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财政窗口述职报告(优秀范文五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财政窗口述职报告(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04号)同时废止。
财政票据包括收费票据、罚没收据和收款收据三大类。但是,按照目前的管理办法,我们通常将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款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使用。
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受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其适用性还可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它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主要有:公路养路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港航规费票据、法院诉讼费票据、墙改票据、散装水泥票据、学校教育收费票据、海域使用金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还有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套印红字注明部门专用的票据,如公安交警、出入境、工商、林业、农业、水利、国土、海洋渔业、人防等,也都属于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还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等。
(1)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票据又细分为门诊收费收据、门诊就诊卡、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预缴款收据。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3)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发生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财政厅长述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于2003年5月被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财政厅厅长,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述职如下:
第一部分两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
到财政厅之前,我在省工商局任职8年,情况熟悉,工作顺手,加上年龄又比较大等因素,从个人角度考虑,当时我不愿到新岗位任职。但我是入党37年的共产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决定。我曾向省委和省人大郑重表态:既然服从了组织决定,接受了人大的任命,就要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地做好财政工作。两年多来,我履行了自己的诺言。我和领导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带领广大财政干部团结奋斗,使全省财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得到加强,各项改革不断推进,内部管理日益规范,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着力推进财政改革,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如何管好钱、用好钱,发挥好财政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我任新职后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带领一班人,进行了近半个月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全省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保稳定、保改革、保发展为目标,通过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财政运行机制。这一思路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支持。两年来我和党组一班人大力倡导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的举措。
(一)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000年下半年,在考察了广东、浙江两省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机制后,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预算法实行分税制的要求,提出了调整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扶持苏北,雪中送炭;激励苏南,锦上添花。据此制定的调整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并从2001年起实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是成功的。一是省级增加集中一部分财力,增强了支持全省社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建立了相对规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1年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达232亿元,是1999年的65倍、2000年的4倍。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2000年比1999年净增185亿元,2001年全省财政收入突破了1000亿元,达到1065亿元,比2000年净增200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财政收入已实现916亿元,增长了231%。三是在今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中,为我省争取了较大的利益。各地为保证地方利益在体制调整前加大了征收力度,使我省2000年所得税收入基数大大增加,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占据了主动。
(二)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作为省税改办主任,我努力为省委、省政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除了做好宣传发动、税改方案测算和审批等工作外,特别加强了对税费改革工作的调研,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对待。去年以来,我个人总共进行税费改革调研18次、60余天。特别是在全国暂缓全面推开税费改革的关键阶段,实地考察了南通、泰州、宿迁等三市税改工作的准备情况和实施条件,及时向省领导提出建议,并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把全省税费改革全面推向深入。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制定了12项有关税费改革及各项配套改革的规章制度。目前,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2001年农民实际负担减轻4011亿元,下降508%,今年又比去年下降了2%。化解村级债务进展顺利,至今年6月底,全省已化解涉农债务669亿元,占债务总额的39%。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受到了农民的欢迎,而且也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三)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改革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为了切实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省财政一是加强和改善了预算编制工作,全面推进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根据我省的工作基础,我提议并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1年选择若干省级单位先行部门预算试点,在2002年全面推开。省法院等8个试点单位2001年的部门预算,经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后付诸实施。2002年127家省级单位的部门预算,经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按时批复到单位执行。从执行情况看,资金分配的公开透明性和预算的严肃性得到增强,随意追加预算的现象大为减少。2003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市、县也正在积极进行部门预算试点。二是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从2002年起,我们将预算外收支计划并入部门预算,一并向人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目前,全省中小学收费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都实行了财政部门供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的管理办法。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法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也已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三是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对政府采购资金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同时,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账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制订出台了《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配套文件,目前部分省级单位和地区正在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四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开展了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采购行为正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配合《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我们将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办法,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2001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45亿元,较2000年同期增长51%,节约率达11%。今年1-6月份,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290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9%,节约率达1141%。
(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工资发放等重点支出需要。我上任以后听得最多、压力最大的是欠发工资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根据预算法关于“各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规定,我始终要求各地将可用财力优先足额安排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即国标),并和其他厅领导带队多次到市县督查。同时,省财政照顾到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资金补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今年我们对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年初预算草案逐一过堂,要求各级预算足额安排好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然后会同省委组织部等六家单位,起草并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办法下发后,立即建立跟踪督查问效制度,成立8个督查小组,分别与苏中、苏北各市一一建立对应关系,进行专项督查。4月下旬以来,各督查组先后4次到代发银行、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实地走访,检查各县(市、区)执行情况,确保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目前苏北、苏中8个省辖市共43个县市,全部建立了教师工资县级专户。今年以来,全省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工资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全省社会保障“两个确保”及“一个低保”、政权建设、政法、科教、农业和环保等重点支出需要基本上得到了保证。(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机制。作为省国资委办公室主任,我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组织和参与起草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省政府授权经营的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调研和创新的机制,使财政干部形成勤奋学习、深入调研、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风气。建立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2.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外资金管理等各项改革。认真学习预算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问效,切实解决财政资金分配不公、监督管理不严、财经纪律松弛等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证资金分配和管理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将着重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和以部门预算为中心的各项财政改革工作,努力做到四个确保。
3.抓好财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围绕为人民掌好财权、用好财权这一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进一步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广大财政干部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下属,经常地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以上述职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