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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调查实践报告(推荐6篇)

2023-11-26 15: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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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大本科法学实践报告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卓凡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四)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卓凡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五)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结语

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论文,又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卓凡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既然我热爱法律,那么我没有理由不学好。我相信自己!

第二篇:电大学生法学实践报告

20xx年暑假,我去县人民检察院实习了将近一个月。去实习期间,在科长及几位叔叔的热心帮助下,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在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虽顺利完成了每一项任务,收获颇丰,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一、实习目的`

毕竟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光靠课堂是绝对学不精的,所以我利用暑假去检察院实习,目的就是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本领。社会实践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否被社会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社会所承认,并且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二、实习部门

我此次实习的主要部门是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进行追捕。

3、对本级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以上列出的几条都是我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三、实习内容

1、审查逮捕。我去检察院实习的当天下午,科长就让我去复印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格式文本,因为这是侦查监督科的主要工作。意见书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去的前两天,我主要是看一些档案材料,跟着科长去看守所提审,再就是向主管机关、刑事检查工作的田检汇报。最后就是处理一些法律文书的问题。其中对我来说,挑战最大的就是提审,因为我一直觉得自己是个喜欢脸红的人,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表现得心虚的话,可能会影响到他的供词,如果翻供,那就更麻烦了。虽然刚开始去提审,我还有些担心,但去得多了,加上准备充分的讯问提纲,我也就像一名真正的检察官那样了。

我办的六起案件中就有四件是审查逮捕的。其中非法经营“xx”案件,xx罪(未遂)和盗伐林木罪这三起的证据在卷宗中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但是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却让我们费尽心思。案情大致是这样:某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开石放炮损坏了村民房屋和饮用水源受到影响为由,多次向镇政府和电站建设项目部提出解决要求,但村民对政府和项目部的回复不满,于是纠集村民将去往电站的必经之路用石块和车辆堵住,后协商不成,双方发生正面冲突,结果三位村民被打成轻伤。我仔细阅读了厚达三四百页的卷宗,也没能找出被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伤人的故意。而且矛盾双方就在我们审查逮捕期间已经达成调节协议,电站已经向受伤村民陪了23万。但此事在社会上的影响很大,如果轻易放人,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果。最后经科里同志一致讨论决定,由我和科长前往事发地点,将派出所负责此案的侦查人员,受伤村民及电站负责人叫到一起,弄清楚案件的某些关键细节再作处理。可等我们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车程,到达派出所后,干警同志却对我们说,此事已经引起县长同志的关注,亲自打电话告诉派出所同志,本次冲突要妥善处理,既要保障村民的正常生活,又要保障电站的施工进度,维护社会稳定是大局。而且冲突双方都已经达成协议,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该赔偿的费用也已经全部到位。如果检察院再次提及此事,老百姓可能还要纠缠,这样此事将不可收拾。但我们换一种调查方法,用暗访的形式走进受伤村民家里,发现受伤的村民基本都无大碍,已经出院回家,有的却拿到高达10万的赔偿费用,在我们那种偏僻的山村也算一笔不小的数目啊。而我们询问电站负责人时,得知经专家鉴定,电站施工并没有影响村民的房屋和水源,堵路纯属刁民之举,看得出来,他们出这笔赔偿费有些心有不甘。但为了经济发展为了社会稳定为了和谐社会,最终我们没有批准逮捕打人的两位电站工人,也没有追究村民聚众扰xx通秩序的行为。

对于这件事情我确实感触颇深。一是基层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是无视法律的威严,断然用自己的办法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在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受到行政权的干扰。似乎一句“维护社会稳定”就能纵容一切,甚至践踏法律的尊严也在所不惜。长期如此,我不知道真正的依法治国何时才能来临。

2、追捕漏犯。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会发现有些案件中的人已经达到逮捕条件而公安机关却未提请批准逮捕,这时我们就要用监督职能,在意见书的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一部分中提出来,再用正式的问书告知公安机关去执行。比如,在那起盗伐林木案件中,是共同犯罪的四人,且四人不分主从犯,都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却只报了一个,我们就要实行监督职能让公安机关补报,如果公安机关还是不报,就要责令其说明理由。

