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银监检查自查报告共(范文3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银监检查自查报告共(范文3篇)》。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枪支、弹药管理及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两项安全保卫现场检查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0 ] 153 号)要求,特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枪支、弹药(以下简称枪弹)管理及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一、检查目的
(一)摸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枪弹底数,查找、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准确把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枪弹管理及使用中的总体情况。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枪弹管理,规范枪弹使用流程,严防枪弹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弹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所有持有枪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所有枪弹。
三、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枪弹数量
1、枪支与 《枪证 》 是否一致,枪弹数量(含报废或封存枪弹)是否账实相符。 检查方法:核对枪支和 《 枪证 》 ,实地盘点枪弹数量。
2、报废或封存枪弹未及时向公安机关缴销的原因。
检查方法:询问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枪弹保管
l、是否有专门的枪弹保管库(室)或者专用保险柜,枪弹保管库(室)出入口是否安装防盗安全门、与 110 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监控是否到位、有效。
检查方法:实地察看,调阅监控录像。 要点:“三铁一器一监控”:铁窗、铁门、铁柜、报警、监控
2、是否建立枪弹保管、领用制度,是否对枪弹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和 24 小时值班(含远程监控值守)
检查方法:实地察看,查阅有关制度、值班记录和枪弹领用、缴回登记。
要点:双人双锁;农信网点的枪弹管理常常存在钥匙随意存放的问题。 3、是否对枪弹进行定期查验和保养。 检查方法:查阅查验维护记录。
(三)枪弹使用
1、是否制定执行守押任务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检查方法:要求被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并查阅。
2、在执行任务时,持枪人员是否随身携带《 枪证 》、《 公务用枪持枪证) )
检查方法:实地查验或枪、证扎差核对。
3、持枪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时的枪弹使用规定。 检查方法:随机抽取持枪人员进行询问。
(四)持枪人员管理
1、是否持有 《 公务用枪持枪证 》 ,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方法:查验证件。
要点:证件过期常常原因在公安方面,如能提供相关已申请验证的文件,可免责。
1 2、是否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 检查方法:查阅教育或培训记录。
3、是否熟练掌握枪弹使用和保养技能。
检查方法:随机抽取持枪人员进行询问或演示。
(五)“软件”方面
1、是否签订枪支弹药管理安全责任书。
2、是否签订枪弹库消防安全责任书。
3、是否制定枪弹领用审核制度及领用登记制度。
4、是否制定枪弹被盗、被抢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 检查方法:实地查验。
四、现场检查实施步骤
现场检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
(一)下发 《 现场检查通知书) ) 。
(二)现场检查会谈。召集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会谈,通报现场检查的内容、方式,提出需要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的事项。现场检查会谈时,现场检查人员应做好 《 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 ,并由会谈各方签字。
(三)进入现场。现场检查时,应从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和意见等三个方面认真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作 《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 ,并由被查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负责人签注意见。
(四)汇总检查情况。检查组按照机构类别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分别向被检查辖区的法人机构下发 《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 ,通报检查核实的事实与评价意见,并认真听取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
(五)出具检查意见。根据 《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 和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以省分行、法人、省(直辖市)联社为单位,向被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 《 现场检查意见书) )。
(六)上报检查情况。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附附件 1 一 2 上报银监会安全保卫局汇总。
五、检查要求
(一)本次现场检查与 《 邮政储蓄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业务库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方案 》 同步实施。由于检查涉及的营业网点多、地区跨度大,各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可行的现场检查办法,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二)在检查中,为确保安全,现场检查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各类枪弹,需要查验枪弹的,由持枪人员操作,现场检查人员监督。
(三)各银监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深入查找原因和管理漏洞,在查清、查实、查透的基础上,从管理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督促被查机构及时整改,切实加强枪弹管理。
(四)各银监局上报现场检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监管建议等内容。
六、检查依据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二)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四) 《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 ( 2002 年 8 月 28 日公安部重新发布)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通知 》
2 (公治 〔 1999 〕 1389 号)
(六)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 (银监办通 〔 2008 〕 85 号) :
(七)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6 号)。
**镇**村卫生室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
**村卫生室位于**镇、**村,成立于****年**月 。卫生室现有职工*人、其中有药士*人,在莱西市药监局的监管下,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执业范围依法经营,药品从合法企业购进 ,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从而保证了药品的质量 ,并建立起了真实 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药品验收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调配使用与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相适应,并凭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
药房整体布局合理;面积10平方米;店堂宽敞明亮整洁;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台标志醒目:营业室设置了拆零专柜;拆零记录;药勺、镊子、剪子;药品包装袋;温湿度计;并对部分设施设备做好定期维护记录。
购进药品一律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企业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货
