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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要求,我所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17日对全县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机构共有12家(中医院、襄矿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7家,妇幼院,疾控中心,康宝单采血浆站),共有放射诊疗设备25台,放射工作人员16人。从此次放射诊疗依法执业情况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12家单位,均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均参加了上级卫生部门举办的放射诊疗防护相关培训,培训率为100%;职业健康监护率为88%;个人剂量监测率为100%;2012年度全县接受X射线诊断总数为16623人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放射诊疗单位虽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对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比较缺少。
2、部分放射诊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切实加强对全县各放射诊疗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管,督促其为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积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培训。
2、将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与《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相结合,对放射诊疗设备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检验不予受理。
3、将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积极督促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及《辽宁省中药饮片管理检查评估细则》,近期我院对中药饮片的购进、保管、调配等工作做了一次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药饮片管理现状
1、成立管理小组。我院已于20xx年1月成立了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小组,并由张维军院长亲任组长,为中药饮片质量第一责任人,每季度做一次中药饮片质量大检查,从饮片的购进、保管、调配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从而保证了中药饮片质量,保证了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完善管理制度。我院严格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中药饮片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调配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
3、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管理情况。能严格按规定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购入中药饮片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包括质量、规格、数量、包装、标签、合格证等均须符合要求,且每种中药饮片必须附药监部门的质检报告,并由中医药从业人员验收签字,验收不合格绝不入库,从原头上杜绝了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院。
4、中药饮片的储存、保管及养护。由于我院正处于新旧房屋过度阶段,业务用房紧张,不具备完善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因而不能彻底防止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的发生。但是我院已经明确规定,定期查看饮片情况并将中药饮片置于阳光下暴晒除湿驱虫。
5、中药饮片调剂管理。由于我院不具备专门的中药调剂人员,调解人员均是由处方医师兼任,并严格执行中药饮片调配管理制度,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反复对照坚决拒绝调配,对处方要求需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煎煮方法均能在服药袋上注明并给病人明确交代。
二、存在问题
1、业务用房紧张,中药架过少,造成中药摆放不规整,个别中药没有上架。
2、中药房设备较少,可以考虑添加除湿机、换气扇、灭鼠器等必要设施。
3、没有专门的中药调剂人员。
三、整改措施
1、中药房已经严格按照标准设计建设,并且拟定购置新的药架、除湿机、换气扇、毒麻药品柜、灭鼠器等设施。
2、引进专业人员或者对兼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根据《辽宁省中药饮片管理检查评估细则》的评分标准及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我院自评得分84分。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2016年自查报告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2016年自查报告
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一中长期以来把安全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抓平时,重细节。根据县教科局20XX年全县学校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校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小组对学校的食堂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食堂硬件设备比较齐全;
2、生进熟出流程合理;
3、总体环境卫生清洁;
4、各部标识比较清楚;
5、工作人员健康证齐全;
6、灭蚊、防鼠、防蝇设备全。
7、进货渠道合法,索证、索票做得比较好。
8、食堂管理档案较好。
不足:
1、装原料的塑料袋应该用食品级卫生袋;
2、消毒过程不够科学,使餐具不能完全消毒;
3、留样容器不合格,冰柜温度过低,量不足;
4、生熟食品容器区分不明显;
5、食品摆架不足;
针对以上不足,下学期之前彻底整改,确保师生就餐安全。
附:食品安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中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学校食堂监管力度,确保全校教师就餐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我校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机构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
二、建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食品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者方可上岗,工作时要佩戴或随身携带健康证。
2、本制度执行责任人每年组织本单位食品操作人员进健康检查,并掌握结果。
3、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如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责任。
(二)、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食堂卫生清扫制度,坚持环境卫生清洁制度;
2、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每周二到三次);
3、食堂负责人(学校后勤处)自查;
4、卫生领导组成员抽查(不定期);
5、按标准严要求,不留死角;
6、查出问题,立即解决,
(三)、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教师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坚持清洁制度不放松,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6、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戴有效的健康证。
(四)、学校防投毒措施
1、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校门出入登记制度;
2、严把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各项环节的安全关;
3、烹饪原料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
4、厨房内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便进入,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5、定期对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教职工防投毒意识;
6、各环节由专人负责,学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预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及主管人员责任。
(五)、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食品卫生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并能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
2、卫生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做到会掌握应用食品卫生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使用后的餐具必须在指定的餐具洗涤槽内将食物残渣和油污洗涤干净,将餐具置于另一餐具洗涤槽内用洗涤剂冲洗干净;
2、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餐具置于待消毒的餐具存放架上;
3、将待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4、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5、厨房内待使用的餐具必须使用餐具保洁柜中已消毒的餐具,否则不得使用;
6、厨房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涮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或以75%的酒精擦拭消毒);
(七)、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
3、所有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4、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
5、进入烹调间的食品必须洗净,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放在指定台案上,不得放置地面;
6、炸制食品的食用油不得反复使用二次以上;
7、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
8、废弃物应置于污物桶内并将污物桶加盖;
9、无防蝇窗纱的窗户不得打开;
10、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
11、负责人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利用板报、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宣传食品卫生小常识,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增长学生安全防范能力。营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氛围,最大限度防止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四、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本校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学校食物中毒预案。
当共同就餐人员在就餐后的一段时间内同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时,应怀疑食毒。此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学校食物中毒领导小组长报告,组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教育局、食药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即到岗,安全事故紧急预案马上启动。
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
政策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市情况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要求,开展我市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我市医疗机构开展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和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市中医局、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辖区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和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并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和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试点内容
(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严格禁止我市医疗机构开展《通知》明确禁止临床应用的相关医疗技术。
2、《通知》中“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及《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卫医〔2016〕160号)中“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作为我市“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3、研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我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信息备案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项目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
