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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东莞市教育局《东教计〔20xx〕17号关于开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园立即对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幼儿园领导高度重视
1、幼儿园配有财务办公处,配有财务人员1人。
2、园长经常询问财务运行情况和听取财务工作汇报,及时调整财务支出。
3、财务人员具会计证并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强业务能力,有二十年会计工作经验,积极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能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财经规定记账,会计科目使用合理,平时报表准确、及时,数据真实。
4、财务人员能对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并根据各项资金的性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二、强化幼儿园收入收费行为的管理
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接受教师及家长的监督,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款)票据。经过幼儿园自查,未发现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现象,幼儿园有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专款专用。
三、加强财务支出管理
幼儿园领导审批制度明确,从事幼儿园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和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做到了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加强有限资产的管理,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行
根据幼儿园工作计划,通盘考虑,全面管理,合理使用有限资金,集中力量,加大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的投入。各项收入做到心中有数,坚持做到了“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所有资产全部按要求建档建册,用卡片进行登记,款物相符,登记准确无误,没有造成资产流失。
此次自检自查工作中得到幼儿园领导的高度重视,以《东教计〔20xx〕17号关于开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为依据进行全面自检自查,通过自检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更细致的规范财务基础管理,扎扎实实的开展幼儿园的财务工作。
根据x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企业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企业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企业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企业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企业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企业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企业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企业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企业20000.00元,软件企业现己合并,并且该企业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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