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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当自查报告

2022-03-03 09:25:50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四不当自查报告》,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四不当自查报告》。

第一篇:不直接管自查报告

市残联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

不直接分管”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乌苏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不直接管”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我会高度重视,对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认识,切实把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市纪委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会于2月10日在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会上对《乌苏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不直接管”制度实施办法》文件进行了集中学习,刘建军理事长在会上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二、理清职责,细化分工

根据文件要求,我会制定了市残联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对班子成员分工进行重新调整,明确规定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分工中,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招标和物资采购事项,而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职能科室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执行。形成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较好预防了“一把手”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为加大配置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财务、人事、工程建设招标和物资采购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我会按照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要求,根据财务、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我会《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从源头上防范了岗位风险。

四、强化责任,加强监督

在确立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基础上,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回报;同时规定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支委会上进行汇报。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在全办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了公开。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可以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会将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纪律,加强管理,坚持把“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乌苏市残联 2012年2月10日

第二篇:药监自查报告

**镇**村卫生室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

**村卫生室位于**镇、**村,成立于****年**月 。卫生室现有职工*人、其中有药士*人,在莱西市药监局的监管下,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执业范围依法经营,药品从合法企业购进 ,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从而保证了药品的质量 ,并建立起了真实 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药品验收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调配使用与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相适应,并凭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

药房整体布局合理;面积10平方米;店堂宽敞明亮整洁;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台标志醒目:营业室设置了拆零专柜;拆零记录;药勺、镊子、剪子;药品包装袋;温湿度计;并对部分设施设备做好定期维护记录。

购进药品一律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企业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货

验收时按规定审核购进票据的合法性;从药品外观、性状等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并按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保证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由于药品的理化性质不同;易受外界因素(如光线、湿度、温度、空气)的影响;而发生内在质量变化;为此对陈列的药品按每月全部检查一次;并做好药品陈列检查记录;对需重点养护的药品;首先予

以确定重点养护品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同时填写重点药品养护记录;建立养护档案;以确保药品质量。

销售与售后服务

1、销售过程中严格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销售药品。

2、销售药品时;驻店药师要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处方药要做好相应的销售记录。

3、营业时间着装整齐;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4、对拆零药品设置了专柜;并做好药品销售记录;正确指导顾客用药

根据《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准备。通过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我们进行了自查,对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我单位药品使用质量达到了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申请检查确认。

负责人签字:***

2012年 5 月10日

第三篇:公司不作为不但当自查报告

XXXXXXXXX公司关于开展不作为

不担当乱作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XXXXX关于在全局开展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使全公司党员干部精神面貌得到明显转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履职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以严和实的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公司关于开展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遵守规矩,工作不够大胆,敢于担当的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作为一个XXXXX单位,如果没有科学决策的能力,没有抓落实的能力,如何能从容应对各种任务和挑战,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如何善于把握大局大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突出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公司的领导干部和员工们在敢于担当的能力和素质有待提还有待于提高。各XX项目部作为公司一线部门,其责任不仅关乎公司的发展,更关乎的是项目的安全生产。有时候缺少对现实情况的了解,缺乏对复杂局面的判断,看不清趋势,做不出决断。有时面对公司重点工作任务,怕有风险,不敢创新突破,不敢大胆去试、大胆去闯,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试的锐气、大

胆负责的勇气,没有先例的事不敢干,不敢越“雷池”半步,缺少大刀阔斧、奋力开拓的精神头。

2、有时存在精神懈怠、不思进取,不想担当作为的思想。在工作中,有时有等靠思想。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缺乏深入研究思考,思想懒惰,看不到新常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公司员工有时对一些公司已经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文件、指示还要等上级调度,有的部门要等兄弟部门先行、出经验,缺乏先创先干和主动担当的意识。员工有时看到别人享受玩乐,而自己却在拼命苦干,心理不平衡,出现精神懈怠和享受思想。怕决策失误,不敢大胆拍板。对一些正常办理的事项,怕出问题、不敢办,凡事层层请示汇报,让领导签字,一直要到主要负责同志那里才能定。