3、立案监督。这也是侦查监督科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实习期间就碰到一起这样的案件:两位邻居因为修建院子发生纠纷,其中一家把另一家用绳子绑起来进行殴打,虽未构成轻伤,但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然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我们就要填写一份文书,交给公安机关,监督其立案。

4、提前介入。就是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实习期间,我们县某加油站擅自换了控制加油的设备的主板,而未经工商部门检测许可,就投入使用。结果给100公升的钱只加90公升油,惹得众司机暴怒,围攻加油站要求补偿。虽然加油站和政府部门正在开会讨论处理方案,但作为检察院,我们有义务监督工商部门的工作,他们为什么没有及时检测加油设备,其行为是否已构成渎职罪,我们需要提前介入。但是我和科长两次步行去工商局都没有拿到关键资料,理由是县长明确说明这些资料无论谁要都要经过县里领导同意。我们的工作再一次受到行政的压力而暂停。

四、实习总结

首先,我想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机会,也要感谢检察院里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我在检察院实习期间,科长及其他科员都很热心的帮助我,无论我有什么样的问题,他们都耐心地给我讲解。俗话说,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次实习,跟着科长办案,也见到了各种各样的人,听他们谈论法律,谈论社会,抑或讨论人生,我都能学到很多东西。

其次,我在实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查干警求教,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由于我在检察院附近租了一个小屋,也能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还经常延长上班时间看卷宗,或去网上搜索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认真准时完成领导和检查人员交办的工作,当然也得到院领导和检查干警的好评,在实习期间,我找到了很多自信。也加深了对自己的了解,对社会也看得更加清晰。

再次,在实习期间,我也发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行政对司法的干预过多,在基层很难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二是基层办案的技术设备还不完善,比如我们提审的时候,有时候就一个人去的,也没有电子录像。严格来说,这是违背程序规则的。三是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民法律意识太弱,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常常是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升高,尤其是部分留守学生,没有家长的管理,他们根本对学习毫无兴趣,生活上也是一塌糊涂,他们已无所畏惧,偷抢烧杀,无恶不作。

最后,我想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习确实对我们这种一直待在象牙塔里的学子很有帮助。是我们走向社会的一个桥梁,也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从事法律工作也大有裨益,通过实习,我们对司法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工作更熟悉,再回到课堂上来学习的时候,理解得就更加深刻。当然,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用所学的知识服务大众,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让国家早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之路任重而道远,祖国的振兴也需要我们,所以我将在未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法学专业的社会实践报告

我迈入大学的第一个暑假就要来了,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思想汇报专题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这次实践让我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第四篇:电大法学本科社会实践报告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邢台县人民法院实习。邢台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二、实习过程概述

去实习时老师对我们说实习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习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习。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

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第五篇:法学社会调查报告

法学社会调查报告范例

发布日期: 2009年10月18日

关于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至2002年12月4日已经整整20年了。我们不禁要问:宪法公布实施20年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宪法的认识水平怎样、对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是怎么评价的?为此,笔者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的问卷调查。现将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调查时间:2002年11月初至12月底。

调查区域: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

调查地点:这次调查的范围很广泛,调查人员的足迹遍及调查区域内的党政军工农学商等各种单位、火车站、汽车站、火车上、长途汽车上、公共汽车里、广场、公园、街头巷尾、店铺摊吧、闹市乡镇以及邻居家中,等等。

调查人员:苏州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共96人。

调查方式:调查人员亲自走访调查,由调查人员询问填写,或由被调查者当场填写问卷。为消除被调查者的顾虑,发表自己的真实看法,本次调查一律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

调查要求:调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调查必须客观中立,不能先入为主;调查要尽可能多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每个调查人员至少调查10人以上,要尽可能扩大调查面,选择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进行调查,一个单位的调查对象一般不超过3个人。

调查问卷:这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001份。江苏947份,其中苏州708份(市区582份、市郊城镇106份、昆山10份、张家港10份)、无锡62份、南京48份、常州45份、泰州30份、盐城20份、南通18份、镇江16份;上海42份;浙江宁波12份。

