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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年终总结(推荐2篇)

2024-03-26 22: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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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力公司工程部年终总结

20xx年,中心供电所党支部在公司党委和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所党支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经济”的总要求,紧贴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发挥党建工作在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中的保证促进作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了重要动力和组织保障。现将全年党支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及全体职工素质。

1、创新教育形式,拓宽教育载体。我所党支部通过采取专题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和廉政文化教育;通过定期学习来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通过学习其他所的先进经验,使职工进一步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通过各种岗位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学习引导。针对新形势下中心镇供用电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了解形势和政策,把握发展方向,稳定做好思想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我所党支部在坚持每周一的安全活动学习日基础上先后多次召开全体人员会议,深入分析上面政策走向,学习改革先进理念,帮助职工解放思想,树立信心,有效化解职工的心理负担和消极因素,维护了稳定发展的大局。

3、强化员工培训。我所党支部积极配合公司纪委开展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了上级举办的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二、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继续以“四好”领导班子创建为重点,坚持把思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文件精神,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要求班子成员面对供电行业改革形势不动摇、不懈怠、不松劲,保证“领头羊”作用的有效发挥。

2、坚持抓好民主集中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了班子议事程序和规则,认真召开了领导班子学准则专题民主生活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做到党政工集体讨论决策,营造了团结和谐的共事氛围。

3、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我所党支部做到有计划、适时组织召开支部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研究贯彻执行措施,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现了正常化、制度化。

4、深入开展“当好排头兵,党内主题教育活动。

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供电所”、“学习型党员”等活动为载体,全面落实党建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一是继续以供用电服务大厅为窗口,进一步深化“党员文明服务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先锋岗”创建活动。

二是继续开展争当“三强”党支部书记、“四好班子”和争创“五好”党支部活动;

三是充分发挥党建网络平台的作用,按照公司党委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建基础台帐工作,及时增添有关内容,基本上达到“党建工作内容网络化”的要求。

5、认真抓好“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

一是建立了公开承诺、上评下议机制,积极推行党员承诺制;

二是在党内扎实开展了争创“五标兵”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创佳绩、在急难险重的任务中永挑重担,树立党员先进性形象。如,营销班班长胡涛同志就是典型代表。

今年以来,为了优质高效地完成电力安装施工任务,他带领小组全体员工出满勤、干满点,主动就放弃了十几个公休日,较好地体现了班长在推动发展中的榜样作用。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廉洁从政和拒腐防变能力

为了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党委和纪委的有关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本所支部领导干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采取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干部会议,集中学习《廉政准则》、等文件精神,强调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今年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与此同时,支部还不定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警示材料、观看警示教育片,从中吸取深刻教训,筑牢反腐的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特别是接受廉政教育之后,使班子成员心灵受到强烈震撼,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老老实实干事、清清白白做人,做一个廉洁奉公、不图虚名,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的人,才能对得起党员干部的称号。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所领导班子成员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抓好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推进和谐企业构建

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思想引导。支部领导班子组织广大职工认识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应有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增强“两手抓、两手硬”思想意识。与此同时,支部把做好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思想工作作为一条重要任务贯穿于全年工作。按照“四必访”、“五必谈”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把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主动、有的放矢地做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放在首位,使思想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工作、贴近生活实际。

2、20xx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是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是按照上级要求,所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围绕中心工作抓落实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以开展各项党建活动为载体,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加强党的建设,使全体党员从思想上、政治上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五、20xx年工作基本思路

1、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抓紧抓好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党课教育,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同时对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及时传达贯彻。

2、实行党员目标管理,对党员的管理做到有目标、有督查、有落实,年终有考评。

3、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做到按时交纳党费,及时登记公布。

4、继续加强通讯报道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5、积极完成公司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篇:建筑工程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又有一年了,在此,对于公司能给我提供这样的一个平台深表感谢。在我这一年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建筑工程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解决工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实践能力,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团队协助能力。

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经过我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