3、员工有时存在办法不多,不会担当作为的情况。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知识储备不足。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主动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凡事等着上级出政策、领导出主意。有时把工作推进慢、任务不落实,归咎于领导不重视、职工不积极等外部因素,不能从自身找原因;对部门管理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业务学习缺乏积极性,指导工作时出现了“本领恐慌”、“能力危机”。

二、整改措施

1、努力提高党员干部和员工敢于担当的能力和素质。在日后的工作中,凡事要从大局观考虑问题,理清现实,科

学决策,勇于决断,敢于担当。树立攻坚克难、敢闯敢试、不怕风险、大胆负责的勇气。

2、工作中勤思考、多学习,杜绝等、靠、耍和懒散思想;干工作不推诿、扯皮,不避重就轻,要积极主动,先创先干,主动担当;要有干事创业,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精神,把工作当成一项事业来做。

3、工作中,要有责任心,亲力亲为,勇于担责,不消极懈怠,不得过且过。

4、加强业务和管理知识学习,增加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素质;多想多思,主动研究工作方法和措施;凡事不能光依靠上级领导,要自己主动想办法,杜绝依赖思想。

XXXXXXX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四篇: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转移财产)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1.洗钱的概念及其三个阶段

2.洗钱的常见方式

3.《反洗钱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4.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6.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通过、施行时间

8.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

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和免于报告交易的规定

10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5.4.1 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第五篇:银监会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第一章 现场检查基本原理

第一节 现场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节 现场检查的原则

第三节 现场检查的内容

第四节 现场检查的种类与方法

第五节 现场检查抽样

第六节 现场检查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现场检查操作流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现场检查实施阶段 现场检查报告阶段 现场检查处理阶段 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货款及表内其他授信业务 综述

授信管理

货款风险分类

货款集中、关联企业货款和关联交易 公司授信 贸易融资 房地产货款 银团货款 项目融资

个人授信业务 非信资产 综述 存放

拆放同业

证券和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及递延资产 应收款

现金及银行存款 抵债资产

存款及表内其他负债 综述

第二节 存款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同业存放、拆入 证券融资 其他负债 财务管理 综述

财务计划检查

营业收入、成本与费用 资产减值准备 利润及利润分配 中间业务

综述

票据业务 结售汇业务 信用证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货款承诺

第十节 交易类中间业务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业务 第十二节 咨询顾问业务 第十三节 代保管业务 第八章 电子银行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节 电话银行业务 第四节 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节 ATM、POS机业务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资金清算 综述

同业往来

联行往来业务 国际清算 资本充足率 综述

资本充足率检查

第三节 监管评级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流动性管理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流动性检查

第三节 流动性评价及监管措施 第十二章 市场风险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法

第三节 市场风险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章 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一节 跨境监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对商业银行跨境监管的规定 第三节 商业银行对镜外机构的管理 第四节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第五节 与其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法人治理机制 第三节 高级管理层评价

第四节 对分支机构和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五节 内部审计

第六节 经营战略与政策 第十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节 管理信息系统与会计系统 第四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节 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六节 安全保卫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银行面临的八类风险评估 第三节 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评估 第四节 银行整体风险综合评估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级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ROCA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三节 CAMELS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四节 压力测试

第五节 风险预警 第六节 监管措施

附件:现场检查前问卷 后记

第六篇:银监分局执法监察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

况的报告

**银监局:

根据**银监局《关于对***银监分局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精神,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臵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分局自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及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我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自查组织情况

**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一是分局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对自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统一了自查口径和标准,为本次自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的程序要求,统一操作方式、统一操作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查方案,并在各监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成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三是分局抽调各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6人检查组,对3个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自查实施情况

分局自查组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主要采取了“看、问、查”

等方式。调阅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档案、高管人员档案、机构档案、行政处罚资料及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本次检查共投入了30个工作日,检查现场检查档案34卷,高管人员档案40卷,机构档案34卷,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册。

