉花,老批号放在新批号前,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每天早上和下午按时记录温湿度,发现超范围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陈列药品的环境符合要求,定期检查陈列药品的质量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报质量管理员按GSP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关键项8项,一般项16项。关键项达到7项(另7707项为合理缺项),一般项达到12项(另7706、7709、7804、7901四项为合理缺项)。
六、销售与服务
营业员根据药品说明书向顾客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处方药的.销售需经具有药剂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方可销售,并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留档两年备查。在药店显著位置设置了服务公约、监督电话、顾客意见征询簿,对顾客给予我们的宝贵意见,我们认真处理和及时反馈。
根据仪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院组织人员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药房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职能职责明确。
二是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将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纳入科室责任目标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是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的规定,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进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有合法资格的定点企业采购合法药品。
四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药品监督部门。
五是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报各使用科室进行促用。
六是药品储存达到质量要求,库存药品按属性分类存放。
七是药品储存设施设备齐全,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八是严格麻醉品管理,专柜存放,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九是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十是杜绝大处方及抗生素和激素的不合理使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十一是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定期对村卫生室药品的申购、储存、使用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
药品质量和管理责任重大,我院充分利用院委会、职工大会组织职工学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让全院职工明白药品质量管理的目标、任务,充分认识实施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确保医疗安全。
( 二 ) 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三 ) 建立卫生院药品质量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四)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认真负责,严密监测,及时报告;严禁药品不良反应迟报、漏报、匿而不报和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等现象发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该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购进或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并建立档案将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一)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药品的合法票据;
(七)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除本规定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加盖供货方原印章。购进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索取加盖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限内,对购进药品、销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做到票、帐、货相符,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药品储存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应当符合要求。药品库应与办公、辅助、生活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药库应当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分区存放,各区域应有明显标志。常温存放的药品温度应控制在0℃-30℃,阴凉存放的药品温度控制在0℃-20℃,冷藏药品存放温度控制在2℃-10℃;药品储存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二十条 库房中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其中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饮片、易串味的药品应分库、分柜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应配备中药斗柜,中药饮片装斗前应作质量复核并记录,不得错斗、串斗。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六章 药品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药品应凭医师处方调配使用,处方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拆零药品专柜和拆零工具,拆零应符合卫生要求;拆零后的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当及时封存,做好记录,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按规定组织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场所,包括库房,门诊、疗区药房(药柜)以及急救室、手术室、处置室等临时用药场所。
第二十九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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