一、努力做好公司所涉案件的审理工作,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的损失

xx年,公司共发生各类诉讼案件19起,其中劳动仲裁1起、强制执行1起、反诉1起,具体情况

1、河南某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诉我公司、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已经审结,原被告调解解决;

2、唐某、丁某某诉我公司、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此案已经过云南省某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唐某、丁某某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上诉正在审理阶段;

3、吕某某诉我公司、肖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正在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4、河南某某建设公司诉我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两个工程纠纷,分别为两个诉讼案件,该两起案件已审结,均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我公司诉河南某某学校工程合同纠纷案,此案正在审理阶段;

6、河南某某桥梁建设公司上诉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于xx年11月17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现正在审理阶段;

7、刘某某劳动关系仲裁案,此案安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定》(裁定驳回),现某某又以健康权损害纠纷起诉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正在审理阶段;

8、徐某某诉我公司、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在xx年11月21日经安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罗某某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我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9、我公司诉某某学校返还工程质保金案,此案已经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支持我方的诉请,且已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正在执行阶段;

10、李某某诉我公司借款纠纷案,此案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结;

11、王某某诉我公司借款纠纷案,此案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12、宋某某诉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诉请工人工资、误工费),我公司已于xx年11月7日提起反诉请求,此案正在审理阶段;

13、我公司诉某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诉请工程款、材料款),此案正在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14、河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调解结案,河南某某建筑材料公司提出撤诉;

15、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方签订调解协议,河南某某公司提出撤诉。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积极主动的参与上述正在审理阶段的案件的审理工作,争取公司最大的利益;对于已经审结,正在执行的案件,应积极和法院及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便于更快执行,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对于未形成诉讼的工程纠纷,积极参与、谨慎处理,本着友好、解决问题、减少公司诉讼量和降低公司损失的心态与原则,进行工程纠纷的处理。

xx年,我所参与解决的未形成诉讼的工程纠纷共5起,情况

1、某某工程所涉及的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此事经过公司领导于工程发包人的多次协商,达成协议,圆满解决此事;

2、某某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工资问题,此事在xx年初已得到初步解决,因该工程涉及到某劳务公司,所以在以后的时间里要对该工程加强关注,把风险和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

3、某某工程涉及的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经我和工程部领导与其他方多次协商,最终在xx年5月30日得到圆满解决;

4、某某工程所涉及的劳资问题,xx年初经工程部到项目现场处理,已得到圆满解决;

5、某某工程所涉及的工程问题,该工程问题经过我和工程部领导与发包方的多次会议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现工程基本完工。

三、积极、细致、全面对公司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进行起草、审核,有效的降低了法律风险,xx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未引发一起法律诉讼纠纷。

截止到xx年12月份,该年度共审核建筑工程合同140份,起草各类法律文书30余份,其中包括律师函、催告函、工程调解协议、合作协议、注销分公司协议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比如###########等等;这些方面的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的损失,并且防范了纠纷的深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这些工作的真实体现。另外,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现场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审不完的合同,有时加班或带回家去审查;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合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四、进一步深入公司各个方面,协助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总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

因此,我认真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在学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应公司领导安排积极、主动同公司其他部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公司公章和合同章使用方面,工程合同审查用章方面,我与工程部、办公室共同研究,形成了工程合同审核流程及用章审批的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管理制度,使公司事务办理程序化,可更好的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