(三)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积极发挥执法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银监局制定的《执法监察操作指引》,结合分局工作实际,认真选题立项,并根据立项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执法监察方案,掌握执法监察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注重执法监察效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自2004年至****年6月20日,分局纪委先后对**、**、**监管办事处,分局机关办公室、财务科、统计信息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等部门依法监管、履职行为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二是加大后续检查工作力度,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认真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执法监察整改措施及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将执法整改工作纳入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目标。所有执法监察项目做到有报告、有建议,被查单位有反馈、有整改,杜绝了前查后犯、屡查屡犯的现象。

(四)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审批事项

**银监分局自****年至****年6月2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达280项。其中,机构类行政审批事项 140项(准入3项、退出63项、升格14项、改制7项、变更53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类事项140项(核准131项、缓办5项、否决4项)。

2.行政处罚事项

我分局成立以来,加强了依法合规监管措施,实施各类行政处罚17项,其中采取经济处罚4项,处罚金额42万元;行政警告13项。

(1)****年2月6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5万元经济处罚。

(2)****年7月11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10万元经济处罚。

(3)****年7月28日,对农业银行**县、**县及裕民县支行因违规预收农户贷款利息一事,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县两个县支行分别给予了15万元和12 万元的经济处罚;鉴于裕民县支行能够及时反映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给予了行政警告。同时责令其上级单位对上述三个支行的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年9月2日,对工行**地区分行,存在以个人消费贷款名义发放公司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3人。

(5) ****年7月14日,对**、**、**、**、**5个县市邮政局储蓄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问题,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

(6)****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农村银行实施风险点后续检查中存在整改工作不彻底的问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

(7)****年4月至6月期间,对**市农村银行存在违规吸收股金和违法审慎性经营原则超资本金比例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两次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并对**县农村银行因对风险提

示工作不重视,未及时对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和整改,对其给予行政警告。

(8)****年4月24日,对**县农村银行,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

(五)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

为加强行政审批程序的制度化,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的程序化,我分局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和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密操作流程,使行政审批工作有法可依。一是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统一行政审批流程。分局于****年初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条件、审批流程、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年,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1.2.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第二册,同时,行政许可事项执行先办理受理手续再审批的制度,从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自我评价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依法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提高依法监管意识,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执法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并在履职中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对推进分局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分局各监管部门能够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银监会提出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努力用新的监管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克服各种困难,最大限度地做好了依法监管工作。二是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分局内部设臵了监管例会制度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制

度,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程审查和监督,杜绝了行政审批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的现象。同时,把既懂监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纳入监管例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成员,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确保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自律监管效果明显提高。一是以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认真做好政策法规的解读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加强对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做好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的制定工作。依据银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银监分局的实际,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确保规则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的执法监察。自分局成立以来,对分局3个办事处和6科室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整改意见30多条。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果逐步显现。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对被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检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并对额度大的经济处罚,均征求了**银监局法规部门的意见。二是对于违反审慎性原则,违规经营的银行机构,采取依法警告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稳健运行。促使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显增强,金融从业人员从业行为逐步规范。对我分局成立以来实施的4项经济处罚,均未提出行政复议。

(四)讲求时效,建立行政执法后评价机制, 及时更新制度。各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注意收集对新增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分析、研究现行及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意见,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设立、修改、废止”提供了依据。

(五)强化培训,增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法规意识。一是通过自行举办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分局监管人员的政策法规工作水平,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如分局成立以来举办了4期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培训班。二是积极参与**银监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分局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分局办公室内设法律事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督导和审核,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合法合规地开展。

(六)促进辖区银行业的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1.促进辖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一是主动指导和支持我区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工作,督促其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分行筹建领导小组,要求认真做好邮储银行**地区分行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及开业工作,对辖区邮储银行筹建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初审和核准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16家。二是指导辖区农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改制为统一法人机构,并督促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促进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深化基层分支机构改革,优化网点布局,提升服务功能。目前共审批国有商业银行9个分理处升格为支行。

2.严格高管人员行政许可准入关,积极探索高管人员履职考核机制。一是在高管人员任职审批前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突出对拟任人员思想品德、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核,并对新任高管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和任前谈话,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二是做好对异地任职高管人员的监管评价。4年来,共发出征求意见函4份,回复2