调查对象: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基本情况,详见下面的表

1、表

2、表

3、表4。

表1 调查对象的性别构成统计表 性别 人数 百分比 男 596 59.54% 女 405 40.46% 合计 1001 100%

表2 调查对象的年龄构成统计表 年龄 人数 百分比 18-29岁 391 39.06 % 30-39岁 263 26.27 % 40-49岁 212 21.18 % 50岁以上 135 13.49 % 合计 1001 100 % 表3 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统计表 文化程度 人数 百分比 不识字或识字不多 21 2.10 % 小学 55 5.49 % 初中 157 15.68 % 高中或中专 327 32.67 % 大专 203 20.28 % 本科及以上 238 23.78 % 合计 1001 100 % 表4 调查对象的职业构成统计表 职业 人数 百分比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90 8.99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7 15.68 % 国有企业职员 124 12.39 % 集体企业职员 81 8.09 % 私营企业职员 153 15.29 % 外资企业职员 70 6.99 % 个体户 97 9.69 % 农民 40 4.00 % 在校大学生 128 12.79 % 其他 61 6.09 % 合计 1001 100 %

表4说明:这次我们调查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市委、区委、政法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司法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民政局、卫生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执法局、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街道办事处、法院、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政协、工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大学、中学、小学、成人学校、研究所、图书馆、文化站、电视台、报社、医院、卫生院、福利院、影戏院、剧团、卫生监督所、房产交易中心、供电局、市政公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职员主要包括银行、邮电、宾馆、大酒店、商城、纺织、机械、化工、药品、机床、特种油、种子、火车、汽车、人力资源、房屋修建开发等国有企业的职员。集体企业职员主要包括公园、商店、信用社、售楼处、丝绸、农药、医药等集体企业的职员。

私营企业职员主要包括商厦、物资、建材、药材、服装、广告、装饰装璜等公司以及皮鞋厂、小超市、电脑专卖店、美发店、夜总会、酒店、家具店、书店、球鞋店等的职员。

外资企业职员主要包括电脑、电气、纺织、家庭装饰、结婚用品、邻里中心管理等外资公司的职员。

个体户主要包括个体运输、装饰材料、商品推销、服装店、布店、皮鞋店、眼镜店、百货店、杂货店、小吃店、小餐馆、食品店、酒店、旅馆、照相馆、小摊贩、书吧、茶吧、报亭等个体业主。

表中的农民包括民工、村委会干部。

表中的在校大学生是指非法律专业的在读大学生。

表中的其他包括下岗工人、无业人员、退休人员、军人以及律师、音乐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二、调查问题的统计结果与简要分析

(一)关于对我国宪法的了解情况

表5 调查问题:您知道我国有一部名叫《宪法》的法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知道 970 96.9 % 不知道 31 3.1 % 高达96.9%的被调查者知道《宪法》,表明我国公民已经比较普遍地知道了宪法。这可以说,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年来的主要成效之一。但是,仍有3.1%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宪法。在这次调查中,一个接受调查的大叔劈头就问:宪法?宪法是什么东西?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调查主要是在以苏南为主的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进行的。为此,我们完全可以推定,在经济落后地区,会有更多的公民不知道宪法。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现象值得注意,有些被调查者即使知道宪法,但似乎认为与自己无关,在调查过程中一位中学老师对调查人说:你不应该找数学老师,应该找政治老师。难道宪法只是政治老师的事,与数学老师无关?!对于很多人来说,知道宪法,恐怕仅仅是知道宪法这个词、《宪法》这部法而矣。更有甚者对宪法和法律有误解,根本不愿意去了解宪法和法律。在调查中,一位司机说:我不懂法律,要知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表6 调查问题:您是主要通过什么途径知道宪法吗? 选择答案 人数 在知道宪法者中所占百分比 亲自看过 235 24.23 % 听别人讲过 123 12.68 % 看电视或报纸 450 46.39 % 单位组织学过 115 11.86 % 其他 47 4.84 % 其中:学校学过 21 2.16 %近一半的被调查者是通过看电视或报纸知道宪法的,这表示在当今社会,媒体的影响力是很大的,今后我国应当加强在电视等媒体中宣传宪法的力度。有近12%的被调查者是通过单位组织学习了解宪法的,表明单位在宪法的宣传中起着相当的作用,今后我们对此仍不能忽视。只有2%多一点的人表示是通过学校学习知道宪法的,表明学校在宪法宣传中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今后中学应当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力度,大学则应当增加宪法理论在《法律基础》课程中比重。超过四分之三的被调查者没有亲自看过宪法典,表明我国的宪法仍远离公民的生活,这务必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值得高兴的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公民是十分愿意了解宪法的。一名被调查者对调查人员说:我要谢谢你!让我有机会多增加一点这方面的知识。这表明我国宪法的宣传教育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宪法的宣传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大有作为。

