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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苏教监〔2011〕5号《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实践基地: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对我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了补充意见(苏教监〔2011〕5号,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扎实贯彻执行。各校将贯彻执行情况于9月27日前书面上报局监察室。10月中旬局监察室将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 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教监〔2011〕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近日,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对做好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2011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落实好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本费和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政策。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地要认真抓好教育收费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位学生。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涉农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不发生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5〕37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2号)。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省辖市规定),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留守班、兴趣班、亲子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各地要认真落实幼儿园扶困资助制度,严格执行对困难群体的减免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学校应规范食堂收入核算和规范核算食堂成本支出,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控制机制,学校食堂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和设置食堂账簿,并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使用学校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加强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对少数管理力量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食堂,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能力建设导向和公益性原则。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严格执行《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1号、苏价费〔2005〕210号、苏财综〔2005〕52号)。部分高校与国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29号、苏财综〔2008〕55号、苏教财〔2008〕30号)。加强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管理。切实纠正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违规审批行为,逐步将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办学纳入中外合作办学范畴,并予以规范。2011年起依法审批的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执行,部分具备外方课程数占课程总数70%以上、外教授课课时占总课时80%以上、班额30人以下、外教具有所在国教师资质等条件的公办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制定。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严禁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对尚未完成清理规范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抓紧工作,在2011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必须清理规范到位。
六、深入开展 “创建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
继续在全省高校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切实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各高校要将创建工作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抓手和治本之策,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公布的教育收费规范高校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回头看”,防止出现反弹,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水平。对出现严重乱收费问题的教育收费规范高校,一经查实,视情况对其实行警告或摘牌。
七、继续实行教育收费信访投诉举报重点监控制度
认真落实《关于对教育收费信访举报实行重点监控的意见》、《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不断降低信访投诉举报。对顶风违纪、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动真碰硬,坚决予以查处,及时清退违规收费,并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予以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
附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政府纠风办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对所确定的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结合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xx镇中心校根据《xx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xx区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x教体字〔20xx〕xx号)要求,对全镇中小学幼儿园征订的图书及教辅资料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加强领导不放松
中心校成立了以校长、书记为组长,以副校长、工会主席、教研组长为副组长,以中心校其他成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在开学检查时对全镇各幼儿园的教辅材料进行了检查。
二。贯彻文件精神,统一思想不掉队
治理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学校或数师个人进行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但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声誉与形象,引起一些群众的强烈不满。我镇各校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在学习了文件基础上,又进一步领会了精神,统一了思想,严肃了纪律,提高了认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方针,坚决打击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的“三乱”行为。
三。张贴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不隐瞒
每学期开学之初,各校都及时在显眼的宣传橱窗内张贴永久性区教育局等上级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不隐瞒。并制定严格的收费制度,规范教育乱收费的行为:一是严格按照教育局文件精神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二是加大收费公开力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三是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使用管理,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四。检查情况:
1、各校能按照《xx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选用教辅材料、按照新华书店推荐目录订购;
2、选用教辅材料学校做到了“一科一辅”,采取“自愿征订、无偿代购、公示公开、流程规范”程序;
3、学校和教师不存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强迫、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行为,体现了学生和家长真正“自愿”征订的原则;
4、学校代购教辅不存在从中牟利行为。不存在相关人员直接或以接受捐资等方式收受发行商折扣(回扣)、商业贿赂的问题;
5、没有单位或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行为;
6、学校代购教辅材料,新华书店都开具了相应的票据;
7、学校选用的教辅材料,教师正常使用,定期批阅并在课堂上订正讲解,学校也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
由于部分家长一味追求学生成绩,不讲求科学的教育方法。在要求孩子完成学校布置的适量作业之余,又盲目的给学生购买了一些参考资料,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成为减负增效工作最大的障碍,为此我们也要求学生除了新华书店配发的学生自原认购的教辅材料外,学生及家长购买的其它教辅材料一律不得带进校园。但在工作中,仍需要我们坚持依法治教,随时加强督查与自查整改并举,切实处理好减负与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关系,建立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提高教育质量长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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