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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大山大药房接到通知后,根据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公约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基本情况反应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店成立于200X年9月,,为个体经营工商户,其性质为零售药店,且于201X年9月进行gsp认证。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营业员各一名。
二:自查自纠情况
我店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制定了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每半年一次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直接触药品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在营业场所内配置了干湿温度计,每日两次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我药店严格把好药品质量购进验收关,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认真填写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了票帐货相符。在营业场所内按照用途对所在陈列药品进行分类摆放,每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我药店依法经营,严把质量关,以优异的服务态度,赢得了顾客的信任。我店通过查资料,县药监局领导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自查,通过自查,我认为已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因收入不足,硬件设施投入不足,营业员对业务缺少自觉性,服务质量还不够规范)。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店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措施,
要求各岗位人员加强业务学习自觉性,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加大质量管理的`工作力度,对全店硬件建设和平软件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努力使我店的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作出应有的贡献。
灵璧县大山大药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照《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我售药店与xx市医疗保险处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很好地按各项规定要求履行服务,给社会医疗保险造成了损失,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被处以暂停六个月服务并进行整改。现整改期已经结束,我们如期完成整改,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不再有以下行为:
1、不校验社会保障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
2、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以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等。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4、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变现服务。
5、盗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
6、其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通过上述总结,本药店运行情况已符合的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规定,达到继续履行职工生活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要求。不够完善之处还请给予指正,我们会虚心的接受并加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