公司法律顾问继续深入公司各方面工作,每周参加公司例会对公司运营情况及公司各个职能部门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沟通。进一步深入公司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与各个职能部门及分公司的领导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在今年进一步加深。直接致电或发送电子邮件给各分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涉法问题,省去中间环节,及时、迅速的解决有出现的问题,为各个分公司业务正常进行保驾护航。法律顾问全力协助公司各种工作,尽职尽责,配合做好危机处理工作、提供合理建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五、通过分析以往,特别是这一年来公司产生的工程纠纷和诉讼案件,在我处理过程中初步总结出纠纷和诉讼产生的原因,即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和工程施工过程中易发生法律风险的问题,现针对以下主要性问题进行总结概述。为杜绝风险,遏制“黑白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发包方为了少缴规费,或出于压级、压价、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不正当需要,往往强迫施工企业签订“黑白合同”。由于以上行为在实践中均为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禁止,因此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如此一来,发包方为规避法律的规定,在签订一份“规规矩矩”的备案合同(白合同)外,还会在私下和建设工程承包人重新签订一份不经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在该合同内体现其真实要求,如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降低工程价款,或者给予发包人其他优惠等。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往往会因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在法律规定情形下,“黑白合同”会产生以下三方面后果:⑴“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属于中标无效,“黑白合同”均无效。该情形属于串通投标,会触犯刑法。⑵“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质量、工期和价款。我个人观点:除质量、工期和价款条款外,工程项目、工程量、安全生产、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也应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在建设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于xx年10月1日生效执行。

⑴、违法分包的情形。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施工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②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⑵、转包的情形。①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②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③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违法分包或转包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了解了不合法的分包和转包的情形,就不难对合法的分包和转包的情形作出界定了。

⑶、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基础和主体不得分包。

⑷、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注意:劳务承包人要具备个条件:①应为企业组织;②应具备相应法定资质。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劳务企业分为木工、抹灰、砌筑等13个类别,木工、砌筑等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抹灰、石制作等不分等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3、在合同的审核过程中更要注重合同有效性的审核。

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的无效。具体为:a、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借用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建筑企业的名义的;b、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的;c、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②、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的`无效。具体为:a、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b、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总承包人将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无论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也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违法分包);c、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的(转包)。

⑵、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便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再承担和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本可取得的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后果

①、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缔约过失处理,有过错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依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已获财产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②、工程已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a、合同应终止履行;b、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c、赔偿损失。

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按最高院冯小光法官观点,在本情形下,不区分过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包括利润在内的工程价款,参照的实质性含义可以理解为“按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应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新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承包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④、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对非法所得收缴。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因其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对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如合同中约定的利润、管理费等)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收缴。

4、工程量变更宜产生法律纠纷。

施工企业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或者自信发包方不会赖账等原因,没有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签证,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引发双方意见的不一致时,没有证据支持自己要求付款的请求;另外,如施工方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来的其他证据文件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若施工方上述证据材料都没有时,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上升到诉讼程序也很难得到支持。

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如果因此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但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款。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从法律层面而言,工程变更签证,是一个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而对原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的过程。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只有发包人可以进行设计变更,而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往往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单方式进行的,而承包人就该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往往以工程签证的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这一切往往均与送达的概念连在一起。司法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受送达人送交有关的文件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司法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邮寄、委托、留置、转交、公告六种送达方式。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用比较多的送达方式主要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在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时,应注意送达人不仅要取得曾经送过的证据,而且要取得曾经过对方收到过的证据。在应用邮寄送达中,严格说,必须采用挂号邮寄,最好采用双挂号。在采用挂号邮寄中必须写明邮寄的内容。对特别重要、特别敏感的文件可采用公证加挂号的办法进行邮寄送达。如果碰到拒绝签收的行为,可采用“电信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办公证”等方式。如果确实送达了,但相对人就是故意不作明确表示,这种情况在施工实际中经常会碰到。为此、要充分利用默示条款。

为了避免对方不作明确的表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作为默示。而这种约定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期限,二是超过期限的默示所代表的意思表示。所以,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对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的默示条款有一个分类,对于施工方来说即“发包方默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五、建设工程劳务宜引发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方在施工中因劳务所产生的纠纷是很普遍的现象,比如拖欠工人工资,特别是发生安全事故时产生的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防范,主要在管理的规范性方面。

首先,对于没有劳务资质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该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施工作业人员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其次,禁止劳务“清包”。当前,建筑企业为了加强施工成本控制,防止施工作业人浪费建筑材料和建筑租赁器材,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承包方式,即将建筑材料和劳务,或者机械设备、模板架料捆绑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这种承包方式在建筑市场称之为劳务“清包”。我国立法并未对劳务“清包”的概念尚予以明确,此处所指的劳务“清包”,是指只包工以外的分包方式。虽然劳务“清包”对施工总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等较为有利,但是,有的地方部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根据湖南省建设厅颁布的“湘建价【xx】第88号”文件的规定,施工总包单位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卸分包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也就是说,劳务分包只允许分包劳务施工作业部分,而不允许分包其他承包内容。