表7 调查问题:您知道现在的宪法是哪年制定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954年 370 36.96 % 1993年 1999年 1982年 378 37.76 % 不清楚 244 24.38 % 其他 9 0.90 % 表8 调查问题:您知道现行宪法修改了几次?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次 157 15.69 % 2次 3次 462 46.15 % 不清楚 370 36.96 % 其他 12 1.20 % 表9 调查问题:依法治国是哪一年写入宪法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982年 486 48.55 % 1993年 1997年 1999年 173 17.28 % 不清楚 333 33.27 % 其他 9 0.90 % 表10 调查问题:您知道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是怎样规定?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290 28.97 %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65 56.44 % 不清楚 146 14.59 % 通过上述表

7、表

8、表

9、表10,我们可以高兴地了解到,有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知道现行宪法已经修改3次;有17%的被调查者知道依法治国是1999年写入宪法的;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这些都表明我国公民对现行宪法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有三分之一的人错误地选择1954年或1993年或1999年为现行宪法的制定时间,并有四分之一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现行宪法是哪年制定的,此外还有6人认为现行宪法是2000年制定的、2人认为是1994年制定的、1人认为是2002年制定的。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了3次,并有近16%的人错误地认为现行修改了1次或2次,还有7人认为现行宪法修改了4次,认为修改了17次、7次、6次、5次的人各有1人,另有1 人只知道现行宪法修改了很多次。有近一半的人错误地认为依法治国是1982年或1993年或1997年写入宪法的,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清楚依法治国是哪一年写入宪法的,还有4人错误地认识依法治国是1989年写入宪法的,2人认为是1954年,认为是1978年、1984年、2000年入宪的各有1人。有近三分之一的人不知道我国在1999年已对宪法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作了修改,仍认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另有近15%的人根本不知道我国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有趣的是,依法治国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但知道前者的被调查者只有17%,而知道后者的则达56%。看来,目前我国公民对经济问题的兴趣和了解远远大于对法律问题的兴趣和了解。

总的看来,目前我国公民对现行宪法的了解情况不容乐观,对宪法内容的掌握程度偏低。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说道:我们只知上班、下班,哪知宪法?另一名被调查者讲:宪法是很无聊的,人们根本不关心这个,人们关心的只是他在银行里有多少存款。这些话虽然不中听,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常识告诉我们,人们对事物的了解与其兴趣有关,而人们的兴趣则取决于该事物对自己的相关程度。[1] 目前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不多,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现行宪法对公民实际生活的关系不大,宪法还没有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二)关于对宪法功能的认识

表11 调查问卷:您认为宪法主要是用来干什么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宪法主要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 662 66.14 % 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173 17.28 % 宪法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 79 7.89 % 不清楚 72 7.19 % 其他 15 1.50 % 超过66%的被调查者选择宪法主要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这出乎我们的意料。看来,目前在我国已有相当多的公民对宪法的功能有了正确的认识。这是值得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仍超过17%的人认为宪法是用来规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近8%的人认为宪法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还有超过7%的人不知道宪法是作什么用的。在调查中,甚至有人认为宪法是用来抓人的。其实,正是出于对宪法功能的无知和误解,所以许多人不关注宪法。在调查中,一个拒绝接受调查者冷冰冰地说:我为什么要关心这不关我的事。看来,我们要加强对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控权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保权功能的宣传力度。