份。三是为实现对高管人员全程动态监管,创新高管履职考核方式,于****年3月下发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从履职行为、经营管理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履职考核。通过高管履职考核,辖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知识水平和履职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一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明确了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具体职责和时限要求。二是在市场准入工作中注重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案件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4年以来累计审核银行机构140个,组织辖区199个银行业机构进行新版金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三是组织辖区银行机构就机构高管准入系统升级工作进行培训,组织对系统数据进行审核。

(七)大力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推动和建立非法集资协调工作机制。一是邀请商业银行业务骨干进行授课,介绍银行创新思想、创新产品和管理经验,收到良好效果。二是组织银行业机构开展“行社进社区乡村”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举办金融知识、产品推介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推动效果。三是推动和建立非法集资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处臵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分局在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规范问题。

(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档案中,缺少监管例会议案表。

(二)行政审批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个别行政审批事项,未及时下发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书等。

(三)对拟迁址机构的批复内容不全面,未对拟迁机构的消防、安全、公告、金融许可证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四)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如个别机构网点迁址申请中,未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个别“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的要素不全,缺少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六)近年来各项法规制度出台较多,修改频繁,制度缺乏稳定性,造成监管人员在理解和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

针对自查中查出的上述问题,我分局已进行了整改,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监管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基础工作做精、做细,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各项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法律法规的学习,适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再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监督卡等制度,改进和创新监督方法。通过建立执法监察监督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机制,防止监管权力的不当使用和滥用,防止利用职权违纪违法的案件和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监管对象与公众利益的问题的发生,维护银监会公正监管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提升分局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加强分局法律事务办公室政策指导工作,严格把关,督促监管部门严格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审批流程;四是全面提高监管人员和的执法监察人员业务素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银监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日益发展的金融业务环境。对人员培训做到监管法规和监管业务相结合、远程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通过不断的培

训,使监管人员能够胜任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改变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监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力不从心的局面;五是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办事程序和条件,将监管的过程和结果尽可能公开,按要求披露监管信息,在“阳光”下操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使监管人员自觉地依法行政。

第七篇: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10号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2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5 年12月10日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1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全面检查是在一定周期内对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的全面性检查,原则上每5年至少安

2 排一次。

专项检查是对被查机构某些业务领域、区域进行的专门检查。

后续检查是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

临时检查是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工作部署或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采用现场检查方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合规使用检查费用。

第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配备与承担的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3 第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地方性法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和指导,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辖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监会可对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银监局可对辖内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立项,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评估被查机构整改情况,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开展有关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

4 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开展跨境现场检查时,应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的规定,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应在征求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银监局意见基础上,结合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或由银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

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监会负责的项目,应经银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经银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按要求向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报告。

5 第二十二条 经银监会或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立项开展临时检查。

各银监局应在临时检查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稽核调查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人员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

6 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应实行回避,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

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检查人员。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

7 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手续齐全。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可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交换意见。

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 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不收集证据,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不出具检查工作报告和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

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并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8

第五章 检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可查阅文件和资料、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经检查组组长同意可以封存。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完成检查分析系统所需数据整理、报送等工作,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和及时。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可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组可抽调被查机构内审人员参与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应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内审部门应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检查、

9 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检查指导,对检查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为查清事实,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情况的,可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经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直接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情况,也可委托相关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予以协助。

涉及跨银监局辖区的协查事项,经银监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发函要求相关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予以协助。银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和要求。

协查人员负责调取相关资料,查明相关情况,检查责任由检查组承担。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检查中已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

(二)相关调查权行使对象限于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

10 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和个人等;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等;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四)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其控制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开展相关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调查。

第四十七条 开展相关调查时,调查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

11 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八条 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阻碍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决定作出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也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五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情形的,应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12 理法》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可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后续检查。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 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以及本次现场检查与以往检查结果、后续现场检查部署的衔接和研判机制。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和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

1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参考。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披露检查信息。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六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对于检查能力突出、查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检查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对于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在查清事实的

14 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开展的信访举报和投诉核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监管走访、督查或调研等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检查。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职责,依照本办法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15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篇:不担当不作为自查报告

2017不担当不作为自查报告

一: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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