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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查报告(合集)

2022-03-03 0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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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税收自查报告

  根据常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国税函„2011‟206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本着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原则,我局采取强化措施,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监察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李波任组长,法规科、监察室、征管科、稽查局、办税服务大厅、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这次税收执法检查自查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强化准备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市局《通知》精神,签订责任状,明确各科室、稽查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结合安乡实际制定了《安乡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自查工作的通知》,对本次税收执法自查以及整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求从维护全局税收执法形象的高度出发,强化思想认识,搞好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决不走过场,并对查实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三、强化检查制度。明确凡有意隐瞒或未发现但被检查组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追究岗位人员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制作了统一规范的《税收执法督察、监察工作底稿》,自查工作全面实行底稿制,自查人员在自查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均在底稿上写明检查的内容、时间、结论,如果检查中发现问题,同时列明违法行为的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检查组组长、检查人员、自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底稿上签字认可,以准确界定执法责任。此外,我们还抽调部分业务骨干组成督导小组,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自查中遇到的问题。

四、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由于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局税收执法监察自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案双查”工作

1、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一案双查”工作记录;2、纪检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建立健全了“一案双查”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按照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开展“一案双查”;3、县局成立了“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文号、发文时间);4、所有稽查案卷,全部进行了廉政回访和廉政跟踪调查。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

1、资格认定。经查有2户企业取得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而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都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之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都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之内。

2、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正确,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划分的范围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评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纳税评估。

(三)代开发票检查

通过对办税服务厅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代开发票情况,发现代开手续齐全,代开过程中不存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免税代开金额较大户,手续齐全,发票联与存根联相吻合;起征点以下户不存在代开发票的情况。

(四)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情况

通过对认定非正常户的全面检查,发现所有认定户都严格按照审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仅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逐户实地核实情况;《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严格按规定要求撰写;定期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进行公告。

(五)财务管理情况

1、“一把手”没有分管财务、由业务局长韩伟同志负责财务管理;2、不存在向企业拉赞助的行为;3、没有虚开发票报销费用的现象;4、不存在巧立名目报销费用和发放津补贴;5、领导司机没有经手报销费用的情况。

第二篇:纳税评估依据增值税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税源管理二科

目 录

第一章 增值税 ..........................................................................................1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1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2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3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3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3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4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5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6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6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6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7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7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7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8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8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8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9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9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9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10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10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1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1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12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12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13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13 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14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14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15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16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16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18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18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19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20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21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21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21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22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23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23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23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24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24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25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25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6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6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26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2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第一章 增值税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税【1994】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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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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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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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若兼营非应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若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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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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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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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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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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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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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四条:“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法规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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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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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备注: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计提增值税时注意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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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依据:

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按4%减半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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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按增值税税率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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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依据: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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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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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个体双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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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器具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下同),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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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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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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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备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 依据:

国税发【1998】第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

(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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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依据: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04]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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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

国税函【2005】76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 依据:

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26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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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税收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三)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一是分解执法权力,细化岗位职责。根据对税收执法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修订职位说明书,合理配备干部,科学设置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细化每个干部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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