(三)关于对宪法原则的认识

表12 调查问题: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党 73 7.29 % 人民 803 80.22 % 国家机关 44 4.40 % 不清楚 50 5.00 % 其他 31 3.09 % 其中:党和人民 29 2.90 % 人民主权即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宪法的基本理念和精髓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上表中,我们高兴地看到,高达80%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表明目前我国公民对人民主权原则有了比较普遍的认识。但是,有超过7%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给的,近3%的人认为是党和人民给的,超过4%的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国家机关,还有5%的人明确表示不清楚。这些表明我国仍相当一部分公民对权力的来源缺乏正确的认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也属于国家的主人、权力的所有者。超过10%的人认为权力来源于党,这与对我们党的领导地位的认识有关。然而,党只是人民的忠实代表,并不是权力的源泉。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当然,权力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直接行使者,归根到底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在调查中,还有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干部手中的权力是靠钱得来的,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目前我国的确存在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以及公民对此的深恶痛绝。还有被调查者指出:权力属于人民,但间接选举不能体现这一点、表面上是人民,实际上未有体现,这表明我国公民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情况不满意。的确,权力不来源于人民,权力就不可能真正属于人民。我国应当尽快进行选举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国家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进而真正属于人民。

表13 调查问卷:有人说: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您认为这句话对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对 732 73.13 % 不对 143 14.28 % 不清楚 120 11.99 % 其他 6 0.60 % 表14 调查问卷:您认为当前一些干部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A:干部待遇低 37 3.69 % B:干部自身素质差 134 13.39 % C: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 586 58.54 % D: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 119 11.89 % E:不清楚 26 2.59 % F:其他 99 9.90 % 其中选择: BC40人 BCD10人 CD9人 AC7人 BD7人 ABC4人 AD4人 ABCD3人 84 8.39 % 权力制约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表13和表14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3%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是对的,超过58%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干部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将其他中的选择累加起来,选择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的达666人,占被调查人总数的66.53%),表明越来越多的公民对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以及干部腐败的原因有了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还明确表示,是干部权力太集中导致了腐败。但是,仍有超过14%的被调查者认为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这句话不对,近12%的人清楚,表明权力制约的观念在我国还没有得到遍及。对于当前腐败的最主要原因,13%的人认为是干部自身素质差,近12%的人认为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这又说明一些传统的观念和认识仍在相当一部分公民心中占主导地位。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公民虽然认同权力制约的原则和观念,但对现实情况表示不满和无奈。对于党和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当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一个接受调查者如此说:话本身是对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用。在调查中,一位个体店主气愤地讲:权大于法,法只对老百姓有用,对当官的没用!许多人向调查人员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只是老百姓,怎么能限制党的权力?怎么能限制国家的权力?党和国家想干什么,怎么可能受到限制?

表15 调查问题:有人说:宪法的地位最高,党也受宪法管。这句话对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对 607 60.64 % 不对 239 23.88 % 不清楚 154 15.38 % 其他 1 0.1 % 宪法至上是宪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地位最高,当然党也要受宪法管,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自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被调查者赞同党也受宪法管,表明我国公民已经比较普遍地认同宪法的最高地位。但是,有超过23%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的地位最高,党也受宪法管这句话不对。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用一种质疑的口气问调查人员:不对吧!是党的地位最高啊!另一位被调查者说:宪法也是党授意制定的,当然不能管党。更多的被调查者则认为,党的权力应该受到宪法的限制,但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此。

表16 调查问题:您听说过人权这个词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听说过 932 93.11 % 没有听说过 69 6.89 % 表17 调查问题:您知道什么是人权?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人应享有的权利之类 166 16.58 %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类 305 30.47 % 不知道 406 40.56 % 其他 124 12.39 % 您知道什么是人权?这是一道主观题,被调查者所回答的答案五花八门,但在大体上可以分四大类:(1)人应享有的权利之类,如人的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人为了生存及发展所享有的权利、人的生存、发展等权利、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应具有的权利等等,这类回答比较接近目前我国较通行的人权定义:人权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2](2)公民基本权利之类,如人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每个人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自由、平等、选举权、言论自由,等等。(3)不知道类,即明确表示不知道、不清楚或不填写、不回答。(4)其他类,如人民的权力、人类权益、保护自身的权利、人的自主权力、自己把握自己、人权是美国人的口头禅,等等。基本人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原则,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表16和表17的数据显示,有高达93.11%的被调查者听说过人权这个词,并有16.58%的人能比较正确地知道什么是人权,这是让人高兴的消息!表明那种把人权当作资产阶级的口号和专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仍有6.89%的被调查者尚未听说过人权,多达40%的被调查者不知道人权是什么,有30%的人把人权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等混为一谈,还有12%左右的人将人权误解为其他,这与不知道差不多,甚至更糟糕!此外,仍有少数人将人权视为西方的专利品。这些都表明,我国必须进一步宣传人权、研究人权、保障人权。