验收时按规定审核购进票据的合法性;从药品外观、性状等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并按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保证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由于药品的理化性质不同;易受外界因素(如光线、湿度、温度、空气)的影响;而发生内在质量变化;为此对陈列的药品按每月全部检查一次;并做好药品陈列检查记录;对需重点养护的药品;首先予
以确定重点养护品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同时填写重点药品养护记录;建立养护档案;以确保药品质量。
销售与售后服务
1、销售过程中严格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销售药品。
2、销售药品时;驻店药师要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处方药要做好相应的销售记录。
3、营业时间着装整齐;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4、对拆零药品设置了专柜;并做好药品销售记录;正确指导顾客用药
根据《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准备。通过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我们进行了自查,对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我单位药品使用质量达到了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申请检查确认。
负责人签字:***
2012年 5 月10日
陕西银监局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陕西科技资源优势,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支行,是指经陕西银监局批准,商业银行(指一级分行、法人机构,下同)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具有科技金融服务特色,在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享有一定独立性的专业化经营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中国银监会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9]37号)第一条规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国家标准;
(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第二章 科技支行设立
第四条 设立(含更名)科技支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实现银监局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
(二)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全部企业授信客户数的60%以上;
(三)积极创新金融科技结合模式,稳步推进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科技企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风险可控;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科技支行应设立在科技型企业密集并具有一定规模或发展潜力的区域。
第六条 设立科技支行的报批程序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办理。
第七条 设立科技支行数量不受指标限制。
第三章 信贷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应实行垂直管理。应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信贷特点,在计划管理、资源配置、信贷审批、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对科技支行实行有效的倾斜政策。要逐步增强科技支行独立性,适当扩大授权或转授权,下放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科技支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在审慎性经营原则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型企业贷款特点的信用评级、信贷调查审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十条 科技支行应该根据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独立开展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支行应重点支持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产业的,具有国际领先地位和广阔产业化市场前景的,具有明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尤其是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支行应与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加强联系,建设信息平台,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流机制,及时获取产业政策和科技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明确支持科技型企业
3 的市场定位。
第十三条 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可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科技专家选聘系统”,选聘科技专家参与信贷项目的咨询、论证和评审,以确保信贷投放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科技支行要强化科技金融创新力度,逐步将自身建设成为科技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发挥辐射作用。在信贷流程和信贷产品创新上要注重自主开发和吸收借鉴并重,提高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精细化水平。
第十五条 科技支行应注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未来价值,大胆创新,灵活运用信贷方式,特别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潜力的“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支行应积极与守法合规、发展稳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充分开展信贷业务合作,分担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科技支行要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切实降低信贷门槛,科学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科技支行应当建立灵活的风险定价机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在保证综合收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减轻科技型企业负担,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培育稳定的客户资源。
4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要适度放宽科技支行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率可控制在3~5%。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除主观原因外,要不打折扣地执行尽职免责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支行应加大科技金融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业务精通、服务优良、开拓创新的专业化队伍,以适应日益紧密的科技金融结合的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科技支行产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应依据《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等政策,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贷款损失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陕西银监局依法受理和审批科技支行的准入和退出,指导和监督辖内科技支行的运行和发展,对业务拓展、内部控制、授信决策、风险管理、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科技支行应主要从事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设立满三年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全部法人企业贷款户数应达到70%以上的监管要求。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陕西银
5 监局将暂停受理设立新的科技支行,并采取监管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支行业务发展平稳,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科技支行,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场准入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陕西银监局依法监督科技支行合规经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