最后,应完善相应的劳务用工手续。河南省建设厅在xx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 》,通知中规定:至xx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者“包工头”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无资质的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或分包协议等行为,均视为违法用工和违法分包进行严肃处理。

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工程施工管理,在发生安全工伤事故时,作为施工承包单位就可以有效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6、针对被挂靠资质企业,如何降低法律风险的产生,本人认为,应从根本点上进行控制,即在签订合同和资金管理方面进行的操作。

首先,若有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挂靠有施工承包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的,作为被挂靠企业,在和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另行和挂靠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个人)签订协议,以规避法律风险;即可以和挂靠的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让挂靠的个人再另外找劳务公司)和《建筑材料采购承包、租赁协议》(把工程所需材料承包给挂靠的个人进行采购和租赁)。

其次,被挂靠企业在和挂靠的个人签订上述两份协议后,不能把协议原件交给挂靠的个人。若所挂靠资质的项目出现法律纠纷时,涉及到劳务工伤赔偿或者挂靠问题时,被挂靠企业可以单独出示上述两份合同的一份就可以(此两份合同不可同时出示)。

最后,规范所挂靠工程的资金管理,特别在和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转入到专门的账户上;另外,对挂靠工程的出资也应用该专门账户。

现阶段,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检查、治理,这更要加强风险和管理的意识;通过以上方式,可以有效防范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六、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方面的讲座

“法律和空气一样,无处不在”,不管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个人,从普通法律意义上来说从出生到死亡的各各方面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举办法律讲座,就是为了我们所生活的法律这张网中,不去触碰这张网的禁区,而可尽最大可能的用这张网来维护自己的权益。xx年为公司举办一期法律讲座,主要讲解《侵权责任法》所包含的常见侵权行为,以增强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在参加社会活动及生活、工作中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个人能力的提高,从而让公司的整体实力得到提升。

七、公司法律业务档案的整理

xx年对公司此年度中已经完结的法律诉讼档案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并归入电子档案登记表,以方便对档案的查询、审阅,对档案的规范性管理,是法律顾问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企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也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基垫的作用。

八、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在这一年的法律顾问工作中,虽然通过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不足之处和问题还是有的,包括:

1、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律意识还需提高加强,特别要增强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知识及问题的处理能力,以更一步地防范法律风险;

2、对公司举办的法律讲座过少,下一年计划没季度举办一次法律讲座,并且内容倾向于建筑工程方面;

九、对现在工作的思考和对新一年的展望

首先,信任是第一位的。法律顾问和公司要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这是干好工作的前提。领导层要给予法律顾问相应的信任和待遇,法律顾问也要用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诚信去赢得管理层的信任和支持,建立不可分割的信任体。

其次,法律顾问需不断地学习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不骄不躁,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断提升和升华,让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得心应手,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

最后,理清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需求,把法律顾问工作和公司的经营战略融为一体。因为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更好地防范企业在法律方面风险,使企业更稳健、更好地发展。一般情况下,法律风险对企业有害无益,甚至是致命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坚决消灭这些风险点。而有些风险防范与企业经营目标或利润严重冲突,或者说企业追求的利润和前景远远超过风险本身时,风险就是机遇。这时候,我们就要追求这种风险,而不是去防范。总之,法律顾问在工作过程中,要有超前意识和犀利的眼光,该出手时不留情,该放手时得放手。

综上,我国现在正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企业在法治国情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需要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作为公司的一名法律顾问,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需谦虚谨慎、认真负责、更加细致、更加深入、坚持原则而又不失灵活地做好法律顾问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当好公司高管的好助手,做好企业普法工作的宣传员,把好企业经营中的法律方向盘;与企业同甘共苦,荣誉与共,共同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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