(四)关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 对于我国公民在基本权利方面的宪法意识,我们主要调查了公民对平等权、选举权、财产权这三项最基本权利的认识。

表18 调查问题:有人讲:老百姓一定要守法,而干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法律。您同意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不同意 489 48.85 % 非常不同意 416 41.56 % 同意 41 4.10 % 基本同意 36 3.60 % 不知道 16 1.60 % 其他 3 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0%的被调查者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老百姓一定要守法,而干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法律的说法,表明我国大多数公民已经具有平等权利意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仍有超过7%的被调查者同意或基本同意干部在某些情况下享有特权。更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中,虽然绝大多数被调查者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老百姓一定要守法,而干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法律,但普遍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这是事实。一位老干部气愤地说:法律面前不平等,干部百姓不一样!

表19 调查问题: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最低年龄是: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16周岁 143 14.29 % 20周岁 18周岁 817 81.62 % 不清楚 41 4.09 % 值得高兴的是,81.62 %的被调查者能够准确无误地知道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最低年龄是18周岁,显然这一宪法常识在我国公民中的普及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让人迷惑不解的是,竟有14.29 %的被调查者错误地选择16周岁或20周岁为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最低年龄,还有4.09 %的人则明确表示不清楚?!要知道,本调查是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中进行的。被调查者都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理应都参加过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这不能不让人对过去有关选举宣传报道的选民高投票率产生怀疑!如果真是参加过选举,但不知自己参加选举的年龄条件,那么唯一的合理解释恐怕只能是他(她)对选举不感兴趣,所在单位叫其参加选举,就应付式地投一票。表20 调查问题:有人主张,我国宪法应当象保护公共财产一样保护私有财产,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您同意吗?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同意 618 61.74 % 基本同意 235 23.48 % 不同意 56 5.59 % 不清楚 86 8.59 % 其他 6 0.60 % 调查结果显示,85%的被调查者同意或基本同意我国宪法应当象保护公共财产一样保护私有财产,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看来,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应当同等保护,宪法应当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公民的呼声,私有财产权入宪是人心所向。在调查中,一些被调查者在表示同意本题主张的同时,还强调非常有必要、非常同意。一位被调查者说:个人的私有财产保护同样很重要,因为这也是辛苦劳动所获得的!

(五)关于对国家机构的认识 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家机构方面的宪法意识,我们主要调查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种类、最高权力机关的名称、国家领导人的任期这三个最基本的宪法常识的了解程度:

表21 调查问题:您知道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哪些?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A:人大 706 70.53 % B:政府 702 70.13 % C:党委 257 25.67 % D:法院 624 62.34 % E:政协 309 30.87 % F:检察院 678 67.73 % G:纪委 338 33.77 % H:不清楚 20 1.99 % 选择ABDF(完全答对的)150 14.99 % 少选多选(答错的)831 83.02 % 上表调查数据真有些让人震惊!在江沪浙这些经济和文化均相对发达的地区,竟只有70%的被调查者知道人大和政府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只有60%多一点的人知道法院和检察院为国家机关,只有14.99%的人选择了完全正确的答案,而高达83.02%的人不能完全准确地知道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人认为人大和政府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认为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同时,有25.67%的人认为党委属于国家机关,33.77%的人认为纪委是国家机关,30.87%的人认为政协也是国家机关。党委、纪委分别在四分之

一、三分之一的公民的心目中成了国家机关,这并不完全是公民的无知,倒是客观地反映了事实,佐证了各级党委和纪委部门在国家实际生活中行使国家权力并成为是事实上的国家机关这一事实,反映了目前我国存在以党代政现象的状况。近三分之一的人将政协视为国家机关,则反映了政协的尴尬地位,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参政议政,承担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但这种协商和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政协在宪法和法律上并不是国家机关,却成为人们心中的国家机关。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理顺党政关系,并明确政协的法律地位。

