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告总结 > 自查报告 > 详情页

小学教育收费自查报告(范文三篇)

2024-04-14 00:35:00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小学教育收费自查报告(范文三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小学教育收费自查报告(范文三篇)》。

第一篇:教育乱收费自查情况报告

xx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四个委办局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教办〔2016〕21号)精神,按照xx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局际办通2017〔1号〕)的要求,我校根据xx区治理办将开展2017年秋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全校教职工将有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展开认真学习,按照要求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认真、细致的查、纠、改活动,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领导,促工作责任落实

为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我校成立了“治理教育乱收费及规范办学行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xx任组长,副校长xx任副组长,总务主任任专项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年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针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学校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管理层级的责任,规定了严格的组织处理措施,为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今年,我校将规范教育收费作为工作重点,多次召开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召开全校教师大会进行强调,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加强督查、务求实效。目前,学校上下已经基本形成共识,杜绝任何乱收费行为,为使治理乱收费现象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把此次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契机,高度重视,坚决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抓学习宣传,促良好氛围营造

为切实推进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我校利用各种会议和宣传手段、舆论工具,加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及省市有关学校、幼儿园收费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广大教职工中开展规范办学、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主题教育。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宣传赢得了广大教师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学习宣传求得了社会、家长、学生和媒体的关心和监督,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教师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意识,通过学习宣传推动了集中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我们在深入学习、树立形象,广泛宣传、突出重点,齐抓共管、防范未然的基础上,能及时设立收费的规章制度,有力的促进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1.不准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文件执行。

2.不准在上级规定书目之外订购教学复习辅导资料、知识读本和各类书刊。

3.不准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商品,包括教具、作业本、教辅资料、校服以及其他各类教学用品。

4.不准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择校费。5.不准乱办班、乱补课。

6.不准学校把收费与学生报名、上学挂钩,与教师的工资、福利、评先评优和晋升挂钩,不能因收费将学生拒之于学校门外。

7.学校任何一项收费都必须做到公开、透明。8.如有违反以上7条将进行追责。

四、抓查、纠、改,促治理工作实效

我校依据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检查内容,对学校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制定强有力的改进措施,促使学校办学和教师从业行为的规范化。在自查活动中要求各年级、部门高度重视整治工作;要求全体中层干部分工协作,整章建制,层层管理,绝不允许敷衍塞责、临时应付、走过场;要求必须把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规范教学落实在学校和教师的一切工作之中,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取得了实效。

1.招生方面:学校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一年级的招生工作,没有收取任何择校费和报名费。

2.收费方面:开学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没有巧立名目乱收费、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的现象,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学校没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以捐资助学等名义、通过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收取费用。

3.教辅资料征订方面:学校无征订教辅资料情况。4.节假日补课办班方面: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我校无补课办班情况。

5.财务管理方面:学校坚持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建设,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开制。在学校设有校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公开了监督电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今后,我校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围绕教学管理和教师从业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教育收费的自纠和整改工作,真正落实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办学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

主要负责人:

xx小学 2017年x月x日

第二篇: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三亚市藤桥中学教育收费情况自查报告藤桥中学是一所乡镇中学,现有教职工54人,教学班17个,在校生945人。现将我校xx年秋季开学至今的教育收费情况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校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学前均派人到物价部门对本校的各项收费项目进行年审。开学初将学校的各项收费项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校各项收费项目的`条据均为财政与物价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实收实开。

一、收费情况:

xx年春季我校高中部收费的项目有

1、学费250元/人;

2、课本费按课本的实际价格收取,多还少补;

3、作业本费16元/人;

4、住宿费70元/人;

5、信息技术教育费35元/人;

6、补课费1.4元/每课时;

初中部收费的项目有

1、杂费105元/人;

2、课本费按课本的实际价格收取,多还少补;

3、作业本费16元/人;

4、住宿费70元/人;

5、信息技术教育费35元/人;其中高中学费收费人数72人,收费总额18000元;初中杂费收费人数713人,收费总额74865元;课本费收费人数785人,收费总额93016元;(初一课本费110元,初二课本费107元,初三课本费78元,高一课本费182元,高二课本费203元,高三课本费44元)作业本费收费人数785人,收费总额12560元;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人数785人,收费总额27475元;住宿费收费人数19人,50元/人,收费总额950元;

xx年秋季我校高中部收费的项目有

1、学费200元/人;

2、课本费按课本的实际价格收取,多还少补;

3、作业本费15元/人;

4、住宿费70元/人;

5、信息技术教育费35元/人;

6、补课费1.4元/每课时;

初中部收费的项目有

1、杂费110元/人;

2、课本费118元/人;

3、作业本费15元/人;

4、住宿费70元/人;

5、信息技术教育费35元/人;其中高中学费收费人数86人,收费总额17200元;初中杂费收费人数859人,收费总额94490元;课本费收费人数945人,收费总额118592元;(初一、初二、初三课本费均为118元,高一课本费250元,高二课本费180元,高三课本费180元)作业本费收费人数945人,收费总额14175元;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人数945人,收费总额33075元;住宿费收费人数21人,其中高中4人,50元/人,初中17人,35元/人,收费总额795元;体检费收费人数945人,12.5元/人,收费总额11812.5元。

二、建议:

由于我校属革命老区,有部分学生家庭较贫困,我校多方筹措资金,去年共减免困难学生杂费33人,总金额为3630元;另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没有收取非本辖区学生的借读费,也没有收高中学生的补课费,虽然这两项收费为合理收费。xx年两季度除了教职工工资外,我校财政预算没有其它经费拨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费用只有学生的杂费,其它费用均为代收费,加上部分贫困学生拖欠学杂费和课本费,导致我校经费缺口较大。因此我们建议,上级部门在严格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要考虑各校的实际情况,适时下拨学校办公经费,以利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篇:教师乱补课乱收费自查报告

根据市教育局“XX市XX区治理公办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向学生家庭摊派和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行为的实施方案”通知的具体要求,为维护我校教师的良好师德形象,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我校在职教师进行自查:

1、无教师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

2、无教师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它场地进行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3、不以父母、子女、亲友等关系的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4、不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5、不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利。

6、不做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

7、不擅自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或兴趣班。

8、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

9、绝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家长金钱和礼品等财物。

总之,我们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能全力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促进我区教育健康、蓬勃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贡献,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推荐专题: 党员自查报告 自检自查报告 小学教育收费自查报告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千文网移动版
冀ICP备2020027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