2、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项目临床应用的,在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名称;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3)项目所在科室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等;
(4)项目所在科室的专用设备、设施;
(5)项目辅助支持科室情况;
(6)开展本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7)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8)相关工作基础;
(9)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10)真实性声明。
3、市中医局、各区卫生计生委等技术备案部门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后,要上报至市级卫生计生委。
(三)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以“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为重点,研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1、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机构,由医务、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该专门机构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
(3)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
(4)定期审议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兼)职机构,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要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注册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4、医疗机构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5、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和评估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
6、医疗机构针对本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项目建立定期评估制度,重点评估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对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也要不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
7、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动态监管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利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的“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技术平台”)和“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备案公示信息系统”,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通过“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备案公示信息系统”提交“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相关材料,开展备案工作。
2、医疗机构完成《通知》中“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备案后,要登陆“全国技术平台”按要求录入已备案的技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技术平台”逐例报送《通知》中“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相关数据信息。
3、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开展情况以及《通知》中“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及时纠正漏报、瞒报、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开展相关“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开展质量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
5、研究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信誉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挂钩,纳入卫生计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并将信誉评分结果应用于医院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工作。
6、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本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技术备案信息对外公开,公开内容至少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级别、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名称、技术负责人名称、备案时间等。
7、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1)该项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临床应用效果;
(3)该项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医疗安全或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2)(3)款情形,涉及“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市中医局、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取消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备案,并向市级卫生计生委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4)款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计生委报告。市级卫生计生委将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估后,决定进一步管理措施。
(五)“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培训制度
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中各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及我委发布的“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中有关技术管理规范,研究建立我市上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
四、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开始,自2017年11月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试点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11月-12月)
1、出台北京市试点工作方案。
2、召开试点工作会议。
(二)试点工作开展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0月)
1、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季度对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召开试点工作会,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解决问题,交流经验。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7年11月)
1、2017年5月20日前,市中医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本辖区试点工作中期报告。
2、2017年10月20日前,市中医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本辖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为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中药饮片经营和使用市场,保证辖区内中药饮片质量,深入贯彻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我局于4月至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中药饮片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召开自查会议
组织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召开中药饮片自查会议,会上阐明中药饮片监管重要性,要求各单位把好中药饮片的购进关,加强中药饮片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存储条件,严禁经营使用霉变、虫蛀等变质中药饮片。要求各单位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药饮片的自查工作,把无资质的中药饮片供应企业拒之门外,从源头上强化中药饮片质量。
二、制定整治方案
结合我县实际,在全面分析了当前辖区内中药饮片市场动态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整治工作目标、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把中药饮片管理的重点、难点、薄弱点作为专项行动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有效解决监管难题。整治方案分工明确,责任分明,明确划分药品综合监管和药品稽查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方向,打造一支以局党组为领导,综合监管和药品稽查共同参与整体出击的整治队伍。
三、整治成效显著
此次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20余人次,检查药品生产企业1家,药品使用单位13家,药品经营企业104家。检查中未发现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未发现有经营企业擅自经营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为;专项整治中对13个品种中药饮片进行抽样,其中12个品种因霉变和虫蛀等原因被检验为不合格,已对相关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
四、存在不足
此次专项整治中,除中药制剂生产企业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在管理中未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外,其他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均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未索要中药饮片供货企业的相关证照。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无法提供中药饮片供货的存档资质材料,甚至有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只知道供货企业业务员的姓名,而不知道采购方的商业名称。
(2)所采购的中药饮片无检验报告书。绝大多数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在采购中药饮片时未索要检验报告书,而相关供货企业也没有提供检验报告书,少数单位采购的中药饮片外包装还缺少批号和生产日期,甚至采购的中药饮片无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
(3)因管理原因变质较多。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中药饮片存储条件简单,无相关防虫,防鼠设备,中药饮片中易生虫品种多数已生虫,且部分品种虫蛀严重,易走油品种经历夏季全部走油,严重影响药品使用。
(4)无相关购进验收记录。绝大多数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管理中成药和西药都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但在中药饮片管理时无购进验收记录,即使有记录也十分简单,仅有品种和数量,无生产厂家和批号等信息。
五、监管措施
针对此次各单位的自查和我局的专项检查结果,经汇总讨论研究,现计划在以后的监管中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来提高我县中药饮片的管理和质量。
(1)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组织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中药饮片的管理知识,明确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同等管理要求,加强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工作,做到验收记录项目齐全,强化饮片调配意识,确保严格按照医生处方调配,不得随意改变品种或数量,提升管理人员在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调配等环节的管理水平,确保中药饮片各个环节管理规范。
(2)改善中药饮片存储设施。督促各相关单位改善中药饮片的存储环境和存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虫、防鼠设备及相关的晾晒工具,加强中药饮片库房除湿控制,有确保中药饮片的存放符合要求。进入梅雨季节后,做好中药饮片防霉措施,对易霉变品种及时晾晒,以防饮片霉变变质,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3)加大中药饮片抽样力度。提高中药饮片在以后抽样计划中的比例,确保中药饮片抽样批次达到每年抽样计划的10%,重点对易掺假、易掺杂、易假冒产地、易掺入其他部位的饮片进行抽样,重点打击违法掺假、掺杂行为。同时对平时不重视中药饮片管理的单位加大抽样力度,有针对性的抽取霉变、虫蛀品种,促使相关单位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4)完善中药饮片供应企业备案制度。为及时中药饮片掌握供货企业动态信息,便于中药饮片购进渠道管理,积极推进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和业务员进行备案登记,协助经营使用单位把好饮片购进渠道关,有效消除无证经营个人和单位的生存空间,确保我县中药饮片来源合法,质量有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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