表22 调查问题: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中共中央 104 10.39 % 国务院 81 8.09 % 全国人大 756 75.52 % 不清楚 50 5.00 % 其他 10 1.00 %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这表明我国宪法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的规定已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了解,这也可以说是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年的一大成效。但是,有10.39 %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共中央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8%的人选择国务院,还有5%的人不知道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哪个,此外有人认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军委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一起视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些都表明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公民对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缺乏正确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不一致的。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讲:党是最大的!一位个体户在回答本调查问题时说:我知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但人大说话没用,还得听党中央说了算……,所以他选了中共中央。

表23 调查问题:您知道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多可以担任几年?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5年 390 38.96 % 8年 10年 372 37.16 % 没有限制 81 8.09 % 不知道 132 13.19 % 其他 26 2.60 %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也就是最多可以担任10年。调查结果显示,有37.16 %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表明我国(至少在苏南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三分之一的公民知道国家领导人的任期这一宪法知识。但是,有38.96 %的被调查者错误地认为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最多可以担任5年或8年,13.19 %的人明确表示不知道,8.09 %的人选择没有限制,还有2.60%的人认为这些国家领导人最多可以担任3年、4年、12年、13年、15年或20年。显然,不知道国家领导人任期的公民远远多于知道者。在调查中,许多被调查者表示:这些我们哪知道,又不专门学这个。国家领导人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明星,他们的命运往往与国家的命运乃至每个公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按照常理,公民是关注国家领导人的。我国超过60%的公民不能准确了解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只能表明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问题离公民太远,也就是说,这主要是由于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属于间接选举而公民无权参与造成的。今后,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是不是实行直接选举,值得研究。

(六)关于对宪法实施的评价与展望

表24 调查问题:您认为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有没有用?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根本不起作用 49 4.90 % 基本上不起作用 123 12.29 % 作用不大 257 25.67 % 作用很大 456 45.55 % 不清楚 96 9.59 % 其他 20 2.00 % 其中:有一定作用 12 1.20 % 多达45.55 %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宪法的作用很大,这真令人吃惊!难道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真的很大吗?从前面表11和表14的调查数据可知,66.14 %的被调查者认为宪法主要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而66.53%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这显然表明目前我国宪法尚未发挥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作用,由此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不可能很大。那么,为什么近一半的被调查者会选择作用很大呢?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不了解实际情况;二是表达良好愿望。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在回答本问题时,在选择作用很大的同时,又在旁边加上了几个字:具体不知。另一位调查对象说:宪法作用是很大,但不依其实施,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从这些话语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被调查者的真实想法。其实,从上表其他数据中也可获知,多数公民对目前我国宪法的作用还是评价不高。被调查者认为根本不起作用的占4.90 %,认为基本上不起作用的占12.29 %,认为作用不大的占25.67 %,认识有一定作用的占1.20 %,表示不清楚的占9.59 %(不清楚,本身就说明宪法对其影响不大),这几项累加起来为53.65%。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对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评价不高。在调查中,一个被调查者说:宪法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基本看不见,对老百姓来说是空的。这种对宪法作用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什么在总体上我国公民对宪法实施所起作用的评价不高?在调查中,一个私营企业主讲:这里只有土政策,不少收费规定都没有国务院批文,我仍要交钱,宪法哪管得了那么多!一位工人说:每天十几时工作,到家就睡觉,这种生活方式哪里用得着宪法,我们目前是解决温饱,再创家电时代,法律时代还有一段距离。其实,他们所说的乱收费和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正是宪法应当管的问题。由此看来,目前我国宪法远离公民生活并不能直接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公民对宪法实施评价不高的主要原因。

