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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参与项目,我获得了这次宝贵的到德国实习的机会。出门之前,不免心里有点忐忑不安,总是在想德国人会不会说英语(本人不会说德语),两个月没有中国菜吃怎么办,德国的光头党多不多,到那边项目会不会做之类的问题。实际上,在德国的情况,要比我想象中的好得多。
德国总印象
记得我刚踏上德国的领土的时候是在的机场,当时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德国真干净。外面的柏油马路黑黑的,没有灰尘,旁边的水泥人行道也是干干净净。总之,视野之内无不是井井有条,清清爽爽。后来两个月的经验更加证实了这一点,无论是德国的街道,电影院,公寓,还是渡船,巴士,火车,都十分整洁干净。紧接的第二个印象便是德国很富:机场外的出租车不是奔驰就是宝马。在介绍我的德国之行前,我首先得说明一下我的目的地。我要去实习的地方叫,德国北部一个很小的城镇。就连很多德国人也不知道这个地方。这个小镇在德国东北海岸线上,风景优美,基本是一个大学城。它的就是我实习的单位。我后来幸运地得知,这个是德国最受学生欢迎的大学,估计与这里的优美风景有关。不单单这个小镇美丽,而且它附近还有很多德国的自然旅游胜地。
生活
到了德国,第一件事便是安排住宿。我住在,虽然比起或是学生公寓来说没有那么有趣,但却舒适得多。我与一个来自立陶宛的学法律的老兄住在一起。他是在这里读博士学位的,已经在德国呆了两年,对于这里的生活比我了解的多得多,所以我经常咨询他生活上的问题。只可惜他的英语不太好,我们不能随意聊天。我们有两个独立的卧室,一个大客厅和大厨房,还有阳台及卫生间。租金是欧元一个月,不算贵的,因为我待的地方是一个小镇。
说到德国的食物,我觉得也并不像来之前有的人跟我说的那样难吃,有些东西还相当可口。尤其是这里的奶酪,在国内,好像人人谈酪变色,但我到这里来发现有很多奶酪还是蛮好吃的。尤其是有一种,外观十分恐怖,表面上还有绿霉,气味也不好,但味道却十分鲜美,有点像腐乳。在这里,发现德国人有一个烹饪倾向,就是喜欢把很多东西都混在一起,捣碎了,煮成一锅。吃的时候也差不多,都是一次性地把桌上所有的食物全部先分到每个人的大盘子里再吃。吃的时候,这些食物就不可避免地又混到一起了。不过德国人似乎很喜欢这样吃。
虽说我那个地方风景漂亮,但由于地方太小,在工作之余,娱乐活动也不多。在德国最北端,北部的城镇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晚上街上很冷清。在,晚上八点钟以后街上就很难看到行人了,只有大街上还有汽车开来开去。所有的商店和餐馆都关门了,只有为数不多的酒吧是开的。所以在晚上,街上只有酒吧可以去,但酒吧里面也十分无聊。总之,的晚上是十分无趣的。
工作
我在德国主要的时间还是在实验室工作,尽管我的工作并不繁重。我主要工作是用计算机模拟分子行为,用程序包计算一些小分子在二氧化钛表面的状态。希望找到一些方法能够吸附小分子,并促使他们发生化学反应。我们的实验室其实就是一个拥有几台计算机的小机房。计算机的配置是典型的科研配置:双四,内存,寸显示器,系统。在国内,我没怎么用过,对其操作不熟悉,原创:www.fwsir.com好在用的是图形界面的,与差不多,也没太大问题。而工作主要是想办法找合适的初始状态,剩下的计算则是由机器完成。我们不光只用本地计算机,还用学校来计算中心的大型机和在的远程超级计算机。但由于系统复杂,计算量大,算起来也相当慢。如果用的超级计算机也要三四天功夫,用本地计算机就更久了,通常需要一个星期以上。
我工作中一个很重要而有趣的问题就是试图利用二氧化钛(锐钛矿)表面的带正电荷的钛原子与水分子中的富电子的氧原子之间的静电作用吸附水分子,并加上锐钛矿表面的氧原子与水分子中的氢原子的氢键作用,在有外加能量(光)下进一步催化水分子的分解。但由于计算量十分巨大,计算一皮秒的过程就需要几天甚至一周的时间,而水分子的分解通常是需要几十至数千皮秒的时间。如果要模拟整个过程,需要花很长的时间。所以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先算未分解之前水分子在二氧化钛表面的状态和能量,再计算已分解的水分子,在其表面的状态和能量。然后对于两者之间的能量差进行评估。如果完整的水分子和分解的水分子在二氧化钛表面都比较稳定地被吸附,而且这两种状态之间的能量差有不很大,那么就说明水分子被二氧化钛表面吸附,进而被催化分解的这个过程是有可能能够实现的。这种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既可以用于开发新的催化反应,也可用于研究已知的催化反应的机理。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受让人在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果的情况下,可否迳行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笔者试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问题阐述
从申请执行权的性质上讲,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是权利人要求国家运用强制力实现其私权利的行为,是公法上的权利;而一般的民事诉权仅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请求国家确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因而后者的启动对主体的要求仅仅是“具有诉讼利益”即可;前者则明确的限定在执行名义直接确定的权利人。法律唯一规定的申请执行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张的情况就是上述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对此处的“继承人和承受人”不能作扩大的解释,亦即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所以程序法上,债权的受让人申请执行存在障碍。
二、对策。
首先,作为合同义务的债权的转让后的申请执行。这里转让债权本身就是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义务,从受让人是否应支付对价来区分,又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其一,对于无偿的债权转让,转让的是申请执行的权利还是经强制执行后得到的实际利益,对受让人的效果是相同的。而且,因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并无利益冲突,所以由转让人申请执行后,受让人可作为转让人(即申请权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转让人取得执行利益,即可完全实现转让债权的目的。
其二、对于有偿的债权转让,因为在转让债权之外,受让人可能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转让债权的对价。所以,可以讲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如果仍由转让人申请执行并取得执行利益,那么受让人受让该债权的目的就很可能因转让人的恶意而落空。所以受让人必须要么对强制执行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由其自己作为申请权人申请执行。但是,如前所述,受让人凭债权转让的协议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执行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着程序上的障碍,不能有效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受让人亦不能凭借私权利要求执行法院保全转让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可能得到的执行利益。所以,受让人欲取得保全执行利益的法律凭证,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具体而言,受让人可以通过诉前或诉讼保全的方式保全转让人的执行利益,而后通过诉讼最终将被保全的利益归属于他。
其次,作为代物清偿方式的债权受让后的申请执行。转让债权本身并不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直接目的,只是在双方达成合议的情况下,转让人转让债权以代替他应对受让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履行可以称这为“本旨履行”,而转让债权的行为可以称之为“替代履行”。如果本旨履行并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权以替代履行的合议,只能被理解为对原合同的合议修改。即以新的履行方式代替原来约定的履行方式。该转让债权的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有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也仅有实体法上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本身并不当然产生转让申请执行权的效力,不能以受让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只能采取上述对有偿转让债权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