表25 调查问题:您认为法院可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可以 393 39.26 % 不可以 443 44.26 % 不清楚 164 16.38 % 其他 1 0.10 % 调查数据显示,在法院可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的问题上,认为不可以的人比认为可以的人多,这表明多数公民了解目前我国宪法不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的事实。没有想到的是,多达39.26%的被调查者认为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这主要是受所谓宪法诉讼第一案--2001年山东齐玉苓案的广泛宣传和热烈讨论的影响。在调查中,许多被调查者提及到该案。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被调查者认为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主要是因为宪法与民法不一样,是因为宪法无具体的量刑标准。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还这样说道:我们祖祖辈辈就这样生活的,只要不偷不抢,就没犯法。打官司用不到宪法。看来,目前我国许多公民对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存在误解,误以为法院适用宪法是为了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其实,从世界范围来看,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主要是为了处理违宪案件,进行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是世界上最普遍最有效的违宪审查模式,也是保障宪法实施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最成功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通过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时直接依据宪法对涉及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有70多个国家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显然,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进行违宪审查,即违宪审查司法化是一种世界潮流。我国应当尽快宪法诉讼制度,让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实行违宪审查的司法化。

表26 调查问题:您认为我国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什么? 选择答案 人数 百分比 A:党和国家重视 178 17.78 % B:全面修改完善宪法 135 13.49 % C:提高公民素质 201 20.08 % D:建立专门监督机构 271 27.07 % E:法院直接适用宪法 23 2.30 % F:不清楚 36 3.60 % G:其他 157 15.68 % 其中:CD25人 ABCD24人BD16人 AD16人 ACD13人BC9人 BCD7人 AC6人AB5人 DE5人 ABC4人 ABD4人 AE2人 BDE1人 137 13.69 % 上表的数据显示,被调查者对于我国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的选择,按其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是:建立专门监督机构,占27.07%;提高公民素质,占20.08%;党和国家重视,占17.78%;主张各种措施组合并用的,占13.69%以上;全面修改完善宪法,占13.49%;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占2.30%。其中,被调查者选择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最多,加上其他中的综合选择,多达385人,占38.46%,被调查者将其作为我国宪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的第一选择与近些年来学者们的主张是一致的。看来,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民间和学界的共同呼声。为什么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把建立专门监督机构视为我国宪法发挥作用的最关键措施?这主要源于对当前我国众多违宪行为无人过问状况的反思。在调查中,一位被调查者质问道:宪法是第一大纲领,是基本法,对吧?但为什么许多与宪法相违背的事实、法律条文依然存在呢? 对于建立什么样的专门监督机构,在调查中也有不少人提出建议,如有一位被调查者明确主张建立宪法法院,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在此顺便提及的是,上表中选择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的人之所以很少,主要是因为被调查者对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缺少了解。其实,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法院直接适用宪法主要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依据宪法进行违宪审查。也就是说,建立专门监督机构与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发挥作用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我国也可以考虑采用这一方案,以完善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确保我国宪法最大化地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社会调查及定量分析是非常繁琐但很重要、我国法学界很少应用但亟待加强的研究方法。本文通过上述简要而繁琐的调查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而基本的结论:当前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有喜有忧,在总体上不容乐观!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一国公民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文化的形成,而在一个国家广大公民中占主导地位的宪法文化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一般地,公民宪法意识差,宪法文化层次就低,宪法的制定及其实际运行状况就差,宪政程度也就低;公民的宪法意识好,宪法文化层次就高,宪法的制定及其实际运行状况就好,宪政程度也就高。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还不够理想,由此看来,我国的宪政建设是任重而道远。为此,我国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我们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正如胡锦涛同志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讲话所指出的: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加强宪法制度的建设,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意识影响宪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但宪法制度对宪法意识又有反作用,宪法制度的创立和实施能带动宪法意识的形成和提高。我们要加快建立宪法诉讼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制度以及宪法节、国家领导人就职宣誓效忠宪法等制度,通过宪法制度的创新和实践来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我们要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引导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宪法理论是宪法意识形成和发展的源泉,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需要先进的宪法理论指导。在大力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过程中,宪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加强宪法意识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更新和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的源泉和营养,引导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朝着宪政的方向发展。

注: * 这次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是2002年秋笔者在讲授《宪法学》课程时组织苏州大学法学院02级法学教改班18位同学和文正学院02级法学专业学生78位同学进行的(调查问卷由笔者事先设计),是笔者进行宪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宪法学》课程教学仅限于课堂理论讲授、缺乏实践环节的状况,以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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